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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手中股权太少,怎么保证控制权?

 快读书馆 2018-06-02

作者:周薇、刘亦乐 / 谦启咨询

编辑:刘亦乐/谦启咨询

主编:陈勇/谦启咨询

出处:谦启管理评论(chanage_sal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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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多寡首先取决于股权的多寡

现有企业体系中,股东主要通过持有股权对公司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即每一单位股权代表相同单位的表决权。这就意味着股东控制权多少取决于手里股权多少——当股权超过2/3时拥有绝对控制权,股权超过1/2时拥有相对控制权,股权超过1/3时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无论在企业初创、引入外部投资还是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时,创始人手中的股权都可能因稀释或转让而减少。那么当股权必然太少的情况下,有哪些方法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能保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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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主流方法

看腾讯的经验:

腾讯最初由以Pony马为首的创始人团队和投资方南非MIH公司各占50%股份,双方共同对腾讯的经营进行表决。后腾讯计划在港交所主板上市,那就必须稀释创始人团队和MIH手中的股份——同时稀释了的还有投票权和公司控制权。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2007年Pony马和MIH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团队在上市公司主体(腾讯控股,非腾讯在大陆的本体)中任命同样数量的董事人数;其次双方任命的董事总数占董事会席位的多数、同时拥有全部子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从而实现双方共同对腾讯集团和腾讯控股的共同控制、并且扩大了创始人团队的话语权。

什么是一致行动人协议

通俗地说,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通过协议将约定双方在有关表决权等方面保持一致,形成捆绑关系,和投票委托协议相比,签订协议的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同样绝对享有分红权和增值权,只是按协议约定不享有或部分享有表决权和处置权。

看京东的做法:

2014年京东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在此之前京东已经经过数轮融资,老板刘强东手中的股权只有18.8%;加上其余创始人团队的股份,也只占全公司的23.8%。美股上市势在必行,股权稀释也是避免不了的。

然而和十年前腾讯境遇不同的是,其时京东投资者众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难度已然较高。对此,刘强东采用了另一种方法:与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大股东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取得了京东上市前51.2%的投票权。

通俗地说,投票权委托协议就是通过签订协议,大股东把激励对象或投资方的表决权拿过来,激励对象或投资方依然绝对享有分红权、增值权和处置权。该协议中,激励对象或投资方的表决权是完完全全让给企业股东的,力度也是最大的。

实上,还有一种方法是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大股东通过协议代持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出资购买的股权,被代持的股权名义上属于大股东,法律上还是属于激励对象或投资方。大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投票权,但存在一定法律纠纷风险。另外,公司在上市阶段千万慎用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在上市挂牌时必须股权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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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委托权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作为当下企业创始人保证控制权的三种主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突破了公司法中同股同权约束。那么这三种方法各自有什么优劣势?企业应当怎么选择适合自己的控制权保证方法?具体设计方案中又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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