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设工程资料案件的实务研究(一)

 望云1120 2018-06-03


1

对于工程资料的认识误区


建设工程领域的官司多数围绕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违约三大核心问题,但对于工程资料的交付问题,不论是承发包双方还是总分包之间,很少有企业予以关注并研究。究其原因,是各方对工程资料的认识存在五大误区。


误区一

主观认识不够,认为工程资料是相对于造价、质量、工期三大核心问题而言,只是细枝末节的小问题,可以忽略不计。

误区二

定位不准,认为交付工程资料只是施工企业的事情,却没有认识到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勘察人四方均是工程资料的义务主体。

误区三

重要性认识不足,仅停留在工程资料要送档案馆归档,办理后期竣工验收备案要用,却没有认识到工程资料与工期顺延、造价索赔有很大关系。

误区四

诉讼处理把握不够,没有意识到工程资料问题是个重要的诉讼点,其中也有很多的抗辩技巧。

2

工程资料的法律内涵、范围及内容


工程资料一词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用语,总体上是比较笼统的概念,现行上位法对工程资料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对工程资料法律内涵、范围及内容都有相关的规定。

法律

层面


《建筑法》使用的是“工程技术经济资料”的概念。《建筑法》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指的就是常说的工程资料。


行政法规的层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订颁布的,条例对建筑法中提及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范围和内容行了细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条例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五个前提条件的规定,但这五个条件说的都是工程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进场试验报告等。其中第(三)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实际上主要是针对承包人而言的,因为承包人是施工主体,也是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的提供主体,具体包括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各检验批的工序报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等等。

行政规章的层面

住建部13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09年修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从程序及实体要求两大方面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其中规定了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实施,竣工验收需要有竣工验收报告、勘察和设计的质量查检报告、承包人的技术资料和管理档案、材料构件检测报告等工程资料。缺乏这些工程资料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示范合同层面

99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1条规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3版示范文本合同通用条款3.1(9)规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立卷归档,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套数、内容、时间。


省级规范的层面

江苏省根据省内实际情况制订了省标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这是目前江苏省内通用的关于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归档的规范。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根据细化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房建工程、市政工程资料移交归档的目录和具体内容,这也是目前档案馆接收工程资料归档的依据。


3

工程资料的编制、交付是法定义务,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1、不论是法律法规规章,还是示范文本省标层面,工程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都是一项法定的义务。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都确定了工程质量第一的基本大原则,而工程资料中的设计文件、材料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就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书面凭证。如果没有这些书面凭证,工程质量就缺乏书面判断的依据,是否合格处于待定的状态,甚至需要借助技术手段鉴定判别才能确认质量合格与否。


而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工程资料是其中主要内容,没有这些工程资料就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99和13示范文本均提到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竣工资料。这种义务设定源于上位法的直接规定,义务的履行是不需要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明确约定不要求交付工程资料,都不能免除交付工资资料这一法定义务的履行,同时约定不交付工程资料的条款因违反上位法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认定工程资料是法定义务的案例


案例一: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14号


裁判观点:关于五建公司是否应当交付涉案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的问题。因交付施工资料是五建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庭调查,五建公司尚有部分施工资料未移交给建设方,对该部分资料应当予以移交。


案例二:拓尔思公司诉浦朝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常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4民终2887号


基本案情:浦朝建筑公司起诉拓尔思公司主张工程款,拓尔思公司反诉要求交付工程资料。双方采用的是99版示范合同,在专用条款9.1(8)中约定:工程施工资料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同时在专用条款3.3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为国标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专用条款9.1(8)约定不明确,对交付工程资料的诉请不予以支持。二审拓尔思公司提起上诉,指出交付工程资料不仅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更是施工企业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存在约定不明。


裁判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3、如非法定义务,在承发包合同未有约定,或者承发包合同无效时,承发包双方将无权主张交付资料及赔偿,工程质量控制将陷入无序状态。


如果交付工程资料并非法定义务,承发包双方只能基于合同约定主张交付工程义务的履行。而一旦合同中没有约定,又不能通过补充协议完善的,那么工程资料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存在了,承发包双方都无权主张交付工程资料及赔偿。


退一步讲,即使承发包合同中不约定资料义务的情况并不常见,但约定后却因招投标违法、挂靠、转包等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可谓司空见惯比比皆是。在此情形下,承包发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7条之规定,除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有效外,其余条款均归于无效,交付工程资料的条款也一并归于无效。虽然《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无效合同但竣工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参照的内容主要指工期、造价、质量,并不包含资料条款。那么工程资料请求权基础同样就不存在了,承发包双方都无权主张交付工程资料及赔偿。


上述两种情形都导致了承发包双方主张工程资料的不能,这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资料义务及竣工验收条件相违背,也与以工程质量核心的立法原则不符。工程资料的监管,尤其对于重要部件材料、构配件的出厂证明、合格证、送检的检测报告的监管,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去之将无序。


所以工程资料是法定义务,不论有无约定,也不论有约定的合同是否无效,都负有交付资料的义务。




4、虽是法定义务,但应借助合同进一步细化约定,使资料交付更具可操作性。


虽然工程资料是法定义务,但99和13版的示范文本规定了相应的通用及专用条款。我们建议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交付方式、交付期限、不交付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从而使得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的履行更具有可操作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免除的。也就是说,承发包合同中不要求编制、整理、交付工程资料的约定,本人认为是无效的,理由就是规避了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所设定的义务。



4

工程资料的义务主体不仅是承包人施工企业,发包人也是义务主体之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江苏省《房屋那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附录A,对发包人需要整理归档的工程资料目录进行了规定,包括建设用地文件、测绘文件、招标文件、工程塔式文件、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等。

依据上述规定,提交相关工程资料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发包人不仅是工程竣工验收组织者和参与者,也是提供工程资料的义务人。

从施工常识角度分析,土质勘察报告是发包人委托做出的,施工图纸是发包人委托设计院设计的,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发包人都是办理主体,而这些都属于工程资料的范围,所以发包人也是工程资料交付的义务主体之一。

5

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不是合同附随义务


1、实践中认定交付工程资料附随义务的理由


当承发包双方将工程资料写入承发包合同中时,资料义务就变成即是法定义务,同时又是约定义务。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工程资料的交付义务只是附随义务,因为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是如期、保质地交付工程,对应的主权利是获得相应工程款。同理,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按约付款,主权利是如期获得合格的工程。而工程资料只是主合同义务以外的,需要配合履行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履行的重要性远低于主合同义务。




2、实践中认定交付工程资料附随义务的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银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无锡中院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交付工程资料是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主合同义务,应当由双方本着诚信的原则相互配合妥善处置。本案中,银星机械公司对竣工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并不明确,且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双方即已解除合同,故对于竣工资料的交付,本案中不作处理为妥,由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案例二:江苏耀翔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淮安中院

案号:(2016)苏08民终3435号


裁判观点:支付工程款与交付工程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否则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中,因双方未明确将移交工程资料约定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大田公司以耀翔公司未移交工程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3、本人认为以上观点使得商榷,交付工程资料应当是合同主义务,至少是合同从义务。


(1)是主义务的理由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施工合同内容应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等十二大主要条款,从条文表述来看,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是与价款、工期、质量并列的主要合同条款。


根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竣工验收是由发包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共同参与的施工合同,而如前所述,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中明文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有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也就是说如果缺少工程资料这一环节, 工程是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难以实现竣工验收要求的。所以从工程资料对于竣工验收的重要性角度分析,资料的交付应当主合同义务。


(2)是从义务的理由

即使认定为主义务理由不足够充分,至少应当是合同从义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定作人主义务是按要求写成定制任务,从义务包括保修、维护、开票等等。建筑工程中交付工程资料关乎竣工验收,以及后续的行政备案,权属证书的申领,这一义务相对于按质、按期、按量完成工程建设这一主义务而言,至少属于合同从义务。


另一理由是,在2013版示范合同中,在通用及专用条款3.1条下规定了承包人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而3.1条的标题是“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可以看出13版对工程资料的交付义务是界定为合同从义务。


4、主义务也好从义务也罢,但都不应认定为附随义务。


所谓附属义务应当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当事人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规定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而工程资料的编制交付是法定的义务,关系到工程质量这一关键问题,写入合同后即同时成为约定的义务,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交付资料义务。


如果将工程资料认定成附随义务,那么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也是工程资料,发包人不办理不交付的,将可能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合同无法履行,这一行为的后果远非不履行附随义务所能概括的。




5、讨论是否是附随义务的意义在于,承包发双方能否取得对应的抗辩权。


抗辩权产生的基础是双方互负债务且此等债务必须对等或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否则不能产生抗辩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本质决定了,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


之所以讨论义务定性问题,关键在于关乎到承发包双方否取得抗辩权。试举例说明,如果交付资料是承包人的主义务,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发包人就取得对承包人请求工程款的抗辩权,当然这是建立在双方对于履行顺利无约定的情况下。反之,如果是附随义务,发包人就不能以承包人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同理,发包人不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办理设计变更,承包人就取得对工期违约的抗辩权,甚至对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如果只是发包人的附随义务,承包人就无法对应抗辩权。


做为例外情形是,在承包人未交付工资资料的情形下,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的确认手续,在此情形下发包人丧失了以此项抗辩权。因为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未交付资料是明知的,而却办理了竣工的确认手续,竣工意味着对承包人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的确认,承包人据此取得了主张工程款的前提要件,发包人不得再以未交付工资资料为由对抗工程款请求权。




6、义务的定性丰富了工程资料官司中律师的办案思路


不同的定性为承发包双方在诉讼中提供了一个互换的抗辩思路,也为律师实务操作增添了不同的切入点。站在发包人的角度,可以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主要条款的构成、资料与竣工验收的前提关系等角度,来说服法官这是合同主义务或从义务,以达到对抗承包人付款请求的目。站在承包人有角度,可以从附随义务的角度切入,让自己主张工程款的请求不受影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