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二:黄燕明在仲裁阶段和一审中的委托代理人系桃胜权,但桃胜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故桃胜权作为黄燕明的委托代理人不合法,但是在仲裁庭审和一审庭审中黄燕明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本院二审中黄燕明本人明确表示对桃胜权在仲裁和一审中陈述的内容予以认可,而黄燕明的委托代理人资格问题实际上也不能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判决,鲁能矿业主张委托代理人桃胜权与一审法官存在利害关系的理由无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驳回,但一审判决将桃胜权列为黄燕明的姑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此外,就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因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时存在违法情形,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不合法的问题,鉴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表明对被上诉人方出庭人员并无异议,故对于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李言青主张的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虽然刘刚一审中的委托代理人李宁未提交相关推荐材料,但刘刚确已出具授权委托书且李言青在一审中未对于李宁的身份予以否认,一审审理程序虽有瑕疵但不构成程序违法,亦未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故对于李言青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李言青提出的嘉泰建设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系伪造的观点,因缺乏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中,增列牛素梅的丈夫于永库为牛素梅的法定代理人。经询问,于永库自认牛素梅的委托代理人均由其依法委托,其作为牛素梅的监护人,有权委托律师参加诉讼。鉴于此,原审牛素梅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牛素梅参加诉讼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因熊红文外出打工,原审法院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其成年家属后,熊红文在原审法院2013年12月13日对其所做的笔录中追认其妻子姜小萍为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故,原审审理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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