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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法院判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余文唐 2018-05-29
                    债务人吴某意外身亡,债权人邓某遂将吴某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别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后,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权,用遗产清偿债务,成功化解纠纷。

  2013年11月1日与2014年11月1日,吴某分二次共向邓某借款7万元,吴某给邓某出具了书面的借条。2016年8月3日,吴某在家不慎跌倒,意外去世。吴某去世后,邓某多次找吴某家人商议还钱事宜,其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邓某将吴某的妻子余某及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死后虽留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其妻子余某目前也身患癌症,病情严重。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债权人邓某的利益和吴某一家因吴某的死亡遭受的巨大伤痛,以及余某现在身患重病急需大笔医疗费用的现实情况,努力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经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的妻子余某及其子女放弃对吴某的遗产的继承权,由吴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剩余存款30250.5元对邓某进行清偿;未受偿的部分邓某自愿放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余某应当承担这笔借款的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本案中,吴某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放弃对吴某的遗产的继承权,不负偿还责任,仅以吴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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