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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他人运营,运营单位将污水未经处理设施直排是处罚委托人还是受托人

 笑看人生YAT 2023-05-19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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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

甲企业是对某工业园区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站,是公司法人,有排污许可证。一开始甲企业是自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站,后与乙企业签订委托运营协议,委托乙企业代为运营。乙企业也系公司法人。近期我局检查发现,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将接收的部分污水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请问,对该违法行为是应当处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甲企业,还是处罚受托运营的乙企业,还是对两个企业都进行处罚? 

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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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

一、本案的违法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因此本案的污水集中处理站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二、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也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许可文件,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方式、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或《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处罚。

三、对违法排污行为,应当处罚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就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负有依法排污的义务,且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排放。具体到本案,甲企业经行政审批机关许可取得排污许可证,其就有义务依据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和国家的规定依法排污。虽然甲企业基于委托运营协议,委托乙企业运营污水处理站,但是该委托行为不能排除排污单位的行政责任。无论甲企业是自行排放还是委托他人排放,作为排污单位的甲企业都必须确保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并确保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不得出现未经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这是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的法定责任,且该责任不能通过民事约定来解除。也就是说,甲企业不得因委托行为免除其依法排污的责任,其有责任监督乙企业依法排污,并对乙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对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行为应当处罚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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