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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怎样才能不白白承担风险?

 茂林之家 2018-06-07


投资协议要仔细看,不然拿了钱也背上了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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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尚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明若律师

知名财经评论员 张春蔚


上集说到:投资人的钱很“烫手”,小心被欺负


张明若:现在大比例投资人要求创业者签承担回购责任的条款。但是真正发生创业失败的时候,投资人会想,如果告创业者,会给自己的形象带来损害,让外界以为自己是一个心狠手辣的人,以后再做其他投资,会受到影响,所以大多数的投资人并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手段去行使这个权利。


张春蔚:一旦行使这个权力,对投资人个人的品牌和投资机构而言反而是变成了一个不懂得投资,或者说太过于苛刻的投资者。回购权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说不定可以倒逼一下创始人。另一方面,真正到执行层面,对自己的品牌和声誉也构成了反作用。


张明若:目前的回购权,成了一个常态。但是这个常态不正常,因为这个权利本身是违反交易公平的。


张春蔚:为什么明知回购权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平被使用的,但是还是会获得如此多的人追随呢?


张明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几个:首先,大家对法律制度的博弈不是特别的认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问题,项目失败了,投资人需要拿回这笔钱,创业者不配合,唯一的合法途径是打官司。


投资人想要保护自己的投资,双方签署了回购权。一个是公司来回购。第二受让给其他股东,包括创始人,甚至早期投资人都可以成为受让对象。意思就是他们需要把投资人的股权买回去,价格一般都是投资本金加上一定利息,这就是回购价格,需要事先约定好。这种方式其实就是需要创始人来承担投资风险。


我认为这个交易,第一种方式公司回购,是有道理的。并且整个回购制度是从美国学来的,骨子里面的根本就是公司回购。如果公司真的做的不好,没钱回购,这就是你的投资风险。公司因为回购死掉了,对公司来说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让其他股东主要是创始人回购,这就变成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不合理。还是前面说的,创始人做成功了投资人跟着赚,做不成功,投资人算是投资失败。


但是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反倒是约定公司回购,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要约定股东自己来承担受让义务,反倒普遍得到支持。



张春蔚:也就是说不合理却合法?


张明若:对。反倒是法律支持不合理的安排,并没有支持我认为相对合理的公司回购的安排。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根本原因是目前的《公司法》基本体系并不完全理解创业投资模式的本原。


我原来写过一本书,专门解读什么是创业投资模式,创业投资模式的核心,包括两种人,一种叫做创业者,一种叫做投资人。这两种人他们的任务不一样,创业者的核心是把企业做成功,投资人的任务就是投资。但是创业者的任务是很难的,而投资人的任务是很简单的,就是投资等着赚钱,但是哪有那样的好事,实际上投资人的任务是承担投资风险。干成一个创业项目,两个核心因素,干活的人和启动资金。投资人负责出启动资金,创业者负责承担创业责任。这两类人一起把项目做成功,如果失败了创业者的创业责任白承担了,这几年的青春就扔在里面了,当然投资人的钱也扔在里面了。这是创业投资模式的基本原理。


我那本书里面给创业投资模式做了一个定义,我对这个定义很满意,三句话形容创业投资模式:


第一句话:以承认创业者人力资本为基础。


第二句话:以主创始人人力资本为主导。


第三句话:一定要结合不同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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