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缴 6月10日开讲,大家先预习,看看会不会,若您下面三个案例都会,那就不需要报名了。 理论部分略,直接上案例: 一、季度申报 例1:北京市的某总机构,在深圳、济南有两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第三季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上年度,深圳分支机构营业收入4000万元,职工薪酬400万元,资产总额2000万元;济南分支机构营业收入1000万元,职工薪酬100万元,资产总额2000万元。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
例2:接上例,若深圳分支机构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年度汇算清缴时总、分机构的计算、分配方法与预缴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发生退税行为,其申请退税金额应同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分配,由总机构及各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共同办理退税。 例3:接例1,假设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生退税100万元,其分配计算方法如下: 懂政策会计算,自然会填表,以例2为例填表: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案例解析最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6月10日开播之前仅19.9元】 课程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2、一般企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申报表全行业通用,但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专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专用,重点案例讲解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案例讲解同税率、优惠税率两种情况下的总分机构分摊、申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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