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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变成水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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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吉祥

恭贺新禧

恭贺新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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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排污,

最高处罚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查处某大理石加工厂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下旬,茶山生态环境分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反映茶山镇伟建路56号周边某雨水井时有白色液体涌出。在经过“人防+技防”的溯源摸排和蹲点暗访后,6月10日晚,执法人员对目标企业——茶山镇南社振南路一家涉水企业突击检查。经查,该单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大理石制品、人造石制品的加工生产,其环评及批复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须设置固定废水收集装置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堆放有石材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地沟流向沉淀池,沉淀池上方设有水泵,水泵连接硬胶水管,硬胶水管连接多个硬胶支管经墙壁通向生产车间用于回用生产,其中一硬胶支管连接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胶桶,另外有一硬胶支管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通向下水道,现场正在排水,最终排入厂外市政管网。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监测单位在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同时对现场进行查封,并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五章5.3中关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属于初犯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贰拾肆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在认定“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不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

  2、“人防+技防”推动溯源排查精准高效:随着环境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科技化,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亟需进一步提升。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科技手段和大数据运用,用好“人防+技防”组合拳,有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该案件中,茶山生态环境分局委托CCTV管道检测技术单位,在含有白色液体的市政井口里面放置CCTV探测设备进行摸查。该设备能够利用内窥电视检测系统追溯到乳白色废水流向迹象,判断出白色废水从上游的来向,缩小了人工排查范围。结合市政管网图纸,根据附近企业生产性质,执法人员基本摸清废水产生的可能目标和大概位置,最终顺利找到废水排放口和涉事企业,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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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

最高处罚100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东莞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9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东莞市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家禽、家畜的屠宰和批发,设有浸烫、过蜡、脱毛、消毒、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脱毛机16台、热水炉12台、消毒机9台,过蜡炉11台、沥血槽12个等生产设备,年屠宰禽类约200万只,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纳入简化管理,但该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三章3.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项目,有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前提,排污单位领证后要认真查看、执行排污许可证上面载明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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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最高处罚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1台6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以煤为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并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没收锅炉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2018年9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18〕119号),除了部分发电机组及集中供热区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燃清洁能源。该单位经环保审批同意设置1台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已通过验收,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2017年1月5日和6日、2018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擅自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改用煤为燃料,分别被处1.5万元、3万元及12万元罚款。最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没收锅炉的处罚,从根本上杜绝了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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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最高罚款200万元!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

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未验先投案件

  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涉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本案及时补充调查固定了违法证据,对确定违法事实和明确涉及VOCs建设项目的调查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南城分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东莞市某箱包材料厂主要从事加工箱包材料、手袋,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溶胶、挤出、裁切等生产工序及挤出机2台、粉碎机1台、搅拌机2台、裁片机1台等生产设备,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某箱包材料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箱包材料厂处以贰拾伍万元的罚款。本案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称该箱包厂已注销工商执照,故我局改为对箱包厂的实际经营者徐某继续处罚,处罚金额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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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

最高罚款总投资额5%的罚款!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罗某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罗某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旧飞鹅村岭背石场果园内经营无证镀铬加工厂,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电镀(镀铬)、清洗、打磨等工序及电镀机1台、电镀槽1个、水枪1把、打磨机2台等相关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行业中的“有电镀工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贰万伍仟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2020年3月6日、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无证镀铬加工厂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根据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检测报告显示,上述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2020年4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上述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当事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壹仟贰佰伍拾元。

  3、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肆拾万元罚款。

  4、2020年8月1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对罗某某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当事人环保意识薄弱,将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导致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给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重大污染,行为恶劣。

文章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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