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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适用探讨

 玉瓶真哪哒 2019-07-22
——海门市某农技站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评析


一、案情

2014年6月3日,我局接“YARA”商标复合肥料国内代理商上海某商贸公司举报,称海门市某农技站门市部销售假冒复合肥料。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有包装袋上标注“YARA”的商标及“雅苒苗乐,复合肥料,硫酸钾型,总养分≥45%,净含量:50kg,原产国:挪威,生产商: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复合肥料780包,经该商贸公司的现场鉴别为假冒侵权商品。

二、简要经过

当事人隶属于海门市某农技站(以下简称海门农技站),该门市部由孙某和张某两人承包经营,主要从事化肥、农药、种子、农膜零售。2013年12月经上海某商贸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介绍,孙某和张某认识了该品牌在江苏的总代理常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的该品牌事业部部长毛某和副部长沈某,2014年4月20日孙某与沈某电话联系,购进20吨进口该品牌复合肥料,进价为每吨4800元(含运费),2014年4月21日,海门农技站张某将货款96000元用现金打入常州公司毛某的账户上后,当日常州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将这20吨进口该品牌复合肥料送至当事人的客户处。2014年5月,海门农技站的孙某又与沈某联系,购进46吨进口该品牌复合肥料,进价为每吨4800元(含运费),2014年5月9日海门农技站张某将150000元货款转账到常州公司毛某的账户上,2014年5月20日,由一辆车牌号为鲁QF5103的运输车将46吨该品牌复合肥料运至通州五甲当事人的客户处,在卸下7吨后,余下的39吨运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当日张某将货款55300元转账到毛某的账户上,运输费5500元由张某用现金支付给驾驶员王某,余款10000元未支付。当事人在收货时,发现所购复合肥料可能为假冒商品后,停止了销售,并与上海某商贸公司的相关人员联系。当事人在发现该批复合肥料可能为假冒后,未收取已销售到客户处的7吨复合肥料的货款。

2014年6月3日,上海某商贸公司的打假人员向我局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为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上述品牌复合肥料,经打假人员现场鉴定,该批复合肥料为假冒侵权商品,上海某商贸公司向我局出具了《证明书》。

三、本案中的焦点

1、我局对海门农技站销售假冒农资是否可以处罚?

2、新《商标法》与旧《商标法》在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中有何区别?

3、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料的行为是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一)我局可否直接管辖并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负责人孙某向常州公司沈某联系以4800元/吨的价格采购46吨该品牌复合肥料,后常州公司沈某通过欺骗常州公司毛某的方式收到了海门农技站孙某打到毛某个人帐户的绝大部分货款(余款10000元未支付),沈某通过驾驶员王某将这批复合肥料交付给了当事人,至此这批复合肥料已交割完毕,物权归当事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存在销售的假冒复合肥料违法行为,按照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下称旧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旧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销售者销售不管是明知、应知还是不知的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则我局可直接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管辖并依旧法查处其商标侵权行为。但按照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下称新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新条例)施行后,本案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进货来源,且查明沈某通过常州公司向当事人销售了这批假冒复合肥料,因此本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本案当事人我局不能给以处罚,仅可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

(二)新法与旧法在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中的区别

按旧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可对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行为直接进行行政处罚。按新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如实提供了进货来源,查明系沈某向当事人销售了这批假冒复合肥料,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三)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行为冒用了他人厂名、厂址是否可有《产品质量法》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这批复合肥料包装袋上标有“YARA”与图案组合的商标,“原产国:挪威,生产商: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等内容,当事人冒用了“原产国:挪威,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其冒用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相信其销售的YARA牌复合肥料确实为挪威雅苒国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真品,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因此可以对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新《商标法》适用的履职风险

本案中,依据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我局对当事人销售侵权复合肥料的行为不能予以处罚,对侵权复合肥料只能责令停止销售,对停止销售的侵权复合肥料怎样处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放任不管,很有可能该批侵权商品重新流入市场,新法对责令停止销售后的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未进一步明确,这就需要具备法律解释权的主管部门作出专门解释以指导基层在实际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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