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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问 | 夏朝究竟存不存在?如何最大限度的接近夏文化?

 汐钰文艺范 2018-05-29


早在1979年,邹衡先生就曾指出:


在古代文献记载中所见夏商两族活动范围内即在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已经不太可能再发现什么新的考古学文化了。同时,因为夏朝同商朝一样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考古学上的夏文化必然就包含在这一空间和这一时间已经发现的诸文化诸类型的各期段之中。我们说,夏文化不是没有发现 ,而是用什么方法去辨认它。


邹衡先生认为,探索夏文化,“方法”远比“发现”重要。过去数十年的考古实践,学术界对于夏文化的认识不但没有形成共识,反而有渐行渐远的趋势,甚至有学者开始怀疑历史上是否真的存在夏代。



禹会村祭祀台基,为文献记载的“禹会涂山”增加了有力的考古学证据


夏文化是一个考古学概念,它与一般所说的夏代文化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但目前学术界对于“夏文化”内涵的理解非常混乱,有必要加以详细分析和细致解读。


徐旭生在动身前往豫西“夏墟”调查之前,对于夏文化的内涵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他说:


想解决夏文化的问题还需要指明这个词可能包括两个不同的涵义。上面所说的夏文化全是从时间来看,所指的是夏代的文化。可是从前的人相信我国自炎黄以来就是统一的,我们却不敢附和,我们相信在夏代,氏族社会虽已到了末期,而氏族却还有很大的势力,中国远不是统一的,所以夏文化一词很可能指夏氏族或部落的文化。


按上述意见,他所理解的“夏文化”有两个指标:从人群上讲,是指“夏氏族或夏部落”;从时间上讲,“所指的是夏代”。


徐旭生豫西调查之后,夏文化探索工作又趋于沉寂。直到1977年11月,在“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夏文化再次成为考古学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为了统一思想,方便开展学术对话,夏鼐在作会议总结时首次将考古学意义上的夏文化明确界定为“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不难看出,夏鼐的定义与徐旭生此前所言其实大同小异,都是从族属主体和时间跨度两个方面来界定夏文化的。夏先生的这一意见被学术界广泛接受,成为日后考古学界探索夏文化的出发点,但同时也带来了若干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迫切需要从理论和方法层面来加以解决。

 

“夏文化”的族属主体


严格来讲,历史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以血缘关系而划分的“夏族”。大禹因治水有功,故“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 ”。在这里,赐姓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即以大禹之族为姒姓之长;而命氏则是突出地缘关系,即以大禹为其所在政治实体的首领。《史记 ·夏本纪》称“国号曰夏后,姓姒氏”,足证“夏”是一个地缘性的政治实体,而非一个血缘单纯的氏族。


因此,如果单从血缘上论,夏代只有姒姓的各部族勉强可以与这个“夏族”对应,这其中至少包括《史记·夏本纪》所列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和斟戈氏等多个氏族。而如果非要把“夏”作为族属来理解的话,那么当如相关学者所言,“所谓夏族主要便是各个夏后氏的同姓及姻亲氏族,是他们构成了夏代国家的主体”。这一说法比较接近夏代的史实,但这样一个“夏族”的概念又显然超出了徐旭生和夏鼐的定义。


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强调“夏民族”的内涵,实际上是要明确夏文化探索的主体是什么——这个“夏族”究竟仅指夏后氏,还是囊括所有姒姓部族,甚或也将那些异姓部族一并纳入?换言之,探索夏文化究竟是探索夏后氏的文化,还是探索姒姓部族的文化,或者是探索夏代所有部族的文化?从过去几十年夏文化探索的具体实践来看,上述三种情况兼而有之,而且都被冠以了“夏文化”的名义,其混乱可见一斑。

 

这里我们仍以徐旭生和邹衡为例,来比较他们各自所说的“夏文化”的异同。

 

我们已经指出,徐旭生先生大体是想通过考察“夏墟”内外“文化间的同异”,采取比较的方法找出夏文化。他所确定的“夏墟”主要是两个地区:一个是河南中部的洛阳平原及其附近,尤其是颍水的上游登封、禹县一带;另一个是山西西南部汾水下游(大约自霍山以南)一带。


从徐先生所考定的“夏墟”范围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他要探寻的“夏文化”只是“夏氏族(部落)”的文化,而他所说的“夏氏族(部落)”只是夏后氏,并不包括其他与夏后氏“有交涉的氏族”。因此,徐旭生先生所说的“夏文化”实际上就是“夏后氏文化”。


西周中期青铜器豳公盨及其铭文,记载了大禹治水


邹衡是20世纪夏商考古的旗手。在“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邹衡第一次系统阐述了他对夏文化的看法。在随后发表的会议发言摘要中,邹先生明确提出:


我们认为,从年代、地理、文化特征、文化来源以及社会发展阶段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可以肯定地说,二里头文化(包括两种类型的早、晚两期共四段)就是夏王朝所属的考古学文化,即夏文化。

 

在这里,邹衡明确无误地把“夏文化”定义为“夏王朝所属的考古学文化”。在此后的相关研究中,他还多次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如他称,“夏朝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夏文化指的又是夏王朝所属的考古学文化”;又称,“既然夏文化是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首先应该着眼于夏王朝本身,即一个国家,而国家自然有其疆域问题……把这个范围内已发现的诸考古学文化进行分析,最后便可以确定某种文化可能就是夏文化了”。


正是基于对“夏文化”的上述理解,邹衡先生曾经深入系统地分析夏文化分布范围和夏王朝统治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该项研究中,无论是夏后氏,还是其他姒姓和异姓部族的遗存,只要在时代上大体属于夏纪年范围内,他都一律称为“夏文化遗存”或“夏文化遗址”。但在这些研究中,邹先生并没有论证为什么这些文化分布区域是在夏王朝的疆域之内——如果当时确实有明确的疆域概念的话。


然而,在其他一些研究中,邹衡先生所说的“夏文化”似乎又回归到“夏后氏文化”这一狭义层面。在夏文化探索的奠基之作——《试论夏文化》一文中,邹衡先生单列“材料和方法”一节,专门讨论探索夏文化的方法问题。邹先生说:


二里头文化究竟是商文化,还是夏文化?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先从分析商文化入手……只有在考古学上确认了商文化,才能区别出夏文化……在讨论商文化时,首先要解决的是关于成汤亳都的地望问题。我们认为,只有确定了成汤建国的所在,才有可能进一步探索先商文化、早商文化,从而最后确定何者为夏文化。


在这里,邹先生将夏文化、先商文化和早商文化并举,强调夏、商文化的区分。但是,从年代上讲,夏文化和先商文化在一段时间内是共存的,按照他此前的界定,先商文化就应该是“夏文化”的组成部分,而不应是一种独立的文化。化解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把这里的夏文化理解为“夏后氏文化”或商族以外的“夏代遗存”了。


在邹衡先生夏商文化研究体系中,“郑亳说”是一个枢纽。邹先生之所以特别强调成汤亳都在探索夏文化中的意义,实际上就是要确立一个夏商王朝分界线,进而以这个王朝的分界来印证他从考古学文化上所确定的夏商分界线。那么很显然,在此层面上的夏、商文化其实又回归到夏王朝文化和商王朝文化了。所以,在多数情况下,邹先生所说的“夏文化”是一个王朝文化概念,但某些时候,特别是在和商文化做对比研究时,它又常常表现为一个族属文化概念。很显然,这两种意义上的“夏文化”相互穿插转换极易造成困惑,不如徐旭生先生的“夏文化”内涵来得简单明了。


但是,把“夏文化”界定为“夏王朝文化”的做法在学术界颇为流行。夏文化研究领域的另一位重要学者李伯谦先生就曾经指出:


以河南省偃师二里头遗址得名的二里头文化可以分为二里头和东下冯两个类型,邹衡先生提出的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的观点,目前已是学术界基本一致的看法……二里头类型所属的居民当主要是夏族人,东下冯类型所属的居民当是由少数迁徙至此的夏族人和多数接受了夏文化并受夏王朝控制的当地土著人所构成。

 

既然把二里头类型和东下冯类型分别视为以“夏族人”和“土著人”为主体人群所创造的物质文化,那么李伯谦所理解的夏文化自然就是夏王朝文化了。


武梁祠汉画像石大禹形象


徐旭生、邹衡、李伯谦等学者关于夏文化的不同理解,实际上可以归纳为狭义夏文化和广义夏文化。所谓狭义夏文化,是指以夏后氏为主体创造的文化;而广义上的夏文化,则是指夏王朝各部族文化的总和。因此,当我们说探索夏文化时,首先应该明确是探索哪个层面上的夏文化。

 

在夏代所有氏族中,夏后氏无疑是最为特殊的一个,它是禹所属的氏族,是姒姓的大宗,或者说是夏王朝的王族,因此该族的文化应该是夏代最具代表性的文化。在夏文化探索过程中,很多学者都是企图通过确定夏代都邑来寻找夏文化的,通过这种方法所确认的夏文化的主体应该就是夏后氏文化。之所以说“主体”是夏后氏文化,这是因为都邑人群构成复杂,文化因素多元。至少从尧舜以降,已经进入部落联盟社会,各部族固然各有居地,但一些部族首领已经集中在盟主居邑(事实上就是最早的都邑)“同朝为臣”,如舜时就有所谓“四岳、九官、十二牧”等“二十二人”。


夏代更是如此,如后羿“自鉏迁于穷石,因夏民以代夏政”,羿的身边还有“伯明氏之谗子弟”寒浞以及四贤臣“武罗、伯因、熊髡、尨圉”,这些东夷族人即与夏后氏共同生活在夏都。反之,在后羿代夏之后,夏之遗臣靡也继续留在夏都斟寻辅佐后羿,直到“浞因羿室”之后,靡才“奔有鬲氏”。凡此种种,足证当时都邑遗址居民构成是十分复杂的。


夏代都邑各部族居民杂处的现象不仅见诸文献记载,在考古材料上也有体现。林沄先生在研究三代居邑时就发现:

 

由原来的邑群向国转化的重要之点,恰恰在于国已经是一种地域性社会集团,而不再是一种血缘性社会集团。也就是说,在国这种社会组织中,包含的不再是由同一祖先繁衍的人们构成的诸邑,而是在同一地域中由不同血统的人们构成的诸邑……过去在我国考古界,有一种把一定的考古学文化和一定族团等同的倾向。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已划定的考古学文化往往是可以再分析的。被不少研究者认为是夏人文化遗存的二里头文化,今天已可分析出源于河南王湾三期文化的因素和源于山东龙山文化的因素……二里头文化之混合了多种先期文化的因素,不应单从同一起源的人群对四周人群文化成分的吸收来解释,而应该看成有不同起源的人群在同一地域中错杂居住而造成文化上的交融。如果二里头文化确实是“夏人”的遗存,“夏人”在血统上也是多源的。


毫无疑问,林沄这里所说的“夏人”不等于“夏后氏”的族众,而只能理解为“夏都居民”,它所反映的是地缘关系,而非血缘关系。因此,比“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更准确的表述其实应该是“二里头文化是夏都文化”。只是考虑到夏王朝最高统治阶层主要出于夏后氏,所以我们才大体上可以说这类夏都文化的“主体”是夏后氏遗存。


2012年,陕西宝鸡石鼓山M3西周墓中出土的户彝和户卣,发掘者推断该墓墓主应来自当时的户氏家族


邹衡曾经说:“考古学文化是我们在田野考古中使用的术语,并不是永远使用的名称,如有可能确有证据),应该尽量用古代的族属来代替它。 ”李伯谦更认为考古学文化族属研究是反映考古学研究“见物见人”,从而上升到历史学研究高度的重要标志。但毋庸讳言,此类研究鲜见成功案例。究其原因,就在于无论是考古学文化还是古代族群,其内涵都十分复杂,有很多不确定性,要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难度极大。它既要求研究者对族群的构成进行细究,更需要对考古学遗存进行不同层次的划分。


但对于夏商社会来讲,地缘政治早已取代,至少是相当程度地取代了血缘政治,已经很难区分出单一氏族或部落的活动区域。比如《夏本纪》称有扈、有男、斟寻等夏人同姓是“用国为姓”,它们早已不是血缘单纯的部落,而是人群复杂的封国,要在其中区分出不同部落的文化谈何容易。因此,实事求是地说,在很长时间内和很多情况下,要通过考古学文化的细分来探索夏王朝时期各氏族(部落)的分布恐怕只是“美好的愿望”而已。这就难怪有学者感慨,在夏文化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甲骨文一类当时的自证性文书资料出土,不可能解决都邑的族属和王朝归属问题”。


虽然要在考古学上论证夏代诸族氏的文化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但也不是说考古学对此就毫无作为。一般而言,只有确定了某遗址是某族氏的核心居邑,才有可能比较准确地把握该族所表现出的考古学文化,比如确定了夏代都邑,就能够从主体上了解夏后氏文化。受考古和文献材料的双重限制,目前此类研究还只能做到把某一考古学文化类型与特定的族属联系起来的程度,比如以造律台类型为有虞氏文化,以下七垣文化为先商文化,以辉卫型(辉卫文化)为韦族的文化等。这些研究对于探索夏代文化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更应该意识到,由于我们对这些族团的构成并不了解,也不掌握它们准确的分布地域,各族氏的核心居邑也未发现,因此上述判断都是粗疏的,甚至有可能是完全错误的,都有进一步深入细化的余地。


鉴于考古学文化族属问题的种种复杂性,我们在进行夏文化探索时应该双管齐下,兼顾广义和狭义的“夏文化”,具体来讲就是:

 

其一,注重夏代都邑在夏文化探索中的突出地位,把握住都邑文化也就把握住了以夏后氏为代表的狭义夏文化。


其二,注重相关族氏分布区内的核心遗址,通过对这些核心遗址考古学文化的分析来把握各族氏的文化。


其三,将上述相关考古学文化置于相应的历史情境下考察,比较和总结出广义夏文化的基本特征。


“夏文化”的时间跨度


关于夏文化的时间跨度,学术界意见比较一致,都把“夏代”或“夏王朝时期”作为夏文化的时间界标。大禹之前的夏文化,夏鼐先生称之为“先夏文化”;夏桀亡国之后的夏文化,学术界一般称作“夏遗民文化”。


但是,将夏文化的时间跨度限定在夏代,当然不是从文化本身出发,而纯粹是从研究方便的角度考虑的。徐旭生先生早就指出,王朝的兴衰固然会对当时的文化产生重要影响,但文化的演变绝不会与王朝的始终完全一致。所以他强调:


大家全知道:由于考古工作,我们已经很清楚地知道商代文化层下面压的就是龙山文化层,不惟河南北部有这种现象,就是中部和西部也有这种现象。这就是说在商代文化以前有一种文化叫作龙山文化。那末,说龙山文化就代表夏代文化不是很方便的么?现在有些历史学家就是这样地主张。虽然如此,我们觉得把夏文化和龙山文化两个名词完全等同起来还是不适当的。为什么呢?是因为:我们通常所指的夏代是指的从夏禹兴起直到夏桀亡国,年代比较清楚的四五百年间;另一方面,在考古学上所指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它的变化却是比较缓慢的。当夏禹兴起的时候,龙山文化已经开始了一二百年也很可能……至于龙山文化衰熄的时候,或较夏桀稍早,也许当夏桀亡国以后它还残存一个短时期。无论如何,它绝不会由于桀的亡国而突然停止存在,也是很明显的。所以龙山文化与夏代的文化有很密切的关系果然毫无疑问,可是要把这两个词中间画一个等号总是很不妥的。


但问题在于,大禹的受封和夏桀的亡国,究竟会在文化上引起何种程度的变化并通过考古学遗存表现出来,则是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夏文化”就好比一条长河,而考古学似乎天生地缺乏一把利刃,可以准确地将这条长河截成“先夏文化”“夏文化”和“夏遗民文化”三段。当前夏商分界研究中的新旧西亳说、郑亳说等多种观点的激烈交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考古学在处理过渡期文化或文化分界问题上的束手无策。考古学擅长解决诸如“先夏文化”“夏文化”和“夏遗民文化”的年代序列,却很不擅长在此时间链条上找出诸如大禹立国、夏商分界这类准确的时间节点。前者是相对年代,而后者则是绝对年代,因此考古学只好借助都邑这个媒介将它无法处理的绝对年代问题转化为它所擅长的相对年代问题。邹衡先生就是以此思路来进行夏文化研究的,比如他说:


关于二里头文化的相对年代是明确的,无论是从层位叠压关系和文化内涵的比较,都可以证明:二里头文化晚于河南龙山文化,早于早商文化。若论其绝对年代,则稍微麻烦一些,碳十四的测定,当然应该参考,但要比较准确地断定其绝对年代,碳十四的测定则是无能为力了。这就需要另寻他途。在这一点上,目前我们只好从文献中寻找线索。


一个带关键性的问题,就是关于成汤都亳的地理考证……那么,成汤所都之亳究竟在哪里呢?我们认为就在郑州……郑州商城就是成汤的亳都……由于亳都的确定,商文化就更进一步确定了……商文化基本上弄清楚了,才有可能辨认出夏文化。


在邹衡看来,企图通过碳十四测年的方法来分辨出夏商文化是断不可行的,而只有找到成汤的亳都,才能从时间节点上确定夏文化的下限,这也正是过去几十年来有关夏、商分界(实际上也是“夏文化”和“夏遗民文化”分界)的争论如火如荼的真实原因。


二里头遗址2002VM4 陶器组合


但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众多学者热衷于夏商分界的争论时,却很少有人对如何分辨“先夏文化”和夏文化的界线发表意见。虽然近年来有关早期夏文化的讨论也很热烈,但大家关心最多的仍然是河南龙山文化晚期是否属于夏文化这类比较粗线条的问题,而几乎无人考虑如何在考古学上确定夏王朝的建立这类更“精确”的话题。这其实并不是考古学家有意要忽略这个问题,而是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特别恰当的遗址供考古学家们对禹都展开充分讨论,从而使得考古学家们缺少了从绝对年代到相对年代的“转换器”。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目前的考古材料而言,要在考古学上准确地判断夏文化的“起点”几乎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夏文化的“终点”问题似乎乐观一些,偃师商城被很多学者视为夏商分界唯一的界标。但实际上,即便在考古学上能找到所谓界标,它的“界标”意义也是带有局限性的。如偃师商城的主要发掘者之一杜金鹏就指出:


说偃师商城的始建是夏、商“界标”,准确地讲系指偃师商城是从考古学上运用“早商都城界定法”划分夏、商文化以及先商文化与早商文化的界标,从历史学角度讲,也可作为夏、商王朝更替的考古学界标。这个“界标”并非确指某年某月某日夏、商王朝完成了更替,而只是指夏、商王朝更替的时间下限,即夏、商王朝的更替不会晚于偃师商城开始建造的时候。偃师商城的始建与夏、商王朝的更替之间,应该有个时间差。只是,这个时间差到底有多长,我们现在无法准确判定——不但考古学目前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其他任何学科目前也都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这无疑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舍弃那种“某年某月某日”夏王朝建立或灭亡的时间节点,那么以目前的材料,还是有可能为夏文化的“始终”找到若干个考古学界标的。我们认为,确立这些考古学“界标”的可能途径包括:


其一,通过对夏代各主要部族活动范围内(也可以理解为夏王朝的版图内考古学文化的研究,观察这些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并在夏代历史背景下加以理解。

 

其二,注重重大历史事件对考古学文化可能带来的影响,注意观察特定区域内考古学文化的变迁,并设法证明上述变化与夏王朝建立或灭亡阶段的特定事件密切相关,借此来确定夏文化的上限或下限。

 

其三,注重鉴别那些具有王朝更迭意义的特殊遗迹和遗物,通过考察这类指标性遗存的兴衰过程,从而确定夏王朝在考古学文化上的年代跨度。

 

可以预见,上述途径并不可能彻底解决夏王朝的始建和灭亡的具体时间,却有助于我们的认识最大限度地接近夏文化的“起点”和“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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