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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普法】收到拆迁方发来这个,必须6个月内维权!

 环球安全生活 2018-05-28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张贴的,发放的各色文件纷纷杂杂,看的被拆迁人晕头转向。有的被拆迁人更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凡是需要签字的都一律拒绝接收!这主要因为基层老百姓的法律储备比较薄弱,当收到各色的征收文件时往往不能对下一步的行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今天圣运律师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重点讲解其中十分重要的两份文件,以防大家因缺乏应对经验而丧失维权时机。


1、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必须6个月维权!

 房子一遇拆迁就成违建的现象十分多见。拆迁条例明确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无数名为“拆违”实为拆迁的血拆案件的法律根源!虽然圣运律师在此前文章中都多次提到违建的认定非常严格,也为大家详细解释了农村的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建,但是这只能作为被拆迁人关于拆迁的基本认知。当我们的房子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我们还应当积极地应对,以防房子被非法强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被拆迁人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就要警醒起来了!若这份决定书违法作出,我们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将其撤销,以此来保住我们的房子。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拆迁人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圣运律师提示大家,此时若不积极行动在六个月内将该文件撤销,你可能难逃被强拆的命运。


2、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必须6个月维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先履行催告前置程序,只有经向被征地拆迁人发出催告书,并自送达之日起10日后被征地拆迁人没有履行主动交出土地义务的,该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期限。如若该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既不寻求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又不自行主动地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当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万不可麻痹大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复议60日;诉讼6个月)!


【以案说法】

原告系芜湖市戈江区某村的村民,在该自然村有承包的土地。1992年,原告在其合法土地上建房,系该房屋合法所有人。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被告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自行拆除所建造的房屋。2016年11月24日,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戈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通知。


【裁判结果】


戈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履行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还应进行听证。在其作出行政行为后,还应依法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然在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告诉请撤销,于法有据,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戈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典型意义】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得力措施,切实落实行政参与原则,确保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权的实现。行政机关不但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而且在受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即使不能满足申请人的申请,也应当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因此,被拆迁人应该知晓自己应有的权利,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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