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空心房”整治相关政策 什么是空心房? “空心房”一般指长期闲置、废弃、残垣断壁、破烂不堪、具有安全隐患及建新未拆旧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危旧房。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等用地。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什么是“一户一宅”? “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本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立为一户;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父母原则上与一子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一宅”是指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一户一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1. 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 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共同生活,不得另行分户。 3. 农户有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提出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4. 农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其中一人成年可以单独申请分户,但父母必须随一方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5. 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 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其中第三代为儿子)符合结婚条件的,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申请第二宅。 7. 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认可其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所建之房。 非法“一户多宅”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的非法“一户多宅”,主要类型有: 1.不符合分户政策的一户多宅; 2.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3.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4.其他违法建设。 为什么要拆除空心房? 1、长期以来,农村建房没有做到建新与拆旧同步、住房建设与环境整治并重,致使农村“空心房”大量存在。农村“空心房”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危害,严重影响村庄美观和形象,也造成村民建房用地的极大浪费,阻碍乡村建设发展。 2、空心房大部分都坐落在村中央,一般都无人居住,且农户都已搬迁。村委会统一规划折除空心房,土地利用率将大大增加,无宅地的农户也将得到缓解。还可以加深对土地进行管理,把废旧的土地、房屋充分利用起来,并且减少一户多宅、一户独大的不良局面。 3、拆除无人居住、年久失修的空心房也是农村安全的需要,一是因为这些房子大多数是木结构泥土房,存在火灾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会连成一片,危害性很大。二是大部分空心房都是危房,如果遇到长期下雨,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因危旧土坯房倒塌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4、影响村容村貌,大部分空心房,农户不加管理和修缮,任其倒塌。 农村空心房拆除后的宅基地如何处置? 农村空心房拆除后,可实施增减挂钩项目进行开发复垦成耕地,也可依照村庄规划,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用于兴建公共设施或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建房。用于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二)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新建农村住房建筑风格,按照“相对集中,统一规划”的原则新建房屋。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已经购买了的能否登记发证? 不可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或房屋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空心房”拆除后的土地权属归谁? 答:拆除后的土地权属不变,仍归本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属于原户主。拆除后两年内还没有复垦的,使用权由村组集体收回。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是多少? 每户用地总面积标准为:占用耕地的,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原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同时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时,占用其他土地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其总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为农用地的,其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但必须严格地类标准,不得改变地类报批。 村民建房需要选址有什么条件? 村民应在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选址建房,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村民建房选址要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风景名胜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气管线及各种危爆物品建筑控制区、经合法批准的矿山企业周边控制区内建房。 增减挂钩相关政策 增减挂钩政策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也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与城镇建设用地直接挂钩,若农村整理复垦建设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镇可对应增加相应面积建设用地。 1.对“一户多宅”的房屋做到“应拆尽拆”并复垦到位。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拆除到位,力争复垦到位。 3.对废弃的工矿建设用地复垦到位。 项目实施范围 1.享受政策性建房补助的异地建房户(含易地扶贫搬迁、移民避险搬迁、危房异地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原居民点。 2.农村废弃和闲置工矿用地。 3.“空心村、空心房”等建设用地。 拆旧复垦补助标准 01 对能复垦为耕地的煤炭矿山和水泥厂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支付3万元/亩补偿费;对烟花鞭炮等加工企业,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支付1万元/亩补偿费;对砖瓦窑类型的土地,属历史性租赁用地,不予以补偿;对历史废弃矿山类型的土地,不予补偿。 02 对“空心村、空心房(含享受政策性建房补助的异地建房户)”等宅基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后,实行有偿退出。凡是“空心村、空心房”户主在2018年8月31日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退出承诺书》并拆除到位的,补偿70元/㎡。对提前完成房屋拆除任务,并积极配合项目施工的,再奖励10元/㎡。对“空心房”(含享受政策性建房补助的异地建房户)宅基地的复垦采取以奖(补)代投方式,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复垦,补助10-40元/㎡(复垦水田40元/㎡、旱地20元/㎡、林地10元/㎡)。整治后及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仍属于原户主,逾期由政府实行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03 落实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培肥措施。为了完善新垦耕地的后续管护制度,确保新垦耕地质量,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由县财政对工矿用地和集中连片“空心村”复垦为耕地的,另行补助3年新增耕地后续耕种培肥费用,其中旱地200元/年、水田400元/年,以提高耕种积极性。3年耕种培肥工作第1年由施工方负责耕种,后两年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耕种。 拆旧复垦质量要求 1、净:地表上的砖瓦、木料和原房屋基础基石等建筑物要拆除清除彻底,并及时清运干净; 2、平:地表要平整,有一定坡度的地块应采取梯田梯土的平整方式,对高差较大的田坎要采取护坡等加固措施; 3、厚:翻耕深度和耕作层厚度至少要达到40厘米以上,耕作层土壤应满足耕种条件。对因雨水冲刷等原因造成耕作层破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补缺补差; 4、细:地表土地不能板结,土质要疏松细密,没有未打碎的“土疙瘩”; 5、齐:复垦地块护坡、沟渠、道路等配套设施要齐全,复垦为水田的,还要确保有稳定的灌溉水源; 6、管:复垦后的宅基地要认真管理,对复垦为耕地的要及时耕种,对复垦为林地的,要确保树木成活率。 编 辑:刘欣蓉 审 核:李金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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