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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漫谈:非财务事项审核之环保

 txa595 2017-07-19

A股IPO漫谈:非财务事项审核之环保(作者:沈春晖)

 

一、相关规范对环保事项的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八十八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IPO审核中对环保事项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其一是看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受到过处罚。根据审核实践,如果受到过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就可能会被界定为重大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发行人三年内不能IPO,除非有相反证据(中介机构的相关说明及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证明等)认定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

 

其二是看本次IPO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政策法规,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其三是看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特别是高危险、重污染行业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二、证监会当前对于环保审核的政策性要求

 

历史上,重污染行业企业申请IPO需要以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为前置条件。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决定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

 

就此,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11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中指出:环保合法合规性一直是证监会发行审核的要点之一,要求发行人如实披露与环保相关的信息,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环保合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等。今后,我会将进一步强化关于环保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责任。此外,发行申请文件不再要求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核查文件及证明文件。

 

2015年7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关于“监管部门如何审查企业环保信息披露情况”时进一步表示:环保问题一直以来都是IPO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有关环保问题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1)招股说明书是否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

 

(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是否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环保法进一步严格了企业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主要变动包括:

 

1、扩大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明确所有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不得组织实施或者开工建设。

 

2、要求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并制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要求企业建立并强制公开排污信息:新环保法将原来企业自愿公开排污信息调整为强制公开排污信息,要求企业接受公众监督。

 

三、保荐机构完成环保事项核查的工作要求

 

从前述证监会的表态可以看出,尽管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不再是前置程序,但证监会对于环保核查的要求实际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核查的责任由原来的环保部门转移至中介机构。实际上讲,中介机构特别是保荐机构的责任是加重了。因为,在过去,通过环保核查一般是发行人自己的责任。只要发行人获得了环保部门环保核查通过的文件,中介机构的工作量与责任就大为减少。而现在,这一实质性核查的任务交到了保荐机构手中。

 

根据既往环保部门环保核查及证监会的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的环保核查工作应该包括:

  

(一)对于重污染行业

 

在过去以环保部门的环保核查为前置条件时,环保部的相关文件明确了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当前,这些文件已经失效,保荐机构应该在参照既往文件划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一旦判断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保荐机构就应该根据对发行人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的掌握判断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态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各方面的辅助核查和外围验证,对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验证和核查。具体工作重点应该包括:

 

1、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合规性:环评与“三同时”要求

 

核查目的:对于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验证。

 

核查方法:(1)通过现场调查、核对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审计报告,对相关期间的在建工程及改扩建项目进行统计,确认已完成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范围;(2)核查前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的要求;(3)对前述项目进行逐项核查,区分不同阶段项目核查应当取得的相关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4)对于未完工、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项目,须进一步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若不符合相关要求,提醒企业进行整改。

 

2、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

 

核查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企业应当向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核查方法:(1)通过对环保资质证照及企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排污申请登记情况,判断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排污,以及排污费交纳的基本情况;(2)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3)查阅公司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最近36个月的排污申报登记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以及企业自有检测数据的匹配性;(4)核对企业对于排污费的缴费收据,以及在财务凭证中体现的相关数据的吻合性。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核查目的: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总控目标。

 

核查方法:(1)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是否取得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对于“十二五规划”期间重点关注的四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重点核查,该等核查可以依据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确认合规性,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来完成;(3)排污权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4、污染物排放

 

核查目的:企业日常经营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核查相关处罚、纠纷、事故情况。

 

核查方法:(1)核查污染源设置的规范化以及自动监控系统;(2)依据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的定期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分年度评价核查时段的各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3)对生产场所周边进行勘察,看是否有其他相关的排污通道或者排污导致的其他污染情形;(4)对生产场所周边的相关企业、居民进行访谈,对于企业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日常排放情况、是否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处罚等进行细致走访,并就相关走访结论与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和验证。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核查目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登记申报,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核查方法:(1)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已经完成申报、登记并收集相关资料;(2)对于自行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企业,需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的方式核查其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是否取得相关资质;(3)对于产生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但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须核查接受废物的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并收集废物处置的相关合同等,确定企业已经履行废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6、环保设施运转情况

 

核查目的:确认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转

 

核查方法:(1)现场查验环保设施、减排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掌握环保设施的流程、最终产品及所需辅助材料,对于需要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企业是否安装相关设备并保留检测数据进行查验;(2)核查报告期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以及工人换班或工时记录,查验环保设施的用电量,企业污水处理所用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及费用支出等资料,进行合理推测和配比比较,通过各种辅助手段判断环保设施是否真实运转;(3)通过前述调查,与企业提供的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转说明进行核比,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实际投入的环保费用进行配比和验证;(4)对于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等非中介机构专业范围事项,可以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记录报告或者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7、生产环节中的禁止性或重点防控物质情况

 

核查目的:核查企业生产环节是否有禁止使用或者重点防控的物质

 

核查方法:(1)了解企业实际业务流程,并熟悉全部原料、辅料、产品、副产品以及产品生产工艺、设施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规或政策要求的物质或须淘汰的工艺、装置,以及是否存在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辐射性物质,如铅、汞、镉、铬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等。(2)对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会用到的前述相关产品,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相关供应商、客户发送询证函,有针对性的进行验证;(3)对于特殊重点污染行业或污染企业,或凭借前述了解无法实现专业判断,可以聘请或者访谈行业权威专家进行论证,是否存在前述物质或工艺、装置,作为判断和发表意见的依据;(4)若经调查,确实存在相关物质,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查验是否已经建立污染物在线监测制度,是否完成每日申报等程序。对于拟报废或淘汰的工艺、装置,建议企业在尽量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快更新工艺、装置,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8、报告期内环保投入情况

 

核查目的与方法:通过核查真实获取并披露报告期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等。特别是要对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进行详细核查,不能简单轻信财务数字。

 

9、企业环境保护的内控机制及对新环保法、新颁布的环保标准要求的落实情况

 

核查目的:协助企业健全环保内控机制,并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核查方法:(1)查阅企业组织架构及内控制度文件,建议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申报、检查及设施维护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内控制度,尤其是新环保法要求的应急预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责任制度,并有效落实环保内控措施;(2)对于环保内控较为薄弱的企业,建议引入第三方评级或者评价机构,协助建立符合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体系;(3)对于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属于每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并对环保机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监测结果进行检索,确认是否合格。(4)关注环保部门新颁布的与企业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情况。例如2017年新发布的《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0、既往遵守环保法规的具体情况

 

核查目的:确定企业既往是否遵守相关环保法规、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核查方法:通过查阅、走访等方式确认企业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过环保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环境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发生过针对企业的环保举报、信访上访等事件。如有,应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

  

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除非是明显不涉及环境污染事项的发行人,建议保荐机构也还是要从掌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入手,在对行业和企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及排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也按照前述十个层面对于企业涉及的基本环保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相应核查。

 

虽然核查的力度和范围较前述重污染企业可以相对简单,但也不能仅停留在纸面材料,而是必须须尽量寻找多种指标进行复合和多维度论证。

 

四、近期相关审核案例

 

2017年5月9日主板发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发审委聆讯时关注了环保事项,其问题为: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相匹配情况,发行人环境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保部发布的七项国家环保保护标准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其风险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对前述问题的核查依据、过程,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因违反相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环保相关问题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6月13日发审委审核通过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IPO申请。发审委聆讯时关于环保的问题为:(1)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环保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整改情况;(2)发行人存在超标准排放的原因及其整改情况,发行人环境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其执行的有效性;(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有关规定;(4)发行人及其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质量等法律规定和要求,是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环保、质量等审批许可文件;(5)报告期各期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污染处理设施的运作是否正常有效;(6)发行人是否已经接受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组织的核查;如果已接受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核查结果,环保核查对于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具体影响;(7)相关信息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从这两个企业的聆讯问题来看,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之处,一是高度关注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相匹配情况,明确询问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污染处理设施的运作是否正常有效;二是时效性很强,询问到了环保部刚颁布的环保标准对发行人的影响

 

同月15日,证监会官网宣布鉴于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科迈化工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定16日的上会审核。《新京报》刊发大幅报道认为该发行人环保存在问题,例如按其实际产量产生的废水量已超过其废水处理能力,产品的实际产量与环保信息公开文件不符等。尽管事实情况尚待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进一步确定,但至少可以认为IPO拟发行人的环保事项,特别是真实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应该引起保荐机构核查时的足够重视。

 

(作者沈春晖,红塔证券副总裁,中国首批注册的保荐代表人,“春晖投行在线”网站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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