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率经历了几次变动,增值税率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税率调整的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将增值税率为13%的应税项目,调整为11%的税率。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号文,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后的增值税率、征收率、扣除率。
1、调整后的增值税率包括16%、10%、6%、0%。
2、调整后的征收率包括5%、3%。
3、调整后的扣除率包括12%、10% 。
三、增值税率、征收率、扣除率的适用情况。
1、10%增值税率适用情况: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6%增值税率适用情况: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外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3、0%增值税率适用情况: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4、16%增值税率适用情况: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另有规定外。
5、5%征收率适用情况: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6、3%征收率适用情况:除第五项规定的情况以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行为;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12%征收率适用情况: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适用12%的扣除率。
9、10%征收率适用情况: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10%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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