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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平、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evenight11 2018-06-19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    [862]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小平,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村一路40号厂房A。组织机构代码:74801663-5。
法定代表人:湛笑玲。
申请人黄小平以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黄小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小平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黄小平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富华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人员

审判长  林雄东
审判员  林 静
审判员  吴振滨

裁判时间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方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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