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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新规】这类土地可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

 caikk 2018-06-09

    允许变更的土地范围

  • 以协议方式出让。

  • 已出让未建用地。

  • 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已处置完毕。

  • 2015年10月9日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

  

变更土地用途

法定图则用途与原土地合同的用途,分或者全部变更

(一)原业主按法定图则用途继续开发,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缴纳,

土地为商品性质,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变。

1、建筑面积按原土地合同的建筑面积核定。

2、原土地合同只约定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的,按下核定建筑面积:

  • 居住用地容积率1.8;

  •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

  • 工业用地容积率1.0。

核定建筑面积后,按法定图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原宗地内剩余用地原则上无偿收回,下列情形除外:

1、剩余用地规划为居住且用地面积<3000㎡的,按法定图则容积率折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

2、剩余用地规划为工业、商业服务业且用地面积<1000㎡的,可继续开发建设。

(二)变更后用地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按法定图则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商品性质。

(三)政府收购。

(四)土地置换。

 

变更容积率

法定图则用途与原土地合同一致,

调整容积率指标的:

(一)无偿移交≥20%土地

原宗地用地面积>1万㎡的,

无偿移交≥20%原宗地面积。

原宗地剩余用地根据法定图则容积率核定总建筑面积。

(二)无偿移交≥20-25%物业

原宗地用地面积<1万㎡的:

  • 可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的增幅在原土地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1倍及以下的部分,无偿提供≥增幅部分20%的物业;

  • 可开发建设建筑面积的增幅超过原土地合同约定总建筑面积1倍的部分,无偿提供≥增幅部分25%的物业。

正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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