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以前规定”的横向比较

 积木道术 2018-05-29

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198811日进入单位,20094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11日进入单位,20094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11日进入单位,20094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11日进入单位,2009430日因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1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讲,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1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散;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1988.1.1-2009.4.30=21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经济补偿金:8000元×21.5个月=17.2万元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

    经济补偿金年限: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3.5个月

    经济补偿金=8000元×13.5=10.8万元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20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额:1.5个月×9876=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20+1.4814=20.4814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12万元

    2008年后经济补偿金数额:1.5个月×9876=1.4814万元

经济补偿金总额=12+1.4814=13.4814万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11日起执行。

 


    四、总结:

    其实,如果能够理解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差异的实质原因,计算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将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了在法定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施行3+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1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行分类,再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具体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