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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正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三生缘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evenight11 2018-06-19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2766063]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钟正芳钟某某,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凉水井路262号附4号。
委托代理人魏伟,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三生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凉高山街上田坝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莫淑琴,总经理。

审理经过

2016年5月23日,申请人钟正芳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自贡三生缘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魏伟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得到了申请人的授权,且其提出申请时,本院尚未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钟正芳钟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自贡三生缘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德辉
审 判 员  黄剑波
人民陪审员  刘 安

裁判时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 记 员  李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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