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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利息 债主诉请逾期6%利息获法院支持

 方圆5810 2018-05-28

借条中对利息没有约定,在打官司时,债主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吗?如果你认为答案是不能,那你就错了。5月22日,我院就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宣判,支持了原告债权人对逾期利息的诉求。但逾期利息也不是你想要多少就要多少的。

2012年11月,黄某以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7万元。黄某收款后向王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条载明“本人黄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特向王某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元整),借款期限定到2012年11月28日还清。如到期不还清,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特立此据为证。”但还款期限到期后,王某曾多次向黄某催促返还借款,均被黄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2017年10月,王某到法院起诉黄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同时,向黄某主张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共计2.03万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由被告黄某亲笔签名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作为债务人黄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法院亦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7万元,并从2012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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