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变更的土地范围
变更土地用途 法定图则用途与原土地合同的用途,部分或者全部变更: (一)原业主按法定图则用途继续开发,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缴纳, 土地为商品性质,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变。 1、建筑面积按原土地合同的建筑面积核定。 2、原土地合同只约定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的,按下核定建筑面积:
核定建筑面积后,按法定图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原宗地内剩余用地原则上无偿收回,下列情形除外: 1、剩余用地规划为居住且用地面积<3000㎡的,按法定图则容积率折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 2、剩余用地规划为工业、商业服务业且用地面积<1000㎡的,可继续开发建设。 (二)变更后用地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按法定图则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商品性质。 (三)政府收购。 (四)土地置换。
变更容积率 法定图则用途与原土地合同一致, 调整容积率指标的: (一)无偿移交≥20%土地 原宗地用地面积>1万㎡的, 无偿移交≥20%原宗地面积。 原宗地剩余用地根据法定图则容积率核定总建筑面积。 (二)无偿移交≥20-25%物业 原宗地用地面积<1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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