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国的劳资关系并未走向缓和,而是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也不是所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都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在发生劳动纠纷后,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往往证据很不好收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文意在通过相关法律文件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增强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善于收集、保存各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条、员工卡、工服、应聘登记卡、录音资料以及同时出现单位公章及本人姓名的书面材料,为日后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因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证人证言作为劳动者可以取得的为数不多的证据类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在实际发生劳动纠纷后,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还要看证人的身份,一般来讲,职工同事的证言比较可信,且在职的职工比离职的相对可信,而职工亲属及其他人的证言证明力就要小的多,甚至没有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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