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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消防新规后电气设计的若干问题及处理

 liwenxue1000 2018-06-13




消防新规实施后,电气设计中遇到了矿物绝缘电缆的选择问题、消防泵启动问题、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问题、防火门监控的设置问题、电气火灾监控及消防电源监控设置问题等许多问题,新规范都不够明确或难以执行,在这里作者在掌握规范合理、经济实用的前提下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和处理办法,与广大同行们探讨。


消防配电电缆的选择问题


由于电缆竖井是火灾高发场所,耐火电缆若被烧断会严重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我们理解新《建规》第10.1.10条第3条,全面要求当消防配电线路没有独立设置电缆井时,应采用矿物绝缘类电缆,但是矿物绝缘电缆是否适合所有类别工程,没有明确规定


以前我们按照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10.4条规定,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的分级区别采用不同类型防火电缆,清晰明确,但新《火规》已经取消了根据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划分“特级、一级、二级”的规定。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现在就比较纠结,不用矿物绝缘电缆是否电缆沟、电缆井就必须要分成消防和非消防专用电缆沟井,但变配电所内的电缆沟井又如何能分得开呢


我们认为,防范电气火灾和保证消防救援应从全系统角度考虑,竖井外的火灾概率和危害并不小于竖井内,对于分开设电缆井的工程,竖井外电缆着火的时间和概率并没有减小,而消防配电线缆是连续和完整的一个系统,容不得有任何薄弱点,因此有的设计将所有消防线路均采用矿物绝缘电缆,甚至消防设备的分支和控制线路也采用矿物绝缘电缆,这样做既不经济又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反观新《建规》第10.1.10条第1款和第2款(强条)就形同虚设了,所以我们在理解规范的时候千万不能以偏概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应急照明是消防电气设计的重要内容,根据新《建规》,我们尚有如下几点内容需要明确。


1)一般认为,新《建规》第10.1.10条第3款的消防配电线路权指动力线路而非照明线路且火灾应急照明都在末端配电箱或灯具配置备用电源,应急照明线路暗敷时采用阻燃、明敷时采用耐火或耐热电缆完全可以满足30min供电要求,因此其配电干线和支线不必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新《建规》第10.1.7条及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9.12条要求按照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设计实践中经常遇到专用消防应急照明箱过多、容量回路过小的问题。对于消防设备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建筑,专用应急照明箱可以集中设置,对不同的防火分区分回路供电


3)依据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8.3条第5、6款,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而依据新《建规》第10.3.1条第1款建筑高度>27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疏散照明。


据此理解,二类高层住宅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疏散照明。虽然10.3.5条对高度>54m住宅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明确了要求,而对27~54m的住宅未做规定。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疏散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是两个概念,疏散指示标志没有照度的要求,且10.3.1条是强条,因此二类高层住宅楼梯间应设疏散照明。


常规设计的灯光疏散指示平时处于点亮状态,而疏散照明平时处于不亮状态,火灾时自动点亮。另外根据新《火规》第4.10.1条的条文说明,火灾时不应立即切掉正常照明,可以理解为点亮应急照明和切断正常照明两者不是同步进行的,可以有重叠期。消防联动时也不能用切断非消防电源来实现点亮应急照明的功能。对于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需要在值班室内设手动启动按钮点亮疏散照明灯,而自带蓄电池的疏散照明灯具,要求断电后应能自动点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问题


按照新《建规》第8.4.1条(强条)确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和场所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1.3条的确定的建筑并不一致,如第13.1.3条第二款“建筑高度≤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可推论:所有公共建筑都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按照新《建规》第8.4.1条第13款要求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且条文说明中又增加了水幕、水喷雾、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等部位。


具体工程实践中,如果建筑按规范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建筑专业设置了少量的防火卷帘,电气专业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卷帘门控制箱直接控制卷帘门动作,不需要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这样做是否与《火规》第4.1.4条矛盾还有待商讨。


根据新《火规》第3.2.1条是否可以推断凡是有新《建规》第8.4.1条13款的建筑均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设消防控制室。由于新《火规》取消了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划分保护对象的规定,什么建筑和场所应设置区域报警系统?区域报警系统是否可以实现对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都难以明确。


设计实践中经常为了顺利通过消防审查,有联动要求的建筑均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均设消防控制室。消防应急广播(根据新《火规》第4.8.7条)、防火门监控和消防电源监控等设施统统都有的系统太复杂也不实用。建议对于控制流程简单的场所(如火灾报警后即可进行联动控制)可利用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控制输出触点对其消防设施进行控制。


可燃气体报警设置问题


新规范中增加了可燃气报警的设计规定,但总体感觉比较零散,还需要在新修订的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加以完善和统一。


首先,可燃气体报警设置场所应依据新《建规》第8.4.3条(强条)要求,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条文说明中说不包括住宅建筑的厨房,同时新《火规》第8.1.2条要求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成系统,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住宅内的报警器是否可以通过可视对讲回路传给物业管理部门,设计师比较纠结。由于各地消防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求不同,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新《火规》附录D规定:“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宜设置。


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2条对商业与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如何设置做出规定;然而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联动要求,如声光报警、紧急切断阀的联动及排风系统的联动控制等都应在新《火规》给出明确规定。


文章节选自于《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2017年第5期,《消防新规后电气设计的若干问题及处理》,文章版权归《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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