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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思想大讨论】先行先试:这些城市人防工程为什么能够出售和办理产权?!

 anyyss 2018-06-08


先行先试:

这些城市人防工程

为什么能够出售和办理产权?!


日前,重庆市政府网发布的《重庆市民防办关于我市人防车位产权办理的说明》,就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是否可出售和是否可二次出售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说明明确指出,重庆市人防车位可以出售、办理产权并二次出售。那么除了重庆以外还有哪些城市可以出售人防车位并办理产权呢?


上海:2003年就明确规定

人防车位可办理所有权


 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权)明确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尽管该规定经过多次修订,但关于民防工程所有权的规定一直没变。因此,在上海停车市场,人防车位和普通产权车位一样可以出售、办理产权。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看出,重庆、广州、上海的人防车位是可以出售的,因此当你碰到人防车位出售时一定要弄清当地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以免后悔莫及。要注意的是业主购买人防车位存在一个不确定因素,就是一旦发生战争,人防工程的车位就要无条件腾出作为战时用途,其实大家都知道当今时代发生战争的几率很小,所以入手人防车位如果价钱合适也是可以的。

广州:人防车位产权可以办理

从模糊到明晰

《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都没有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应当相一致。早在2008年3月20日,广州出台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中车位、车库的房地产权证,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按照此规定广州市人防车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但是没有直接说人防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可以出售,有点含糊不清,造成一段时间有产权人防车位和无产权人防车位同时出现在市场上。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的开发建设,理顺人防主管部门、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减少产权纠纷,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和验收文件及其附图,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自此,人防车位产权办理更加清晰明确。

重庆市民防办关于

人防车位产权办理的说明

近段时间以来,有不少重庆市民致信市政府公开信箱,咨询人防车位产权办理的相关问题:

一、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出售和办理产权?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政府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库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所以,人防车位是可以出售和办理产权的。

二、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的区别,是否可以二次出售?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规定: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于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使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人防车位在您再次进行买卖时,与非人防车位一样不受限制。

三、人防车位产权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人防车位产权证由项目所在区县的国土房管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以产权证上核定的年限为准。



江苏省人防车位目前只能租赁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在“平战结合”方针的指导下,高邮人防建设得以较快发展,但人防工程设施内非法搭建小作坊、人防工程大门等基础设施丢失损坏等问题也随之增多,同时随着市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有关人防工程使用的各类咨询信件、电话和投诉也不断上升。高邮人防结合工作实际,成立高邮市人防工程管理站,同时抓住全省统一换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契机,坚持以证促管,严格审核平时使用证发放,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义务,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但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难、违规使用人防工程行为依法查处难、人防工程使用纠纷投诉日益增多等制约人防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那么,人防工程车位该不该买?请看一下法律人士( 谭法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均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人防工程是否属于国防资产?这里面就涉及到“国防资产”的界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从《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来看,形成“国防资产”的核心是:国家投入(资金、划拨使用土地等)资源。也就是说,无国家投入的人防工程,并不是国防资产否则,国家为何还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3类主体投资建设人防工程(若投资了,没有该3类主体的权利,何必为他人做嫁衣裳?不与民分利,还夺民之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比如说,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建的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专用工程等人防工程,无疑属于国防资产。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并不属于国防资产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六)二审判决对于讼争项目地下部分未予分割是否正确。隆丰公司、宝玉集团主张二审判决对于讼争项目地下部分收益权未予分割不当,并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和金玉星海地下停产场管理规定等证据。但从隆丰公司的上诉请求看,其是要求对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讼争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客观上不能分割,故二审判决对该要求对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注:案号为(2013)民申字第1997]

 

最高人民法院未做任何说理,径直认为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防资产,而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所以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所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此种认定是过于草率的! 

为什么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是草率的?国家所有权是我国的民事基本制度,同时也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而民事基本制度、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均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明确,为此认定“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也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依据《物权法》前述两条规定,有观点认为,开发商在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该使用权所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就属于开发商(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盐民终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4日《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在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业主以后,开发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一并随同该房屋交付给业主,除了开发商专有部分,业主就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使开发商享有所有权,也只是在房屋交付之前。 

也就是说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人,在理论上来说,应当是全体业主。截至目前,本人尚未找到相关案例予以支持。 

既然人防工程车位的所有权权属不明确,那就只能交给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明确了。在未明确之前,对于人防工程车位的使用,暂且按照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执行。

 

郑州市: 

《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郑政〔2010〕33号)

六、依照本办法取得地下空间权的使用者,其地下构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结合地表建筑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为人防工程的,法定义务以外部分,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

 

上海市: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5月22日生效)

第二十条  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

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

 

济南市:

《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日)

第三十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为所有权人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其他人防工程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所有权人依法办理。 

当你看了上述4个城市的规定,就知道人防工程车位有多少人(主要是政府、开发商和全体业主)在争抢了!


消息来源:微信公众号“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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