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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罚总投资1-5%,违反验收制度罚二十-一百万,超排罚十-一百万,一个检查3个处罚

 人生如云烟 2018-05-30

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18〕134号)

来源:诏安政府网  诏安县环境保护局   

诏安溜溜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561688538Y

住所:诏安县白洋乡湖美村连站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杨帆

20184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青梅制造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南侧3#厂房新增一条杨梅生产线,并于该厂房西侧新增一套10t/h燃煤锅炉和一套废气处理设施,杨梅生产线和10t/h燃煤锅炉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检查时杨梅生产线正在生产,10t燃煤锅炉和废气处理设施正在使用。诏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排污许可证等材料,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执法过程你公司环保部主任刁阳春陪同检查。经查,你公司杨梅生产线和10t/h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开工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2.5万元人民币。2018426日,我局收到厦门科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YJCJB20180421A)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COD浓度为225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8420日,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8420日,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证据;

3.2018420日,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4.2018420日,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

5.2018426日,我局收到的厦门科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YJCJB20180421A)。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184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漳诏环罚告〔2018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427日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1853日止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直至201859日止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处你公司杨梅生产线和10t/h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2.对违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诏安县农业银行

账号:65010101200002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诏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诏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诏安县环境保护局

2018510

http://www./cms/html/zaxrmzf/2018-05-10/1715869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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