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总是有人咨询,增值税税率调低1%后,减少或节约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下面我们通过实例进行分析。A公司2018年4月20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货物1,170,000元(含税价),2018年4月30日确认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借:应收账款——A公司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0,000 2018年5月30日,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并收到A公司支付的货款。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收账款——A公司 1,170,000同时: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379.31 营业外收入 8,620.69 减少或节约的增值税额如何处理,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来看一下销项税额的计算: 1、确认收入时,按17%的税率,确认了“待转销项税额”170,000元。 2、实际开票时,按16%的税率确认了销项税额。 两者的差额8,620.69是因国家降低税率而减少(节约)的税款。这个减少的税款的归属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计入其他收益;三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我们梳理一下“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而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从上述核算内容可以看出,减少(节约)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益均不合适,正确的方法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正确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379.31 主营业务收入 8,62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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