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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黑天鹅”:雷军之后,谁来控制小米?

 九彩飞翔 2018-05-28


在小米上市之际,“同股不同权”在港股愈发火热,此时香港官员的一盆冷水,却浇出了一个不为公众关注却影响巨大的“黑天鹅风险”,即若牛气哄哄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离开公司,谁来控制企业?

今天(5.28),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发文称,

本港虽没有针对“同股不同权”设立具时限性的日落条款,但不代表特权股会无限期存在,当特权股份持有人身故、离任董事、无行为能力或转移股份,投票权就会自然流失,这相等于日落条款效力。

这就意味着,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的创始人和创始团队随时会因为不可预见的风险而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包括即将在港交所上市的小米。

而对股民来说,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对股价的影响无疑将是致命的。

为便于读者理解,T教授就围绕两大问题展开,

其一,什么是“同股不同权”?企业和交易所为何要实施“同股不同权”?

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如马云在阿里的持股在5%左右,但在董事会里拥有50%以上的投票权。

就是著名的“同股不同权”制度,其在美国资本市场更是普遍,像facebook、亚马逊、苹果等科技巨头大都采用的是这种股权架构。

其最大的好处,就是能让创始人和创始团队牢牢的掌控着公司,避免“野蛮人敲门”事件上演。

当然,“同股不同权”制度明显违背了股东平等、同股同权的原则。

那么,为什么股票交易所(如纽交所、纳斯达克等)要允许这种制度呢?

因为它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价值的释放。

当下的新经济企业,尤其是独角兽企业,创始人和创始团队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如阿里巴巴,马云创始团队之于阿里巴巴的控制权依然是保证这家公司始终走在行业前列的重要原因。

而由创始人和创始团队驱动的企业进步,又会进一步体现在股价上,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以来,股价涨了2.38倍。

以牺牲投资者部分权利为代价,换取丰厚的投资收益,对于本就以开放著称的美国股票交易所来说,如纽交所、纳斯达克等,这当然是可以的。

另一方面,现在新经济企业,尤其是独角兽,在上市之前,需要进行多轮资本融资,创始人和创始团队的股权早已被大幅稀释。

所以,为了继续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和创始团队对“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就变得格外热情。

或许因为2014年错失阿里深受刺激,这些年,港交所一直在努力推行“同股不同权”制度。

直到2018年4月3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正式完成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赴港上市。

三天之后(5月3日),中国独角兽企业的代表——采用“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的小米正式向港交所提交了自己的上市申请。

预计其将于6月7日获得香港交易所正式批准,届时,小米将成为香港股市“同股不同权”第一股。

据小米招股说明书披露,在小米股本中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

除有限保留事项外,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在其他方面A类股份及B类股份地位相同。

其中,雷军拥有的A类股份占总股份的20.51%,林斌拥有的A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1.46%。

雷军另拥有B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0.9%,林斌拥有B类股份占总股份的1.87%。

由此,我们不难计算出雷军在小米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首先,雷军拥有的股份总比例为20.51%+10.9%=31.41%。

其次,雷军拥有的投票权总比例为:(20.51×10+10.9)/(20.51+11.46)×10+68.03(=387.73)=55.7%。

同时,根据投票代理协议,若干少数股东已授予雷军B类股份的投票代理权。

这意味着,雷军在小米拥有超过55.7%的投票权。

按开曼公司法和组织章程规定,小米集团的重大事项经3/4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普通事项由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由此,雷军一人即可决定公司普通事项。

再来看林斌拥有的投票权,同样的,林斌拥有的股份总比例为11.46%+1.87%=13.33%。

林斌拥有的投票权总比例为(11.46×10+1.87)/387.73=30%的投票权。

由此,雷军+林斌共拥有85.7%的投票权(超过3/4的表决权),只要雷军和林斌达成默契,就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这种股权架构设计,将让雷军和创始管理层牢牢把控着小米决策权。

而这对于小米上市后的战略连贯性和长远股价显然也是种利好,当然,对股民也是种利好。

其二,什么又是“日落条款”?与“日落条款”同等效力的条款会对“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带来哪些风险?

香港官员口中的“日落条款”又是怎么回事呢?

话要从1976年说起,当时美国科罗拉多州通过了第一个“日落法”,该法律对一项计划或一个规章规定一个日期,到了这个日期,该计划或规章除非再次得到批准,否则就此失效。

其目的是迫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其活动和规章的结果进行评价,防止一些规则被不合时宜的滥用。

而“同股不同权”在股东权益上严重偏向创始人和创始团队,所以,市场一直有声音,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奥利弗·哈特,在呼吁对“同股不同权”设置日落条款,防止其被创始人和创始团队滥用,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

然而,无论是纳斯达克,还是纽交所,这些实施“同股不同权”的交易所都未对设置“日落条款”做强制性规定。

即设不设置日落条款,仅是企业的自发性行为。

如2012年上市的facebook,马克· 扎克伯格也是通过“同股不同权”机制牢牢控制着Facebook,而且当时并未明确扎克伯格会在什么情况失去这一特权。

直到2016年,Facebook主动修改公司章程。

在调整之后,扎克伯格只有继续留在Facebook,才能保持对公司的大多数投票权。

这一调整也规定,扎克伯格不能将自己的控制权交给后代,包括他的女儿麦西玛·扎克伯格。

所以,也正是受此影响,港交所虽未明确规定“日落条款”但设置了和“日落条款”同等效力的几项“管制措施”。

(1)若不同投票权受益人身故、不再任董事、无行为能力或转移其相关股份,其不同投票权就“将永远失效”。

(2)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对公司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且留任董事;

(3)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不多于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等措施。

说白了,即拥有不同投票权的人,若其突然身亡或因刑事责任丧失在公司的任职资格,其享有这个“特权”将自动消失,且无法转移或传给下一代。

从市场法则来说,港交所这个规定最大化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很简单,创始人可以很NB且能保证公司蒸蒸日上,但他的接班人却未必。

而且一旦接班人出现“德不配位”的情况,无疑将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但其显然也造成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若处理不当,会让野蛮人趁虚而入,进而对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更大的破坏和损失。

再有几天,小米就要在香港正式上市了,在大家跃跃欲试,要搭“新经济独角兽”的快车时,最好也认真考虑下未来有可能闪现的“黑天鹅风险”。

那就是,雷军之后,谁来控制小米?小米会不会被野蛮人窃取?

这并非是个遥不可及的话题或假设,

如若雷军、林斌特权都在,雷军和创始管理层将牢牢控制小米从普通事项到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如若雷军丧失特权(届时其投票权仅剩31.41%),即使林斌30%的特权仍在,此时二人合计的投票权仅有61.1%。

雷军仅能控制小米公司的普通事项,已经丧失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需75%以上)。

如若林斌丧失特权,雷军特权仍在,结果同上。

如若二人同时失去“特权”,此时雷军和创始管理层的投票仅剩45%左右,不过半的投票权,连对小米普通事项的决策权都将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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