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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诉中证据的“三性”

 江中鸟6933 2018-06-15


我们通常认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三个属性或者三个特征,在法庭上也会围绕着证据的三性进行,接下来我们来一一分析一下:

一: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内容上的真实之分。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者证据本身必须真实,非虚假、伪造、变造、篡改的,而不论其是否反应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

  举个例子,一张借条,被告承认名字是他签的,但称借条指向的款项没有交付,在质证时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然而,借条本身是被告签名出具的,只确认了形式上的真实性,而款项有无交付,涉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因此,被告应当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真实性并非非真即假的关系,有的证据可能出现一种悬疑或者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不能确定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们可以说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但不能认定他就是假的。

二:证据的合法性

1、证据主体合法

  指形成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做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必须有相关鉴定资质;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法官说着书记员独立调查等等。

2、证据收集方式合法

  这里要看证据的收集方式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3、证据程序合法

  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证据程序合法不仅要求质证程序合法,更要求形成证据的程序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要将证据程序违法与证据收集方式违法相区分。证据收集方式本质上是指证据收集的手段或措施的问题。

4、证据形式合法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种类所做的规定和形式上的要求,

小结:证据合法性要求主体、方式、程序和形式四方面合法。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三:证据的关联性

  关于证据关联性的争议点在于将关联性究竟定位于证据资格的标准还是证据证明力的标准。还是说证据关联性的认定既包含对证据能力的确定,也包含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涉及证据能力的证据关联性称为形式关联,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关联性称为实质关联。

  事实上,有关联的征集未必具有证明力,也就是说,有关联的证据未必与待证事实之间有证明关系,因此应当将证据的关联性纯粹作为证据的资格标准。

对于关联性的检验

1、实质性的判断

一是争议的事实

原告为胜诉或者被告为了抗辩而必须证明的事实。这种事实由实体法规范和当事人的主张所决定,一般为要件事实或者案件基本事实。要件事实在理论上可以被划分为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消灭要件事实。

二是辅助事实

  关于证据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有无、大小的事实,以及作为案件背景的事实。在对待事实归类以确定范围的基础上,判断证据的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实质性的抗辩,对方当事人欲排除该证据,就可以提出不具有实质性的抗辩。

  假如被告提交了门诊病例、医疗费票据、以证明原告因借款一事将其打伤,这跟借款合意无关,因此不具有实质性,因而也没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首先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这里的待证事实可能只有一个证明对象,也可能是若干个证明对象组成一个待证事实。如果当事人举出证据拟证明待证事实项下的某个证明对象,仍认为证据与本案具有实质性,而不能认定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

2、证明性的判断

  证明性所要求的仅是证据对待事实存在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即它有某种证明待证明事实存在与否的可能或倾向。只要存在这种可能与倾向,就足以构成关联性。法律并不要求这一证据对待证事实实际具有证明力或者足以证明待证事实,这样证明性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就区分开来了。

  证据的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力的结合,即证据相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是指性和证明性。实质性与证明性相结合,证据才具有关联性,无论欠缺二者中的哪个要素,证据的关联性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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