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 [862] 当事人信息申请人:黄小平,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小平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黄小平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人员审判长 林雄东 裁判时间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书记员 方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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