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小备 环境工程师 标准化工程师 分析化学硕士 从事环境监测分析工作 在读博士 一. 监 测 准 备 监测方案: 二. 现 场 监 测 调 查 现场监测期间, 监测人员应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调查,做好相应的记录, 由排污单位人员确认。- 排污单位和监测点位的基本信息;
- 监测期间是否正常生产及生产负荷;
-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
-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及运行负荷;
- 污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等。
三. 采 样 方式 与 采 样 频 次 采样频次 1)有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 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 1 次, 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 2 次~4 次。 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a)生产周期在 8 h 以内的, 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2 h b)生产周期大于 8 h, 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 h; 4) 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 浓度、 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 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为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 排污单位也可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四. 确 定 采 样 位 置 采样位置应在污水混合均匀的位置, 如计量堰跌水处、 巴歇尔量水槽喉管处等 1. 排放口设置要求 ( HJ/T 91-2002中没有) c.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HJ/T 91-2002中没有)1. 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2. 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 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3. 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 m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 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 m 的防护栏。4. 排放口应按照GB15562.1 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5.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排放口不得随意改动。因生产工艺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排放口时,须按前款要求重新确认。1) 对于环境中难以降解或能在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长远不良影响,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非常严重的污染物):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确定的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监控的水污染物,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 HJ/T 91- 2002。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2) 对于其他水污染物, 监测点位设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如环境管理有要求,还可同时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HJ/T 91- 2002。 如: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1)监测污水处理设施的整体处理效率时, 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2)监测各污水处理单元的处理效率时, 在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单元的进水口和污水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 c. 雨水排放监测点位 1)排污单位应雨污分流,雨水经收集后由雨水管道排放,监测点位设在雨水排放口; 2)如环境管理要求雨水经处理后排放的,监测点位按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设置。 五. 样品采集 采样前工作: 1. 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及时维修并更换采样工具中的破损和不牢固的部件。样品容器确保已盖好,减少污染的机会并安全存放。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 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2. 到达监测点位, 采样前先将采样容器及相关工具排放整齐。 采样中工作: 3. 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采样时应去除水面的杂物、 垃圾等漂浮物, 不可搅动水底部的沉积物。 4.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 2~3 次。 5.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须按照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如未明确要求,可按照附表执行。 采样后工作: 6.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 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 采样日期和时间、 监测项目名称等, 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7. 采样结束后, 核对监测方案、 现场记录与实际样品数,如有错误或遗漏,应立即补采或重采。如采样现场未按监测方案采集到样品,应详细记录实际情况。 采样要求: a) 部分监测项目采样前不能荡洗采样器具和样品容器, 如动植物油类、 石油类、 挥发性有机物、 微生物等; b) 部分监测项目在不同时间采集的水样不能混合测定,如水温、pH 值、色度、动植物油类、石油类、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余氯、微生物、放射性等; c)部分监测项目保存方式不同,须单独采集储存, 如动植物油类、 石油类、 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余氯、微生物等;[用于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d) 部分监测项目采集时须注满容器,不留顶上空间, 如生化需氧量、 挥发性有机物等。 六. 现 场 监 测 项 目 排污单位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等,具体格式可自行制订八. 样 品 保 存 与 交 接 样品交接: 九. 监 测 项 目 与 分 析 方 法 十. 监 测 数 据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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