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此案应如何定性是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转)

 性情中人75 2018-05-28
是想象竞合而非法规竞合
黄璞琳
 
    用标有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的纯净水空桶,换装低价位的另一品牌纯净水,构成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应予查处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为,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禁止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属想象竞合违法,而非法规竞合违法。
    法规竞合违法,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数法条对该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规定了不同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数法条之间在调整对象上存在必然的交叉、包含乃至重叠的包容关系。想象竞合违法,则指一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条,但数法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
    法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包容关系,是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关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在法条内容或调整对象上,并无必然的包容关系。因此,在同一件产品上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厂名厂址的,属于想象竞合违法,而非法规竞合违法。
    对想象竞合犯实施刑罚时,从一断处就足以达到刑事制裁的目的。但行政处罚非常复杂,不同法条的调整对象、制裁目的,侧重点均不同。对想象竞合违法,若采取从一断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就可能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惩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禁止在遵守该原则的前提下适用数个法条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在同一件产品上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厂名厂址的想象竞合违法行为,应按“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原则,分别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指出其违法属性,并分别依《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但罚款处罚只能按《商标法》相关条款实施一次。
《此案应如何定性》:

此案应如何定性
(中国工商报)

  案情

  2008年6月30日,一名消费者向工商部门举报,反映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某送水站涉嫌销售假冒L牌桶装纯净水。经调查,从2008年4月起,当事人为赚取更多利润,擅自将低价格的其他品牌的桶装纯净水灌装入标有L注册商标标志的空桶里,冒充L牌桶装纯净水销售给消费者,至案发时已经销售134桶。执法人员在送水站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涉嫌假冒的L牌桶装纯净水16桶。后经检测鉴定,执法人员扣押的16桶桶装纯净水系假冒L牌桶装纯净水。

  分歧

  在对这起案件如何定性处罚的问题上,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将其他品牌的纯净水装入标有L注册商标标志的空桶里进行销售,冒用了L牌桶装纯净水的厂名、厂址,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L是经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桶装纯净水)上使用与L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行政违法行为构成法规竞合的案例。当事人将其他品牌的桶装纯净水装入标有L注册商标标志的空桶里,冒充L牌桶装纯净水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法规竞合源于刑法学,但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指导法规竞合的法律适用。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主要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有时也适用重罚优于轻罚的原则。例如,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4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多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多个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没有法规竞合的概念或具体规定,通常是参照使用刑法中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在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即《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都属于处罚较重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但笔者认为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更能体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质。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是单纯的产品质量责任,实质是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法律责任看,《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侧重于行政责任,《商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则既有行政责任,又有民事责任。因此,从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方面考量,适用《商标法》更适当。在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后,商标注册人还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提出主张,要求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工商局

  夏绩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