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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电标准设计说明(6.1后通规实施后参考版本)

 fx1164 2023-06-13 发布于北京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建筑类别:
5.项目整体概况:
6.建筑耐火等级:
7.建筑结构形式:
8.电气防火等级:

二、设计依据

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
建设部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13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1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313-2018;
2.当地各职能部门,如供电公司、节能部门、防雷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通讯文广部门等对本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准文号或审查答复意见等。
3.相关专业提供给的工程设计资料,如建筑专业提供的作业图;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专业的技术资料和要求。
4.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三、设计范围

1.本设计包括红线内的以下电气系统
1)10/0.4kV变、配电系统;
2)电力配电系统;
3)照明系统;
4)防雷、安全及接地系统;
5)电气节能设计;
6)电气抗震设计;
7)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
2.与其他设计分界界面:
1)电源设计分界点:电源分界点为地下一层高压配电室电源进线柜内进线开关的进线端。高压电缆分界小室属城市供电部门负责设计,高压电缆分界小室内设备由
供电局选型。本设计提供此线路进入本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的路径、高压电缆分界小室位置。
2)有特殊装修要求的场所,由室内装修设计负责进行照明平面的设计。本设计将电源引至配电箱,预留并在平面图上注明装修照明容量。
3)室外照明、泛光照明详见专项设计,本设计仅预留电源.
4)地下车库的战时设计由人防设计院完成,详见人防设计院相关图纸;
5)弱电智能化由业主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院专项设计,本次设计负责提供智能化各系统框图、预留相应的弱电主机房、弱电间(竖井)等,以及弱电的进出线预埋管。

四、10/0.4kV变、配电系统

1.负荷分类及容量
1)本工程负荷等级
特级负荷:
一级负荷:
二级负荷:
三级负荷:
2)各级负荷容量
特级负荷:         kW
一级负荷:         kW
二级负荷:         kW
三级负荷:         kW
2.供电电源
本工程为特级负荷用户,经过与供电部门和业主协商,明确本工程的供电电压等级为 10 kV,由周边市政电网两个不同区域的110kV或35kV变电所引来两路独立的          10 kV双重电源供电,采用电缆室外穿管埋地方式引入红线内,双重电源同时工作,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任一路电源都能承担全部特、一、二级以上负荷供电。最终供电方案以当地供电部门批复的供电方案为准。
对于以下重要负荷还要考虑第三电源,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消防用电按特级负荷供电,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商场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电源、收银系统、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机房等采用设备自带UPS,UPS电源柜由厂家自理。
3)设置集中电源为应急照明供电的场所:本建筑所有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场所。
3.变电所
1)本工程共设置      座变电所,各变电所安装容量、安装位置详见“安装容量及供电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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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电所防涝措施:各用户变电所均设置在户内陆下一、二层,不设置在最底层。
a.防潮措施:由建筑考虑防水防潮措施,高压配电装置考虑加热器防潮,变电所内为加装除湿装置预留电源及设备位置。
b.变电所防水防涝措施:变电所采取防排结合措施,进线管采取防水措施,进线管尽量避免直接由室外进入配电装置室,站内陆面抬高0.15m。
4.应急发电机房
1)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3.1.3条的规定: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2)根据规范和业主要求,本项目的所有消防负荷(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卷帘门、电动排烟窗等)和部分重要负荷(包括通讯、弱电及 IT系统、生活水泵、污水泵、客梯(每组一部)和货梯、航空障碍灯、重要区域的公共照明、超市冷冻/冷藏设备等设备)均需要接入柴油发电机组,经计算,本项目共设置     座应急发电机房(   发电机房~  发电机房),发电机容量及供电范围见“发电机安装容量及供电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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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启动状态,当两路市电同时失电时,应急发电机即自行启动,并在15秒内自动投入接至应急供电系统,机组应与电力系统联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在市电供电恢复时,所有备用电负荷自动转接回市电系统,发电机自动停止运转。
4)发电机房内的储油间须配置满足发电机组3小时全负载运行所需燃油量,每一个发电机房内设置1立方米的日用油箱间。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发电机组的排烟至屋顶排放。
5)本项目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符合以下规定:消防负荷设置专用的回路;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6)发电机房站内陆面抬高0.15m;柴油发电机组选用震动小,噪声低的产品,绝缘等级为H级,额定电压为230/400V,额定频率为50Hz。
7)机组配套控制箱,应预留与BA系统的联网接口,并可传送发电机组运行信号;发电机的废气应高空排放。
5. 高、低压供电系统结线型式及运行方式
1) 高压为单母线分段运行方式,中间设联络开关,平时两路电源同时分列运行,互为备用,当一路电源故障时,通过手/自动操作联络开关,由另一路电源负担二级以上全部负荷。高压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联锁,任何情况下只能有两个开关处在闭合状态。
2)低压为单母线分段运行,联络开关设自投自复/自投不自复/手动转换开关。自投时应自动断开非保证负荷,以保证变压器正常工作。低压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联锁,任何情况下只能有两个开关处在闭合状态
6.继电保护
1)10kV变电所进线采用过流、延时速断保护,出线采用过流、速断、零序保护,变压器设置过流、速断及温度保护(高温报警、超高温跳闸)。
2)继电保护装置采用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并预留通讯接口,满足继电保护功能并将系统数据传送至变电所监控系统和能源管理平台。站内设置一套中央信号屏及配电系统模拟显示屏。开关柜在现场就地控制,后台监控系统只监视不控制。
3)高压配电系统电表精度要求:高压计量互感器不低于0.2级,计量电表有功电能为0.5S级。
7.操作和信号电源
1)10kV开关柜采用中置式高压开关柜,配备综合继保装置,断路器采用真空断路器,选用弹簧储能操作机构,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为25kA,10kV出线开关柜内装设氧化锌避雷器作过电压保护。
2)操作电源:采用DC110V/100AH镍隔电池柜作为直流操作、继电保护及信号的电源。
8.电能计量
1)高压计量(物业收费计量):10kV电源进线处设置计量柜计量,计量表具及精度应按供电部门要求选取。
2)低压计量(物业收费计量)
a. 经过与业主协商,本工程商业选用远程费控电表。
b. 物业,娱乐,影城,零售,室内外步行街,商铺,主力店,次主力店实行低压计量。实行低压计量的各类业态,除在变压器出线处设总计量表外,变配电所各低压馈线回路也设计量表。
c. 公共用电负荷实行分路计量。变电所低压馈电回路照明、动力应按系统分别设计量表。动力配电中空调系统(制冷站内制冷机组、冷冻水泵、水蓄冷循环泵、冷却水泵分台计量;冷却塔风扇、供暖循环泵、补水泵分组计量)、给水系统及其他动力系统分组计量。
d. 计量表及互感器精度要求:高压互感器0.2级,计量表0.5级;低压互感器、计量表0.5级。电表须通过3C认证,电表外壳为阻燃材质。
9.功率因数补偿及谐波治理
1)10kV分变电所低压母线设置集中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要求补偿后10kV侧功率因数不小于0.95。
2)低压补偿柜电容器回路串接7%电抗器。变电所预留安装有源滤波器的位置,项目开业后由用户根据运行情况确定是否采购安装。
10.低压配电系统
1)各业态变压器低压侧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变压器采用2台一组的方式,每组设置联络开关,主进开关与联络开关之间设电气连锁(联锁方式须与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一致),任何情况下最多只能合其中的两个开关。变压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要求:800kVA及以下不小于25kA;1000kVA变压器不小于35kA;1250kVA变压器求不小于40kA;1600kVA变压器不小于50kA;2000kVA变压器不小于65kA。
2)低压保护装置
a. 低压主进断路器设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和接地故障保护,采用电动操作。
b. 联络断路器设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保护,采用电动操作。
c.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和消防风机等的馈电回路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其他的馈电回路断路器大于等于400A的采用三段式过电流保护,小于400A的采用两段式过电流保护(过载长延时、短路瞬时),或根据预期短路电流及计算和选择性配合要求选择三段式保护。
d. 非消防出线回路设分励脱扣器,用于非消防负荷切除和减载操作。
e. 低压配电装置采用抽屉式开关柜。
f.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
g.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TN 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TT 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2s; 当TT 系统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h.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11.电力监控系统
1)监测功能包括:
a.监测和显示高压进出线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数、开关状态;
b.监测和显示直流屏的控制母线电压、动力母线电压、充电电压、蓄电池电压、充电浮充电装置输出电流;
c.监测和显示高压功率补偿装置的无功补偿电流、无功功率;
d.显示变配电站的室内环境温度(由BA系统提供监测数据);
e.显示变压器的负载率、三相绕组温度和风机启停状态。
2)故障报警功能包括:高压柜:高压进出线过电流(过负荷)、过电压、低电压、短路、接地;直流屏:交流电压异常、充电浮充电装置故障、母线电压异常、蓄电池电压异常、母线接地。
3)记录功能包括:记录上述需要监测的运行参数和高压断路器的开关状态;记录上述各项故障报警发生的内容和时刻。
12.能源管理系统
1)监测功能包括:
a.监测并显示各用电支路或用电设备每日、每周、每月的能耗数据,形成同比、环比分析图;
b.监测并显示各用电支路和用电设备能耗的变化趋势、关键拐点和异常特征;
c.实现各能耗分项和各能耗区域的能耗数据汇总统计;
d.监测并显示变电所低压柜主进线、母联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率(母联不需要)、电度、开关状态;
e.监测并显示变电所低压柜出线的电流、电压、设计安装功率、实时有功功率、无功补偿功率(电容补偿柜)、功率因数、电度、长延时电流保护整定值、开关状态;f.监测并显示变压器的负载率、三相绕组温度和散热风机启停状态;
g.监测并显示数据机房内主UPS电源的输出电压、故障状态。
2)报警功能包括:
a.变压器:变压器超高温报警;
b.低压柜进出线:电压异常、过载报警;
c.消防控制室内主UPS:电压异常、故障报警;
d.数据采集网关设备运行状态异常报警。
3)低压配电系统电表精度要求:低压计量互感器不低于0.2级,计量电表有功电能为0.5S级。

五、电力配电系统

1.低压配电系统电压为220/380V,50HZ,TN-S接地系统,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应严格分开,N线绝缘。
2.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3.对于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在最末端箱采用自动互投切换;对于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对于二级负荷,由于本工程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故二级负荷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
4.配电间、控制室、电气竖井、消防和生活泵房、空调机房、锅炉房等设置配电柜和配电间的动力机房,均设置0.15m防水门槛。
5.制冷机组、地上商铺和出租办公等用电负荷采用密集型母线槽供电。在地下室及制冷机房内敷设的母线槽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6.消防水泵、喷淋泵、消防水炮泵、消防泵转输泵、消防风机等消防动力设备采用直接启动方式,当容量大于等于45kW时采用Y-△启动方式;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设备控制方式以设备专业图纸要求为准。
7.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8.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9.避难区域的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0.空调新风机、空气处理机、排风机、送风机等采用手、自动转换控制并预留BA控制接口;污水泵由设备自带控制箱,采用浮球控制器就地控制,低位停泵,高位起泵,超高水位报警;并预留水位显示及泵故障的BA接口。消防专用设备如消火栓泵、喷淋泵、消防稳压泵、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等不纳入BA系统;有关消防专用设备的过载保护应只报警,不跳闸。消防水泵第一台投入运行时,过载保护是动作跳闸,备用泵投入只报警不跳闸。
11.排风兼排烟风机,进风兼补风风机:平时,由BA系统控制,火灾时,由消防控制室控制,消防控制室具有控制优先权。
12.污水间、隔油间的排风机启、停需联锁控制其外墙送风风管上电动阀门的开、关;污水处理间内控制箱需安装在房间门口外附近,箱体配置门锁。
13.地上燃气餐饮商铺事故排风风机:
1)供电:电源引自商场就近的强电竖井内独立双电源配电箱,放射式供电;各商铺的事故排风风机旁设置就地控制箱,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启停按钮。
2)与燃气报警系统的联动:当餐饮商铺内有燃气报警时,燃气报警系统应与其对应的事故排风风机联动,并有反馈信号(风机的启、停信号)至消防控制中心的燃气报警系统主机。
14.影院放映设备设置专用集中双电源互投箱,采用电缆由变电所引两路专用回路,配电箱设在放映夹层;各影厅放映设备分配电箱电源引自放映设备专用电源互投箱。
15.屋面设备配电装置应安装在强电竖井、配电间或设备间内;远地控制电动机应在现场设置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室外电气设备应满足不低于IP54的防护要求。
16.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独立的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在报警5min内正常工作。
17.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满足如下要求:
1)照明:一般为±5%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为+5%、-10%额定电压。
2)电动机及其它无特殊要求用电设备为±5%额定电压。
18.交流电动机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重要电动机负荷的接触器、启动器的触点可熔化,且应能继续使用,但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和不应损坏其他器件(2类配合)。
19.当交流电动机旋转方向的错误会引起危险时,应有防止转向错误的安全措施;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20.本项目采用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均PC型,极数为4P。
21.放射式供电的非消防动力回路,变电所出线开关设分励脱扣附件;采用母线供电的回路,在母线插接箱内设分励脱扣附件;普通照明的供电回路按防火分区设分励脱扣附件;设置了分励脱扣附件的断路器均设辅助触点,以便反馈消防信号。
22.光伏发电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
2)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23.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满足一下规定: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六、照明系统

1.光源及灯具
1)地下车库:车道照明灯具采用线槽灯,停车位采用吊杆灯;配置LED光源。
2)地下设备机房:潮湿场所选用三防灯或防潮灯等密闭灯具,爆炸危险场所选用防爆或隔爆型灯具,其他采用一般灯具;配置LED或其他高效节能型光源。
3)变配电室照明灯具采用线槽灯,沿柜体排列方向布置;配置 LED节能光源。
4)楼梯间:LED节能光源。
5)商业区域:采用LED光源。购物中心照度均匀度不小于0.7,光源显色指数不小于80。
6)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 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7)选用的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
8)本工程采用的发光二极管灯光源(LED)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4.4.4条的要求。当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其色度应满足下列要求:办公室、工作间等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色温不应高于4000K,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在寿命期内发光二极管灯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发光二极管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2008规定的CIE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
9)装饰用灯具需与装修设计及甲方商定,功能性灯具如:荧光灯、出口标志灯、疏散指示灯需由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测报告,达到设计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荧光灯需配电子镇流器,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并要求荧光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小于0.90。
2.灯具效率: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优先选用效率高的灯具以及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室内灯具效率不低于70%,要求灯具的反射罩具有较高的反射比。
3.照度标准:本工程各功能区域的照明照度标准及功率密度值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电气节能设计专篇中的表格。
4.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置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还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5.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6.控制方式:根据照明部位的灯光布置形式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照明控制方式:
1)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所控灯列与侧平行;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尽可能少。
2)门厅、公共走道、地下车库、商业公共区域采用智能照明控制,分回路、分时间、分区域控制。
3)地下机动车库沿车道车行方向应设置两路线槽灯,不同线槽灯具应为不同回路。每路线由交叉供电的两个配电箱的2个普通回路设置,采用隔盏控制方式,可实现25%、50%、75%和100%照度控制。车位灯采用用雷达双功率感应灯。
4)楼梯采用移动感应控制,设备机房采用就地控制。
5)二次装饰区域的照明控制待装饰设计时再确定具体的控制方式。
6)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如室内街中庭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自然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及人员活动需求设置自动调节装置。
7.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设计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并与装饰设计协调一致。
2)营业区应根据商品对特定光色、气氛、色彩、立体感和质感的要求,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3)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位置宜装设重点照明。
4)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5)主要光源的显色性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的要求,营业厅的显色指数Ra不小于80,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显色指数Ra大于85。
6)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7)丝绸、字画等变、褪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店。
8.备用照明
1)本项目为大型商店建筑,其营业区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2)主力店、次主力店和超市采用双电源交叉供电,其正常照明可兼做备用照明;商场公共区域的营业区则利用公共照明配电箱(双电源)供电,可满足备用照明的供电要求;一般商铺的营业区要求二次装修
时,部分灯具自带电池,以满足其备用照明要求。
3)一般经营场所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9.电梯井道设置永久性220V检修灯及220V检修插座,供电回路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开关。在距电梯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设一盏18W节能灯,中间每隔7米设置一盏灯,电梯井道照度应不小于50lx,灯具采用防护罩保护(IP54),并在电梯机房和井道底距地1.30m处各设一个单联双控开关。在距井道底1.5m处设一只防水15A单相三眼检修插座(IP54)。灯具和插座的安装位置需由电梯安装单位确定并应避开电梯轨道及线缆通道,本工程中每一部电梯的井道照明和插座安装要求均相同,平面图中不再表示。
10.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保护措施,重型灯具严禁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
11.无障碍卫生间的照明灯开关应采用宽板型,高度为1m,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器(参见弱电智能化专业相关图纸)。
12.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空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2)航空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安装间距不大于52m;垂直安装自地面以上45m起,以不大于52m的等间距布置。
3)航空障碍标志灯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采取变化光强的措施。
13.室外景观照明、建筑泛光照明需结合总体环境景观设计布置,本次设计暂预留电源。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的具体要求如下:室外夜景照明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值为15%,建筑立面产生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为10lb,且避免对行人或非机动车人造成炫光,在保障照明效果的同时,防止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室外照明光源一般显色指数不低于60,室外公共活动区域的眩光限值满足标准要求(角度范围≥70°≥80°≥90°>95°;最大光强Imax(cd/1000lm) 500 100  10  <1)。
14.墙照明每一面不超过2.2W/m2;室外广场照明2.2W/m2;景观绿化照明0.54W/m2;建筑入口98W/m入口宽度;建筑入口顶棚4.3W/m2。
15.室内人员长时间停留场所,其光源色温不应高于4000K,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30lx,一般照明光源的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0,光源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照明频闪比不应大于6%,照明产品光生物安全组别不应超过RG0;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其光源色温不应高于5000K,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最小水平照度及最小半柱面照度均不应低于2lx。
16.车位指示照明系统:根据甲方要求,该系统由甲方委托专业厂家做深化设计。
17.残疾人坡道照明可结合总体道路照明统一考虑,照度不低于150lx。
18.高度大于12m的大空间照明线路上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9.安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吊装灯具玻璃罩,应采用防止玻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20.泛光照明和航空障碍照明等专项设计布置的灯具不应影响建筑外立面,灯具的外观形式须由建筑师最终确认。

七、建筑光环境

1.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适应。
2.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3.各种场所严禁使用防电击类别为0类的灯具。
4.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表3.2.4的规定。
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6.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0。
7.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度 、水平角士30度 、行车距离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8.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所的有关规定;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9.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6;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10.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同类产品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一般显色指数 (Ra) 不应低于80 ;特殊显色指数 (R9)不应小于0。
1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RGO) 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险类 (RG0) 或1类危险(RGI ) 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离要求的2类危险 (RG2) 的灯具。
12.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不应大于1;儿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频闪效应可视度 (5VM) 不应大于1.0。
13.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Ra)不应低于90。
14.各场所设置的疏散照明、安全标识牌亮度和对比度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15.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

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本工程采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以下简称“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应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2.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的控制要求如下: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2)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非火灾状态下工作模式:
a.由主电源为灯具供电;非持续型照明灯为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节电点亮状态。
b.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标志灯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c.需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该区域标志灯按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节保持电点亮模式。
d.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e.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光源由节电点亮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主电源恢复后,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而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熄灭其配接灯具的光源。
f.任一防火分区、楼层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5)火灾状态下工作模式:
a.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b.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c.借用其他防火分区疏散的区域在接受到火灾报警系统改变疏散方案信号时,自动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 的光源熄灭、 “禁止入内 ” 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d.采用其他不同疏散预案的场所在接受到火灾报警系统改变疏散方案信号时,自动按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控制所有需要关闭疏散出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 的光源熄灭、 “禁止入内 ” 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消防应急灯具选型及安装
1)消防应急照明光源色温大于2700K。
2)消防应急灯具(安装高度≤8m)及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选用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为 DC36V 的A型灯具。
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选择集中电源A型连续型灯具。
4)标志灯面板材料要求:地面设置采用≥4mm的钢化玻璃,1m及以下墙上设置采用非易碎材料。安装在顶棚及疏散路径上方的灯具面板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5)室内高度大于4.5米的场所,选用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高度3.5~4.5米的场所选用大型或中型标志灯;小于3.5米的场所选用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6)灯具安装高度:
a. 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室内高度≤3.5m的场所,底边距门框≤200mm;室内高度>3. 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50mm。
b. 方向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0.8m;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室内高度≤3. 5m的场所底边距地2. 2m~2.5m;室内高度>3.5m 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3m, 且不宜大于 6m。
c. 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安装的标志灯应布置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灯具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且高出地面≤3mm,其边缘高出地面≤1mm。d. 楼层标志灯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2.2~2.5m。e. 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且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防护等级:室外或地面安装时,不低于IP67;隧道及潮湿场所内安装,不低于IP65;B型灯具不低于IP34。
8)应急照明点亮响应时间:高危场所≤0.25s;其他场所≤5s;两种及以上疏散方案场所点亮、熄灭响应时间≤5s。9)应急照明蓄电池达到使用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规范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4.本工程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5h,而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集中电源应能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续型灯具光源由节电点亮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为0.5h;主电源恢复后,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达到0.5h而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应连锁熄灭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所以,本工程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0h(1.5h+0.5h)。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能保证放电时间仍为2.0h。
5.建筑内各区域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密集场所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不应低于10lx。
2)除“1)”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以及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不应低于5lx。
3)避难层(间);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不应低于1lx。
4)除去“1)”、“2)”、“3)”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及疏散通道、室内步行街、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变电所、 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不应低于3lx。
6.备用照明设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7.应急照明系统控制要求、设备及灯具采购、安装、管线敷设施工、系统调试、检测、验收等除应符合本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及《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的相关规定。
8.设置于在电气竖井内的A型集中电源的防护等级为IP33,若设置于潮湿场所(如水泵房、水箱间等)防护等级应为IP65。
9.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灯具外观形式须由内装最终确认。

九、低压设备选型及安装

1.各电气配电箱箱体高度600mm以下,底边距地1.5m;600mm~800mm高,底边距地1.2m;800mm~1000mm高,底边距地1.0m;1000mm~1200mm高,底边距地0.8m;1200mm以上,为落地安装,下设300mm基础。配电柜设备供应商在制造前,必须对加工设备在现场的平面安装位置进行测绘,确保制作后的成品满足现场安装要求,保证各功能的正常工作,还应完成设备的二次接线原理图,以及柜内外进出线的接线端子图和标准的二次仪表设备,提供柜面排列图,并提供有关方面确认后方可制造。并需要负责设备现场的开通调试和使用后整定值的设置,以满足实际使用。
2.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供电回路,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和非消防电源的配电箱应分开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并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控制室及设备机房内,消防设备配电箱及控制箱、应急照明配电箱箱体应有明显红色标志,箱内元件外壳应采用耐高温材料。普通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不低于阻燃C级的电线;消防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不低于阻燃C级耐火电线,箱内的断路器应采用短路保护,过载保护仅用于报警而不能切断电路。双电源进线的消防设备电源箱进线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小时的耐火隔板。安装于地下室的消防配电或控制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4X。水泵房安装的电气设备(配电箱、控制箱、按钮箱、按钮盒、开关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消防水泵房 IP55)。
3.本工程要求所有水管不得从配电柜、配电箱及控制柜(箱)上方穿过。
4.本工程要求所有低压断路器均具有隔离功能,低压断路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材料;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5.消防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且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它报警区域的设备。
6.采用PC级ATSE时,其触头的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负荷电流的125%;消防供配电用的ATSE应具有进线电源状态、欠压信号等参数输出功能,用于实现消防设备的电源监控。
7.SPD应选用具有CQC认证的SPD产品;应具有当出现危险的工频续流或工频漏电电流大于5A时能迅速脱扣的专用外部SPD脱扣器;其专用外部SPD脱扣器应满足《型式试验报告》中的相关规定。
8.所有消防配电设备均应满足CCCF认证。
9.照明开关均为暗装,除注明者外,均为250V,10A,应急照明开关应带电源指示灯。除注明者外,插座均为单相两孔+三孔插座。烘手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3m;儿童娱乐场所插座底边距地1.8m;潮湿场所插座底边距地1.5m;其它插座均为底边距地0.3m。开关,按钮盒底边距地1.3m,距门框0.2m。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内开关,插座选用防潮防溅型面板,有淋浴、浴缸的卫生间内开关、插座及其他电器,设备及管线应设在Ⅱ区以外。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若有容量较高或发热量较大灯具不应直接安装于可燃材料上与其接触。容量较高的灯具嵌入安装时,应采用隔热、散热措施,其电源线截面应不低于4mm2,且应设有金属保护管。
11.水泵、空调机、新风机等各类风机及设备电源出线口的具体位置,以设备专业图纸为准(包括设备的工艺流程、工况要求)。
12.换热站和水泵房的配电箱防护等级为IP54,安装在室外的设备控制箱及检修开关箱(盒)的防护等级要求为IP54。
13.通道上的防火卷帘门两侧安装手动按钮,安装高度1.3m,由卷帘门控制箱预埋JDG20至按钮盒。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灯具、开关、配电箱/柜等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配线要求、防爆分级分组等级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15.本工程所有控制箱均为非标产品,控制要求详见设备控制要求和配电箱预留接点表。风机、水泵控制原理图参考图集见附表3。
16.住户空调室外机和室内机之间需敷设空调信号线 RVVP-3*1.0,绕着空调铜管敷设(具体路径见暖通施工图)。
17.提供租户电源进线至每一间商铺内的隔离开关箱,隔离开关箱内设进线负荷隔离开关,设置在店铺靠后勤走道的墙体高位(吊顶天花内),但须满足店铺交付要求净高。隔离开关箱(需配锁避免租户误操作)由业主提供,隔离开关箱之后的线缆及租户配电箱均由租户自行负责。
18.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不应低于IP45。
19.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20.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内的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 0.85m~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
21.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操控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和调控面板应易于识别,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22.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和无障碍客房的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十、电缆电线、母线的选型及敷设(本工程室内电力电缆环境设计温度为35℃)

1.高压电缆采用 WDZAN-YJY-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烯烃护套低烟无卤A级阻燃耐火电缆。
2.低压消防负荷线缆选择
1)消防电源的主干线和支干线,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及消防电梯的电源线路采用耐火温度950℃,持续供电时间180min的耐火电缆(本设计考虑用YTTW-0.6/1kV)。
2)消防分支线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卷帘门等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线路采用耐火温度不低于750℃、持续供电时间不低于90min的耐火电缆(WDZB1N-YJY-0.6/1kV,其中“B1”表示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
3)末端电线采用 WDZB1N-BYJ-450/750V型。
4)消防设备控制线采用 WDZB1N-KYJY-0.6/1kV型,或 WDZB1N-BYJ-450/750V型。5)耐火电缆和耐火电线满足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要求。
3.低压非消防负荷线缆选择
1)干线和支线均采用 WDZB1-YJY-0.6/1kV型。
2)末端电线采用 WDZB1-BYJ-450/750V型
3)非消防设备控制线采用 WDZB1-KYJY-0.6/1kV型,或 WDZB1N-BYJ型。
4)电缆和电线满足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要求。
4.母线槽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插接母线选用五芯密集型铜制母线(4+1型),在竖井内明敷,插接箱内开关均设分励脱扣和辅助干接点,利用分励脱扣器,由消防控制室控制切断相关区域非消防电源。地下层的母线应满足IP54防护等级。插接母线终端头应封闭,并根据厂家产品要求在适当位置加膨胀节。
2)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炫目反光的涂层;母线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选用阻燃的绝缘材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性能,绝缘材料的表面温度升值不应超过55K。
4)用于消防设备配电的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180min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GB/T9978.1及行业标准GA/T537的实验。
5.电缆桥架要求:非消防电缆桥架为托盘桥架(无吊顶)和电缆槽盒(吊顶内),材质为静电喷塑(或热镀锌)钢制(材质要求需与成本复核后确定)。消防电缆桥架经防火处理的封闭金属槽盒(耐火电缆敷设用)及经防火处理的梯架(矿物绝缘电缆敷及在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用),材质为钢制材质为钢制(材质要求需与成本复核后确定)。
6.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满足下列规定: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电缆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的电力线缆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的导管或电缆槽盒保护。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或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40%;电缆槽盒内控制线缆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电缆槽盒内截面面积的50%。
7.室内高、低压耐火电缆沿经防火处理的封闭金属槽盒敷设;引至终端设备处支线沿线槽或穿保护钢管敷设,连接终端用电设备处采用金属软管;矿物绝缘电缆敷设在经防火处理的梯形电缆桥架内。消防线缆穿钢管或穿金属软管明敷处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其敷设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相关规定。
8.敷设在桥架或线槽内电缆首末端、转弯处及每隔50m处设有电缆编号,型号,起点及终点,用途,敷设日期等标记。所有电缆及管线在竖井内沿电缆桥架或电缆支架明敷时,必须将电缆和管线进行加固绑扎,以防因自重下垂将电缆或管线损坏。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2m加以固定,水平敷设时在电缆的首尾两端及每隔5~20m加以固定。
9.在电缆桥架上敷设的电缆在进入和引出桥架时,需穿钢管、金属蛇皮管、挠性金属套管或配线槽等保护,电缆穿焊接钢管管径的选择见后附表1。
10.母线、电缆桥架安装要求
1)母线槽、电缆桥架水平安装时,支架间距不大于2m,顶部距楼板0.3m,距梁下0.1~0.2m;多层桥架安装间距应不小于300mm;桥架转弯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垂直安装时,支架间距≤2m,除专用房间外,1.8m以下安装的桥架均应需加盖板保护;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2)桥架施工时,应注意与其它专业的配合,局部区域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桥架的高度及走向。电缆桥架安装时应按规范与其他管道保持间距,与一般管道平行>400mm(交叉>3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500mm(交叉>500mm),与有保温的热力管道平行>500mm(交叉>300mm)。室外(如屋面)安装的电缆桥架(线槽)底边距地0.4米安装,并采取防水遮阳措施,底部应留有泄水口,上部采用坡型盖板。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然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如槽盒、母线槽上方有排管交叉时应采取防水措施(母线连接处上方应避开水管、喷淋头等漏水点),间距不小于200mm,并在交叉处的槽盒、母线槽上设置防水遮挡板。母线及电缆桥架的正上方不允许与水管平行敷设;正下方不允许与热力管道平行敷设。确保所有水管不得从配电柜上方穿过。
5)消防泵房、制冷机房等设备用房的电缆桥架应在梁下0.3m处安装,并安装在所有水管的上方。
6)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7)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直线长度超30m,应设置伸缩节;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8)配电箱与水平桥架贯通的垂直桥架的规格尺寸除图中注明外,原则上均与水平桥架的规格一致。
9)桥架和母线的安装高度均为梁下150安装,最终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可根据BIM深化设计图与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11.电缆采用T接箱分支方式连接至配电箱,当分支电缆型号及截面未作标注时,表示与主干电缆相同,若改变截面时,长度应小于3m。
12.电缆穿管时保护管管径应大于电缆外径外径的1.6倍。
13.除系统图与平面图特殊注明外,明敷于潮湿场所、0.00及以下建筑楼板内暗敷、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采用镀锌焊接钢管SC(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采用套接紧定式钢管JDG(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非消防回路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0.00及以下建筑楼板内暗敷应选用重型导管,室内干燥场所暗敷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暗敷的塑料管的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电气安装用导管壁厚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14.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15.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16.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的1/3。当电线导管暗敷设在楼板、墙体内时,其与楼板、墙体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管线不应小于30mm)。
17.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钱。
18.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并涂防火涂料,或耐火金属桥架敷设。
19.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潜水泵为厂家自带控制箱,自带防水电缆。
20.所有暗敷直线线管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过路盒(箱),过路盒(箱)规格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但应该可以检修。
21.所有穿过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后浇带的管线应按国家、地方标准图集中有关作法施工。
22.所有配电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线均从箱内引出。
23.照明管线敷设
1)应急照明支线穿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墙内时,由顶板接线盒至吊顶灯具一段线路穿钢质(耐火)波纹管(或普利卡管),明敷时保护管须涂防火涂料。普通照明支线穿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吊顶内;机房内管线在不影响使用及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钢管明敷设。
2)照明平面图中导线根数标注“/n”表示n根导线,未标注的除单极开关接线为2根外,其余为3根。照明平面图中电线支线穿管管径为:普通电线2~4根为JDG20/SC20,5~7根为JDG25/SC25;消防耐火电线2~3根为JDG20/SC20,4~6根为JDG25/SC25。
3)地下车库车道上部的普通照明灯具在线槽底部吸顶安装,导线敷设在线槽内(图中部分导线画在线槽外面是为了更方便表示灯具之间的连接关系),线槽规格为125x75;车道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在线槽底部吸顶安装,其导线穿有防火保护措施的金属管敷设。车位灯采用管吊,底边距地3.0米安装。管线穿管暗敷。容量较高灯具(如卤钨灯、超过100W灯具)嵌入安装时,应采用隔热、散热措施,其电源线截面应不低于4mm2 ,且应设有金属保护管。
4)沿墙垂直敷设管线、楼梯间、无吊顶的办公室、会议室等有美观要求的场所采用穿管暗敷;有吊顶的场所沿吊顶内穿管暗敷;爆炸危险场所须穿管明敷;应急照明线穿管暗敷时,难燃材料保护层厚度≥30mm,穿管明敷时须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5)变电所照明管线沿照明线槽(100*50)敷设或直接采用线槽灯,单根线槽内带电导体数量不大于30根;地下停车库,非人防区吊杆安装。人防区采用链吊安装。
6)室外、潮湿场所、地下室等场所的电线管及照明线槽均采用热镀锌,其他场所是否采用热镀锌由甲方确定。
24.设计中未严格按照近路径表示的暗敷管线,施工时均应沿最近的路径敷设,预算统计管线时亦如此。
25.所有配电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线均从箱内引出;电缆(线)及穿线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PE线必须用绿/黄相间颜色的导线。
26.土建施工时,电气人员应密切配合,预埋管线或预留孔洞,如预留孔洞位置有梁柱,应适当调整孔洞位置,未经设计许可禁止在梁柱上开预留洞。
27.电缆穿越不同防火分区处;电缆沿竖井垂直敷设穿越楼板处;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件的隔墙处;沟道中每相隔200m或通风段处;电缆穿越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处;电缆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处;电缆敷设至建筑物入口处,或至配电间、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均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28.屋顶敷设的桥架的安装高度不低于屋面完成面400mm,桥架需做防水处理,并设混凝土墩子固定,间距为1m或满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十一、防雷、安全及接地系统

1.本工程各单体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均大于0.25(详细数据见计算书),故各单体均按照二类防雷建筑物设置防雷保护措施,本工程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为B级,建筑的防雷装置满足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及雷电波的侵入,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防雷接闪器:
1)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采用接闪杆、接闪带(网)、屋顶上的永久性金属物及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接闪网和接闪带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扁钢,接闪杆宜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钢管。
2)当建筑物采用接闪带保护时,接闪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部位,建筑物女儿墙外角应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外圈的接闪带及作为接闪带的金属栏杆等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或垂直面外。当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接闪器。
3)本建筑物设计明装接闪带(采用Φ10热浸镀锌圆钢),支架高度0.15m,支架间距1m,Φ10转弯处间距为0.5m,明装接闪带与引下线焊接连接(弧形过渡),焊接处应涂防腐漆。
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lOm或12m×8m的网格。5)屋面不同标高部位接闪带连接:a)尽量利用结构钢筋连接成电气通路;b)无结构钢筋利用时,暗敷或明敷采用Φ10热浸镀锌圆钢。所有接闪杆应采用接闪带或金属导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6)所有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还应在高度100~250m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7)当采用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金属板应无绝缘层覆盖;当双层彩钢板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其夹层中的保温材料必须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8)易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不得直接安装接闪器。可燃材料构成的屋顶上安装接闪器时,接闪器的支撑架应采用隔热层与可燃材料之间隔离。
9)建筑物屋面及外立面安装的玻璃幕墙、光伏板等有金属框架的物体,应将其每个单元的金属框架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10)所有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接闪器必须与防雷专设或专用引下线焊接或卡接器连接。
3.防雷引下线:
1)建筑物应利用其结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专用引下线;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设专用(设)引下线,且不应少于2根;专用(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轮廓均匀设置。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专用(设)引下线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专用(设)引下线上端应与接闪器可靠连接,下端应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引下线根数可不限,其中专用(设)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作专用引下线;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引下线的根数、间距及冲击接地电阻均可不做要求。
3)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等宜作为引下线,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各金属构件可覆有绝缘材料。
4)当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钢柱作引下线并同时利用基础钢筋做接地网时,可不设断接卡。当利用钢筋做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适当地点设置连接板,供测量接地、接人工接地体和等电位联结用。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5)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应采用焊接连接,接地装置引出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接地干线与接地干线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当接地点埋设于地下、墙体内或楼板内时不应采用螺栓连接。
4.接地及安全:
1)当基础材料及周围土壤达到泄放雷电流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防雷接地装置。
a.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网,并符合下列规定:每根专用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每根专用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4.24Kc2(m2)。
b.若基础为桩(或筏板)基础时,还应将桩(或筏板)内钢筋与基础梁钢筋连接连通。
2)当利用敷设在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接地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
3)铝导体不应作为埋设于土壤中的接地极、接地导体和连接导体(线)。
4)接地装置采用不同材料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
5)本工程含电子信息系统,电子设备信号接地、电源接地、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
6)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计入在雷雨季节,土壤干、湿状态的影响。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宜采用下列方法降低防雷接地网的接地电阻:
a.采用多支线外引接地网,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2√ρ);
b.将接地体埋于较深的低电阻率土壤中,也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极;
c.采用降阻剂,降阻剂应符合环保要求;
d.换土;
e.敷设水下接地网。
7)下列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采用设置非导电场所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除上述规定外,交流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保护性接地。
8)智能化系统及机房内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外界可导电部分、建筑物金属结构应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9)保护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测试以外,保护接地导体(PE) 、接地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应确保自身可靠连接;b)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除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允许外,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 。
10)各种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金属工艺设备、容器和管道,以及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必须设置静电防护措施。
11)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5.防侧击及均压环措施:
1)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时, 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2)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闭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
6.防闪电电涌侵入、防反击措施: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执行GB51348第11.3.5条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和11.3.6条防雷电反击的措施。
2)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采取下列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a.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b.屋面上有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将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c.从配电箱(柜)引出的线路应穿金属导管,金属导管的一端应与配电箱(柜)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应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金属导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金属导管穿过防雷分区界面,应在分区界面做等电位联结;
d.在配电箱(柜)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电涌保护器。
3)接闪杆、接闪线或接闪网的支柱、接闪带、接闪网上,严禁悬挂电源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等。
7.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气导通;
B.引下线3m范围内陆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
厚砾石层;3 外露引下线,其距地面2.7m以下的导体用耐1.2/50us冲击电压100
kV的绝缘层隔离,或用至少3mm厚的交联聚乙烯层隔离。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利用建筑物四周或建筑物内的金属构架和结构柱内的钢筋作为自然引下线时,其专用引下线的数量不少于10处,且所有自然引下线之间通过防雷接地网互相电气导通;
b.引下线3m范围内土壤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
15cm厚砾石层;3 用网状接地装置对地面做均衡电位处理。
8.建筑物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及防雷等电位措施:
1)为减少雷电电磁脉冲的干扰,宜在建筑物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设屏蔽,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及线路屏蔽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金属屋顶、立面金属表面、钢柱、钢梁、混凝土内钢筋和金属门窗框架等大尺寸金属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b.在需要保护的空间内,当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在两端及在防雷区交界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防雷等电位联结时,应采用两层屏蔽,外层屏蔽按前述要求处理;
c.两个建筑物之间的非屏蔽电缆应敷设在金属导管内,导管两端应电气贯通,并应连接到各自建筑物的防雷等电位联结带上;
d.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屏蔽空间由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穿入该屏蔽空间的各种金属管道及导电金属物应就近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e.每幢建筑物本身应采用共用接地网;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
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网互相连接。
2)进出建筑物外墙处的金属管线、便于利用的钢结构中的钢构件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应与建筑物内的接地导体、总接地端子实施保护等电位联结。
3)辅助等电位的联结导体应与区域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相连接:a)人员能同时触及的固定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b)保护接地导体;:c)安装非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电动阀门的金属管道。
4)当建筑物的电气与智能化系统需要做防雷击电磁脉冲时,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结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接地系统。
5)穿过各防雷区界面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当由于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被保护设备位置不在界面处,且线路能承受所发生的浪涌电压时,电涌保护器可安装在被保护设备处,线路的金属保护层或屏蔽层,宜在界面处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b.当外来可导电体、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防雷区界面时,宜分别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接地网;
c.建筑物金属立面、钢筋等屏蔽构件宜每隔5m与环形接地体或内部环形导体连接一次;
d.电子信息系统的各种箱体、壳体等金属组件应做防雷等电位联结。
6)进出防雷建筑物的线路应采取防雷电波侵入措施。进出防雷建筑物的低压电气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应装设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闪电直接闪击引入防雷建筑物的架空或室外明敷设的线路上时,应选择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严禁并联后作为大通流容量的电涌保护器使用。
7)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保护,当上级电涌保护器为开关型电涌保护器,次级电涌保护器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10m。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均采用限压型电涌保护器时,两者之间的线路长度应大于5m。除采用能量自动控制型组合电涌保护器外,当上级与次级电涌保护器之间的线路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装退耦装置。
8)配电线路用电涌保护器应根据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安装位 置对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冲击电流、放电电流、电 压保护水平等参数进行选择,电涌保护器应能熄灭在雷电流通过 后产生的工频续流;用于配电线路电涌保护器的冲击电流和标称 放电电流的参数,宜符合GB51348表11.9.5的规定。
9)同一线路上安装的电涌保护器应满足能量配合要求,电涌保护器在能量上配合的资料应由制造商提供。若无此资料,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5kA;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3kA。
10)需要保护设备的耐冲击电压Uw和220V/380V三相配电线路按GB51348表11.9.8的规定取值;其他线路和设备,包括电压和电流的抗扰度,宜按制造商提供材料确定。
11)220V/380V三相系统中的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与接地形式及接线方式一致,且其最大持续运行电压Uc不应小于GB51348表11.9.9所规定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12)电子信息系统信号传输线路电涌保护器,应根据线路工作频率、传输介质、传输速率、工作电压、接口形式、阻抗特性等参数,选用电压驻波比和插入损耗小的适配产品,并应符合GB51348表11.9.10-1和表11.9.10-2的规定。
13)与电涌保护器连接的导线应短而直,引线总长度不宜超过0.5m。电涌保护器安装线路上应设置过电流保护器件,该过电流保护器件应具备如下能力:
a.分断SPD安装线路的预期短路电流;
b.耐受通过SPD的电涌电流不断开;
c.分断SPD内置热保护所不能断开的工频电流。
14)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不应串联连接。金属电缆支架与保护导体应可靠连接。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电线电缆金属护层作为保护导体。
9.内部防雷: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除上述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十二、电气节能设计专篇

1.节能设计原则
1)在充分满足、完善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
2)综合考虑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电气照明、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计量与管理的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3)合理选择负荷计算参数,选用节能设备,采用合理的照度标准,减少设备及线路损耗,提高供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抑制谐波电流。
4)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2.供配电系统节能措施
1)本工程变压器总装机容量为40000kVA,单位建筑面积用电安装指标为93VA/m2,变压器正常的负载率均在75~80%之间。
2)变电所靠近负荷中心,配电间、配电管井设置在负荷中心,以减少低压侧线路长度,降低线路损耗。
3)变电所采用调谐滤波型无功补偿设备以降低系统谐波含量提高功率因数,减少线路损耗,补偿后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变电所设备布置时预留滤波器安装空间。
4)单相用电设备接入低压(AC220/380V)三相系统时作到三相负荷的平衡,照明系统三相配电干线的各项负荷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5)变压器低压侧的电力干线最大工作压降应当小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小于3%。
6)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和无卤低烟电缆电线,火灾时避免释放含氯的有毒烟雾,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电气照明节能设计
1)本工程照明设计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中规定的照度标准、照明功率密度(简称LPD)、统一眩光值、照明均匀度、显色指数、色温、能效指标等相关要求。本工程主要区域的照度标准、LPD、UGR、Uo、Ra等参数见“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和LPD值表”。
2)本工程采用高光效光源LED;在满足眩光限制的条件下,优先选用效率高的灯具以及开启式直接照明灯具;室内灯具效率不低于70%,要求灯具的反射罩具有较高的反射比;办公室、工作间等场所光源的色温宜在3300K~5300K之间。
3)设计在满足灯具最低允许安装高度及美观要求的前提下,已尽可能降低灯具的安装高度,以节约电能。
4)根据建筑物的建筑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具体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行经济实用、合理有效的控制设计。
5)根据照明部位的灯光布置形式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照明控制方式:
a. 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设计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尽可能少。
b. 门厅、公共走道、地下车库、商业公共区域采用BA控制系统,分回路、分时间、分区域控制。
c. 楼梯间采用移动感应控制,设备机房采用就地控制。
d. 二次装饰区域的照明控制待装饰设计时再确定具体的控制方式。
Imagee. 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如室内街中庭区域),照明设计应结合天然采光条件进行人工照明布置,自然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随天然光照度及人员
活动需求设置自动调节装置。
6)道路照明采用集中控制系统,除采用光控、程控、时间控制等智能控制方式外,还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同一照明系统的照明设施设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景观照明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开灯方案。除采用光控、程控、时间控制等智能控制方式外,还具有手动控制功能,同时设有深夜减光控制及分区或分组节能控制。
7)疏散指示灯采用低功耗的LED光源。
8)本工程在投入使用后,要求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a.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照明运行。
b.应建立定期清洁灯具的制度,办公室、会议室、卫生间、门厅、走廊灯具每年至少擦拭2次,厨房灯具每年至少3次,使得公共场所灯的照明输出功率达到额定输出功率的95%以上。
c.宜根据光源的寿命、点亮时间、照度的衰减情况,定期更换光源。
d.更换照明设备前应对每个空间的照度等级和照明要求进行调查。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功率相同的光源,不得随意改变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e. 除应急出口或有安保需求的场合,房间无人时应关灯。昼光充足的区域应关闭照明灯。
9)电气设备节能
Imagea.采用的电气设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要求。变压器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声,接线组别为D,yn11的干式变压器,变压器自带温控器和强迫通风装置。其能效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二级能效)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具体参数见下表。
b.电动机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并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其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节能评价值的规定。水泵、空调、送排风机等非消防设备按需采用变频控制。
c.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10)能耗计量系统
a.本工程设置一套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通过在建筑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资料,实现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
b.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采集水、电、燃气、燃油、外供热源、外供冷源和可再生能源共七类能耗数据,实现对建筑能耗的监测、数据分析和管理,且符合《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J08-2068的规定,并能向上级平台发送建筑能耗数据。计量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中的要求。系统要求保存36个月的数据;能够远程访问数据;仪表能够每小时、每天、每月进行报告。编制《计量和验证计划》,符合《国际能效策略和验证规程》(IPMVP)方法D,便于测量结果与基准模型比较,优化建筑能源利用。能源管理系统能够远程访问数据。
c.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采集的数据不应作为计量收费的依据。
d.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并具有计量数据输出功能;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e.本工程以下供电回路及场所应配置电子式电能计量装置:
变压器出线侧进线柜首端处应配置三相电力分析仪表进行测量;照明插座、应急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在变电所配电干线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制冷机组、单独供电的冷热源系统附属泵类、电锅炉及空调末端等供电回路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电梯、水泵、通风机、电热设备的供电干线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信息中心、厨房餐厅、健身房等其他特殊用电的供电干线配置多功能电力仪表进行计量。
f.数字水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并具有累计流量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数字水表及其接口管径应不影响原系统供水流速。在总管、饮用水、集中供热水、生活用水以及不同用途的等供水管上安装数字水表。
g.数字燃气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0级;并具有累计流量和计量数据输出功能。在供气管网引入管、厨房用气供气管、燃气锅炉供气管、燃气机组供气管等处安装数字燃气表。
h.热(冷)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热(冷)量表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回水管上;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集中供热的供热量、补水量、集中空调系统冷源的供冷量。
i.用能监测系统所采用的多功能电表和测量用互感器应为具备国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资质的企业所制造,准确度等级满足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应选用具有CMC(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CMA(中国计量认证)标志的产品。
11)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
a.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供暖、通风、空调、照明、动力、给排水、电梯等建筑设备。所有非设备自带的控制箱、电源箱均预留DDC电源,用于节能的楼宇自控系统使用。
b.设置低压联络线及电力运行监控系统以提高系统经济运行能力,并纳入电力运行监控系统。
c.地下车库采用CO监控与排风系统联动措施。

十三、电气抗震设计

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其主要的设计标准如下:
1.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2.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3.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4.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5.地震时应能保证人流疏散应急照明及相关设备供电;地震时需要坚持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电源装置;地震时应能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正常工作;地震时应保证通信设备电源的供给、通信设备正常工作。
6.变压器安装就位后应焊接牢固,内部线圈应牢固固定在电压器外壳内的支承结构上;变压器的支承面宜适当加宽,并设置防止移动和倾倒的限位器。
7.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震要求;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当底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壁式安装的配电箱与隔墙之间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连接。
8.设在水平操作面上的消防、安防设备应采取防止滑动措施。
9.安装在吊装上的灯具,应考虑地震时吊顶与楼板的相对位移。
10.当采用硬母线敷设且直线段长度大于80m时,应每50m设置伸缩节;在电缆槽盒、电缆槽盒内敷设的线缆在引进、引出和转弯处,应在长度上留有余量;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地震时被切断的措施。
11.缆线穿管敷设时宜采用弹性和延性较好的管材。
12.电气管路不宜穿越抗震缝。
13.当线路采用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敷设时,应使用刚性托架或支架固定,不宜使用吊架。当必须使用吊架时候,应安装横向防晃吊架。
14.当金属导管、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穿越防火分区时,其缝隙应采用柔性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并应在贯穿部位附近设置抗震支撑。金属导管的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应设置伸缩节。
15.配电装置至用电设备间连线宜采用软导体。当采用穿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敷设时,进口处应转为挠性线管过渡。当采用电缆梯架或电缆槽盒敷设时,进口处应转为挠性线管过渡。
16.金属材质桥架抗震支吊架最大间距:侧向12米,纵向24米。
17.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18.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铀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铀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9.建筑机电抗震设计需另行委托具备抗震设计资质的厂家进行二次深化设计。

十四、装配式建筑电气设计措施

1.本工程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预制构件种类包括预制外挂墙板,预制柱,预制梁,预制板,预制楼梯。本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
2.电气管线和预留孔洞(管道井)设计应做到构配件标准化和模数化,符合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公共建筑的整体要求。敷设在预制构件上的预留孔洞、坑槽、预埋套管应选择在对构件受力影响较小的部位。竖井内及公共区域的电气设备、管线明装(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其他区域预制构件中电气设备管线暗装。
3.电气专业预留预埋原则:预制墙体内预埋相应底盒及穿线管;预制梁内预留穿线管套管;预制楼板内预留相应底盒,管线敷设于现浇层内,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管线交叉。线管接管处均预留相应操作空间。在预制构件中的预留预埋要求布置合理,定位准确,预留位置不影响结构安全。
4.防雷引下线设置方式说明:防雷引下线利用现浇立柱或剪力墙内的钢筋或采取其他可靠的措施,避免利用预制竖向受力构件内的钢筋。防侧击雷:建筑外露金属门窗预埋金属埋件在预制构件中,采用-25x4mm热镀锌扁钢一端连接金属埋件,另一端伸出预制构件,与建筑每层圈梁及构造梁内主钢筋可靠连接,并与引下线联通。
5.消防线路预埋管暗敷在预制墙体上时应采用穿管保护,应预埋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6.电气专业预留预埋原则:预制墙体内预埋相应底盒及穿线管;预制梁内预留穿线管套管;预制楼板内预留相应底盒,管线敷设于现浇层内,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管线交叉。线管接管处均预留相应操作空间。在预制构件中的预留预埋要求布置合理,定位准确,预留位置不影响结构安全。
7.防雷引下线设置方式说明:防雷引下线利用现浇立柱或剪力墙内的钢筋或采取其他可靠的措施,避免利用预制竖向受力构件内的钢筋。防侧击雷:建筑外露金属门窗预埋金属埋件在预制构件中,采用-25x4mm热镀锌扁钢一端连接金属埋件,另一端伸出预制构件,与建筑每层圈梁及构造梁内主钢筋可靠连接,并与引下线联通。
8.消防线路预埋管暗敷在预制墙体上时应采用穿管保护,应预埋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十五、电气专业告知书

1.总则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电气施工和安装除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和标准。
3)施工前应及时与设计、监理等进行全面的施工设计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纪要和必要的风险防范。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通知本设计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征得本设计院电气设计师同意,由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签署的技术核定单或以设计院的修改变更图纸为准;涉及安全、节能和环保的修改变更应按照当地管理部门要求重新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5)承包商、产品供应商应在原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可根据建设方要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内容不得改变原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6)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与验收,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和国家系列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满足当地质检部门的验收要求。
2.供配电系统
1)供电电源进线路数、供电电压等级、供电负荷等级、系统主接线及保护和控制、应急电源的设置等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不得随意降低供电要求;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的规定。
2)施工单位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系统的主接线方式。
3.线缆敷设
1)选用的电线电缆、母线、电缆桥架等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
2)施工单位施工时不得随意减小电线电缆、母线的截面;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缆的规格型号;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缆的敷设方式;电线电缆的敷设除满足设计要求外,并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8)的规定。
4.电气防火
1)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电线电缆应采用耐火型,其耐火级别应满足设计要求。
2)成束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其阻燃级别应满足设计要求。
3)消防设备配电管线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穿过不同防火分区的布线孔洞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满足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的要求。
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和灯具应满足设计要求,灯具的防护及材料应满足相关的现行国家消防标准的规定。
5)施工单位不得降低原设计院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广播系统施工图的技术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探测器的种类和联动控制要求。
6)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电缆线路的设计、电缆、电缆附件的选择,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规定执行。
5.电气设备及元器件
1)电气设备及元器件不得选用国家和地方已颁布劣质和淘汰产品。
2)选用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国家权威机构的产品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各类质量认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满足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需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具备3C认证;供电产品、消防产品应具有入网许可证。
3)不得随意改变或降低设计对元器件的功能和技术参数的要求。
4)电气设备的防护外壳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该产品的国家制造标准的要求。
5)照明装置的施工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的规定。
6.电气节能
1)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或高于设计院施工图的对产品能效要求,并满足国家相关产品的能效标准。
2)照明装置及控制系统的选用和照明场所的功率密度限值应按照施工图的设计要求,不得擅自降低要求。
7.防雷与接地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院的防雷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雷电防护等级,防雷工程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的规定。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院的电气装置接地要求和施工图进行施工,电气装置的接地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的规定。
3)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4)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5)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8.其他
1)凡与施工有关而又未说明之处,详见系统图、平面图,或参见国家、地方标准图集施工,或与设计院协商解决。
1)本工程所选设备、材料必须具有国家级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证书(3C认证及3CF认证),必须满足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供电产品消防产品应具有入网许可证。
3)为设计方便,所选设备型号仅供参考,招标所确定的设备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不应低于设计图纸的要求。所有设备确定厂家后均需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四方进行技术交底。
4)根据国务院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本设计文件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图送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建设方应提供电源等市政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由各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应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具备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与土建施工密切配合。特别是各种暗装箱、盒的预留孔洞及母线、桥架穿剪力墙的孔洞。大于300mm的孔洞结构专业已预留,小于300mm的孔洞现场电工配合预留。电气设备安装定位时,如与水、暖设备相碰,现场视情况应及时调整。
6)所有与变电所、发电机房、配电间、控制室、电梯机房等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
7)设置在公共区域内的配电箱(柜)须加锁,电梯配电箱(柜)须加锁。
8)本工程所有电气设备应根据设备专业订货电气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后方可订货。

十六、消防电气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建筑类别:
5.项目整体概况:
6.建筑耐火等级:
7.建筑结构形式:
8.电气防火等级:
9.人防工程等级:
(二)主要规范和标准依据(含相关产品技术资料、开发商设计文件、函等)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14287-2014
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9.《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2011
10.《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2022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1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1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1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系统形式: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  集中报警  系统。
2.消防控制室设计
1)本工程消防控制室设在XX楼首层,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门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消防电源监控器等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规范GB50116-2013附录A、附录B的内容,并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有关信息的功能。
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6)消防控制室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四)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一般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2)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3)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凤机应采用联动/连锁控制的方式,还应在消防控制室
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4)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连锁控制方式:由消防栓系统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连锁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联动控制方式:消火栓按钮动作后,与该消火栓按钮所在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的 “与”逻辑作为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消防控制室显示报警的部位并接收启泵的反馈信号。
3)手动控制方式: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4)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6)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7)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8)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9)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手动机械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手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10)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湿式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连锁控制方式: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连锁控制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联动控制方式: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同时传至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该
报警阀防护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通过总线输出模块控制消防喷淋泵的启动。
3)手动控制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手动控制盘上,设专用线路直接手动控制消防喷淋泵的启动、停止。
4)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a.现场手动控制;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c.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d.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送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a.现场手动控制;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c.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d.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e.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4)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5)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6)防、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控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闭及防、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停。
7)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8)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a.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b.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防火卷帘的升降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就地手动控制按钮,并设明显标识。
2)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距卷帘纵深O.5m~5m内各设置2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探测器,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
3)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应能在消控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防火卷帘的动作信号以及与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均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设计
1)本工程在开闭所、变配电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采用烟感和温感探测器组合探测,直接接入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就地接收探测报警、就地控制方式。
2)在气体灭火防护区的出口外上方设置专用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同时启动该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其他警报器有明显区别。
3)气体灭火的自动控制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报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气体灭火 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报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阀门;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联动控制防护区域 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4)在防护区的疏散出口门外分别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5)在气体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将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选择阀的动作信号及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等反馈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在防护区内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自动状态应分别在防护区内外显示,并将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7.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本工程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8~20s。在火灾确认后,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停止所有声警报器工作。
2)当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3)本工程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采用定压式输出,其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全楼进行广播。应急广播的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
a.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并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b.消防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台用时,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c.在消防控制室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
d.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e.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
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由发生火灾的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大于5s。
9.非消防电源控制设计:本工程在相关配电回路或配电箱设置分励脱扣器,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确认后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10.电梯的联动控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功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同时反馈信号至消防控制室。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应传送给消控室显示。
1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3)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4)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接收消防联动的控制信号,并应具有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
(五)系统设备的设置与安装要求
1.火灾报警控制器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要求: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超过200点,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超过100点,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系统总线上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火灾探测器的设置与安装:
1)本建筑若有下列场所,其探测器按下表对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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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型探测器与灯具的水平净距应大于0.2m;与送风口边的水平净距应大于1.5m;与多孔送风顶棚孔口或条形送风口的水平净距应大于0.5m;与嵌入式扬声器的净距应大于0.3m;与自动喷淋头的净距应大于0.3m;与墙壁、梁边或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大于0.5m.
4.在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设带消防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按钮底边距地1.3m明装并设有明显标识。
5.在每个报警区域内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设在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其声压级不小于60dB;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高于背景躁声15dB。6在 走道等 场所内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专用电话网络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在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8.当被控设备相对集中时,消防模块在金属模块箱内集中设置。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100mmx100mm的标识,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9.火灾声光警报器、壁挂扬声器底边距地2.25m明装;火灾显示盘、消防电话专用分机、电话插孔底边距地1.3m安装,消火栓按钮安装于消火栓箱内。
(六)系统供电与接地设计
1.消防控制室等由消防专用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蓄电池组的容量需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此电源设备由设备承包商负责提供。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与建筑物共用接地方式,在消防控制室设专用接地板并采用线芯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专用接地干线与建筑物接地体可靠联接,要求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3.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均应做好等电位连接;消防控制室接地板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采用截面积不小于4mm 铜芯绝缘导线。由甲方另行委托专业设备厂家负责安装、检测。
(七)消防系统布线设计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4.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 Bl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设时,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5.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
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本工程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主机内置DC24V电源装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287-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定。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
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具有下列功能:探测漏电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12个月。
4.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且该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5.本工程在非消防配电回路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检测点设置在电源进线处的配电箱内。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信采用CAN总线型式连接。
(九)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计
1.本工程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主机内置DC24V电源装置。
2.系统由监控主机、中继器、监控模块和传输缆线等组成,系统设备应满足《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28184-2011的相关规定。
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消防设备供电及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记录,并
实时显示被监测电源的工作状态及故障点位置。
4.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通信采用CAN总线型式连接。
(十)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
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
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2.本工程设置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在探测到燃气泄漏时,应能联动燃气
关断阀关闭,同时发出声音警报信号。
3.可燃气体探测器具有联动关断燃气关断阀功能,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
可燃气体阀门。
(十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与备用照明设计
1.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另详《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说明》。
2.备用照明(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
a.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
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b.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
等重要机房;
(十二)其它
1.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可根据具体订货产品由供货商进行深化设计。
2.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6.本工程系统的成套设备,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及电源设备等均由承包商成套供货,并负责安装、调试。
7.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
8.图中有关材料、设备的选型最终以建设单位指定产品为准。

十七、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况
1.本项目人防工程为:附建式人防工程,设置在地下    层,平时为汽车库及设备用房。
2.人防工程面积 :           。划分为    个防护单元。
3.人防工程等级:甲类核6级人防物资库(防化等级:丁级);甲类核6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化等级:丙级);甲类核6级移动柴油电站(防化等级:丁级)。
4.人防警报室设置在  号楼屋顶,面积不小于    。内部预留有电源与通信线管。
(二)主要依据规范和标准
1.设计任务书及总说明中相关内容;有关专业提供的图纸及设计资料;人防主管
部门的审批意见;
2.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主要有: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013-2010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 2009年版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国家、省、市现行的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
(三)设计范围
1.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动力配电、照明、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通信、接地及安全措施系统。
2.本工程电力系统电源(220/380V)的分界点为人防电源配电箱内进线开关进线端。
3.本工程电气专业其余功能详平时功能设计电施图纸。
(四)供配电系统:
1.负荷分类:
1)平时负荷:
按非人防同类建筑负荷要求供电。
2)消防负荷: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可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3)战时负荷:
二等人员掩蔽所: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按战时一级负荷供电;重要的风机、水泵、三种通风方式装置系统、正常照明、洗消用的电加热淋浴器、区域水源的用电设备、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按战时二级负荷供电。物资库、汽车库:基本通信设备、应急通信设备、柴油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应急照明按战时一级负荷供电;重要的风机、水泵、正常照明、 电动防护密闭门、电动密闭门和电动密闭阀门按战时二级负荷供电。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按三级负荷供电。
本工程一级负荷容量        kW,二级负荷容量        kW,其余三级负荷容量kW。
2.供电电源:
1)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无法引接到区域电源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EPS、UPS)自备电源;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2)城市电力系统电源(又称为市电、外电源)是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用电设备的主要电源。
3)内部电源(又称内电源)——包括柴油发电机组和蓄电池组。主要是在城市电力系统电源(外电源)被破坏后使用,供战时应急照明和通信、警报设备用;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与隔绝防护时间相一致;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4)各类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其供电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5)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6)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a.中心医院、急救医院;b.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本工程人防战时内部电源按人防电站柴油发电机组设计:在防火分区    的第    防护单元,内设     台      kW发电机。
8)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3.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4.本工程战时供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5.本工程内所有电动机均采用全压直接启动方式,污水泵采用液位传感器就地自动或手动控制,战时风机为手动控制。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电气设备当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必须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6.每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
7.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内应设AC220V 10A单相三孔带二孔防溅式插座各2个。
8.在滤毒室内每个过滤吸收器风口取样点附近距地面1.5m处,应设置AC220V1OA单相三孔插座1个。
9.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AC380V 16A三相四孔插座、断路器各1个和AC220V 10A单相三孔插座5个。
10.防化器材储藏室应设置AC220V 10A单相三孔插座1个。
11.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宜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12.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最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
13.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
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14.通风方式控制箱、通风方式信号灯箱和音响装置做法详图集07FD02-12、13及36页。
(五)照明、应急照明:
1.照明光源宜采用各种高效节能荧光灯和LED灯。并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2.灯具的选择宜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灯头。当室内净高较低或平时使用需要而选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做法参见图集07FD02第26页及 05SFD10第6-3等页。
3.一般人员掩蔽室:采用链吊LED灯,通道及口部房间:采用软线吊灯。灯具所用镇流器应为高品质电子镇流器,必须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其中大面积照明场所灯具效率不小于75%,功率因数不小于0.9。应急照明灯具应具有难燃外壳。消防应急灯具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规定。
4.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贮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照明还应设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宜设过渡照明。
6.战时的应急照明宜利用平时的应急照明;战时的正常照明可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7.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做法见国标图集07FD02第31、32页-32等页及 05SFD10第6-4等页。
8.防空地下室战时通用房间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如下表:非战时照明要求详平时功能设计电施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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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低于5 lx;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非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收、发信机房、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电站控制室、通道等场所)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
10.消防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b.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11.战时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空地下室的隔绝防护时间(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表5.2.4)。
12.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六)线缆敷设:
1.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电缆或电线应采用铜芯缆线。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包括动力、照明、通信、网络等)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防护(密闭)处理做法参见图集05SFD10及07FD02。
3.当防空地下室内的电缆或导线数量较多,且又集中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桥架敷设的方式。但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做法详图集07FD02第21页及05SFD10第5-5页。
4.各类母线槽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通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做法详图集07FD02第24、25页及05SFD10第5-6页。
5.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同类多根弱电线路可合穿在一根保护管内,但应采用暗管加密闭盒的方式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保护管径不得大于25mm。做法图集05SFD10第5-3页。
6.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根管径为50mm备用管,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7.4.5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8.从低压配电室、电站控制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战时内部电源配电回路的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时,在穿过的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内,应采取与受电端防护单元等级相一致的防护措施。
9.在顶棚内的电缆、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导线接头应采用密封金属接线盒。
(七)设备安装
1.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2.每个防护单元内的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宜设置在清洁区内,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可设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3.照明配电箱、动力箱、水泵风机控制箱均为明装,除注明者外,底边距地1.6m;箱体上沿距地不大于2.2m;配电柜落地安装,除注明者外,柜体基础高度大于等于0.3m;除注明者外,照明开关底边距地1.3m暗装,电源插座均为底边距地0.3m暗装。
4.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均为明装,除注明者外,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1.6m;通风方式信号指示灯箱均为明装,除注明者外,安装高度为距门上口0.1m;音响信号按钮,除注明者外,暗装距地1.3m。
5.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6.水泵、空调机、新风机、各类风机等设备电源出线口的具体位置,以水,暖专业图纸为准。
(八)通信
1.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中的值班室、防化通信值班室、通风机室、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等房间应设置电话分机。
2.人员掩蔽工程应设置电话分机和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并应设置应急通信设备。
3.物资库、汽车库工程中的应急通信设备、通信设备电源的位置就设在人防电源配电柜(箱)内,不再另设专用的配电箱。
4.当地面建筑物顶层设置警报器时,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内设置专用的控制箱,并在警报器所在处,就地设有控制按钮,并设有紧急切除电源的措施。
5.物资库、二等人员掩蔽部等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内的通信设备电源最小容量应按3KW预留。
6.按照现行《战技要求》中要求,通信设备的配置由通信部门配置。
(九)接地及安全措施
1.防空地下室内部配电系统,内部电源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采用TN—S系统;引接区域电源时宜采用TN—C—S系统。
2.防空地下室接地保护系统与建筑物其它系统共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1欧姆。
3.防空地下室室内应将下列导电部分做等电位连接:
1)保护接地干线;
2)电气装置人工接地极的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室内的公用金属管道,如通风管、给水管、排水管、电缆或电线的穿线管;
4)建筑物结构中的金属构件,如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的金属门框等;5)室内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
6)电缆金属外护层。
4.各防护单元的等电位连接,应相互连通成总等电位,并应与总接地体连接。具体做法参见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15D50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05SFD10。
5.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
6.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加设剩余电流保护器。
7.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2)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3)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做防静电接地;
4)输油管道接头井处应设置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8.本人防工程接地装置的设置要求及接地平面详见防雷设计图纸。
(十)平战转换
1.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的柴油电站中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柴油发电机组应在15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机组、附属设备及管线平时均可不安装,但应设计到位,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好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基础、吊钩、管架和预埋管等。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3.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4.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5.其他按照当地人防办要求。
(十 一)其它
1.本设计文件、图纸需报人防主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审图批准后,方可施工。
2.凡与施工有关而又未说明之处,参见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图集施工,或与设计
院协商。
3.本工程所选设备材料,必须具有3C认证;供电产品、消防产品应具有入网许可证。本工程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沿海项目,应选用防盐雾腐蚀的电气设备、材料和产品,或采取防盐雾腐蚀措施。
5.电气施工人员应与土建施工人员密切配合,事先做好预留洞和埋管工作。
6.选用国家标准设计图集如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 电气专业 05SFD10;
《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07FD01-02;
《建筑物防雷设施安装》 15D501;
《等电位联结安装》 15D502.
《常用水泵控制电路图》 16D303-3
《常用风机控制电路图》 16D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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