分享

泰山区法院:被执行人家徒四壁 法官依法终结执行

 ZGGDWWZS 2018-05-27
据介绍,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均系省庄镇某村村民,两人因浇地问题发生纠纷,焦某某将焦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判令焦某某赔偿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128.5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焦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焦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焦某某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其所在村委联系,执行法官还了解到,焦某某妻子身患重病,靠针药维持生命,已丧失劳动能力,家中还有年过八旬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仅靠焦某某单薄的收入勉强维持生计。 为妥善处理案件,执行法官多次传唤焦某某到庭或到其家中查找,但焦某某始终未露面。当执行法官第三次到焦某某家找其时,焦某某却躺在病床上,原来其干活的时候不慎摔伤,造成肋骨骨裂、腿骨骨折。经工作,焦某某答应伤好后主动到法院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几个月过去,焦某某仍未履行义务。5月24日上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焦某某家中,焦某某不在,经联系,焦某某称在外陪妻子治病无法返回。执行法官遂对焦某某家中财物展开搜查,但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焦某某的母亲几度情绪失控,失声痛哭,请求执行法官的谅解和同情。 虽然执行法官倾尽全力,但因焦某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最终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执行工作中,这种“执行不能”不是靠法院主观意志和积极作为就能改变的客观事实,面对“执行不能”,执行法官很无奈,希望社会公众给予充分理解。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