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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第三方不当操作和台账涂改处罚案

 书洋康乐 2022-02-19

案例详情   


当事人*****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生态环境部夏季帮扶组交办,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7月23日、8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1年7月17日将污水采样泵出口管连接到循环水采样泵出口处,将循环水输入污水自动监测仪并形成监测数据传至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平台,至7月19日才恢复原状,期间污水排放口有污水外排;

2、2021年7月16日雨水排放口雨水采样管断裂停止采样,至7月19日才修复,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雨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按规定频次对外排雨水自动采样监测,自2021年4月起大量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未按规定对污水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定期开展水样手工比对监测;将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纸质校验记录表中2021年4月20日总磷自动监测仪质控样仪器测定值涂改为0.32mg/L,实际仪器测定值为0.2182 mg/L。

3、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9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于2021年9月16日签收。2021年9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意见:1、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动机,该违法行为是其委托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相**个人所为,当事人未实施该违法行为;2、当事人外排污水和循环水均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向环境外排,水质都低于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未造成任何环境危害后果;3、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而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仅用3天就完成整改;4、当事人认为其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我局经再次会办研究,综合陈述申辩和各方面情况认为:1、当事人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运维人员相**直接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且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其作为第三方运维公司员工,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另外当事人作为第三方运维公司的委托方,应对其行为承担后果,并应当作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2、当事人污水为间接排放,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外环境,存在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且是否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不影响对当事人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性质的认定;3、当事人确为初次违法,我局现场执法人员7月19日晚现场核查时,当事人已经完成整改,确为3天内完成整改;4、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但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积极实施了整改,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检查当天就完成了整改;7月17日至19日期间外排污水均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且达标,且其中无工艺废水,造成的环境危害后果较为轻微。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共计减少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最终拟处罚款22万元。

处理结果   


综上,复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拟处罚款22万元,其它仍维持原拟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和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一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结语与思考


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运维单位缺乏技术能力强,认真负责的运维主管和运维人员已经成为运维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在市场化背景下运维单位业务数量和规模在逐步增加,人员数量及整体水平与运维服务要求的差距也在加大。有的运维单位人员流动大,持有培训考试合格上岗证的人员较少,按照持证上岗的要求,持证人均运维在线监测30-40台套,分布于20来家企业,运维服务质量如何保证?排污单位以为委托了第三方运维,什么事情都不用管了,对在线监测运行情况、运维单位服务是否达到要求不再进行过问,口头上与运维单位达成了在线监测方面的事运维单位全部负责,恕不知在线监测出了问题后处理的还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是不能推脱的。排污单位加强对运维单位的监督和考核是降低在线监测运行风险的必要手段和方法,同时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对运维人员的培训和责任意识的培养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途径。针对排污单位对在线监测不了解的实际情况,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培训能力不足等问题,本号为广大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支持和运维管理考核支持,以及运维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END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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