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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加坡实践看中国金融科技监管

 QuanLiRen2016 2018-06-22

“新加坡是世界领先的金融中心和世界金融科技领域领先地位的有力竞争者”,《2017金融科技报告》中如是评价。当地便利的经商环境使其成为金融资本进入亚洲市场的首选门户,且金融科技类企业聚集程度高,目前已有超过300家金融科技起步公司落户新加坡。超过20家跨国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也在本地设立创新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其中过半数都是在2016年设立的,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中心LATTICE80也于当年在新加坡落户。

与此同时,中国正带动亚洲替代北美成为全球金融科技投资第一目的地:2016年前9个月中,来自中国的金融科技公司获得的融资占全球金融科技公司融资总额的一半,首次超越美国位列全球第一。在这一年中,中国是唯一金融科技融资额有所增长的地区。

虽然两国同属亚洲地区,在金融科技领域也已各有建树并呈现猛烈的发展势头,但实际上,中国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探索才刚刚开始。在其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一项问题,就是如何通过监管加强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控制。

金融科技一方面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同时分散了相关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技术性本质上并没有消除或减少风险,而是将其转移了。除此之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产生。

而中国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现存较多缺陷及争议。

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总体上呈现“弱监管”的特征,甚至在某些领域是无监管的。国内目前已经出台了对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但是,整个金融科技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框架缺乏实质性的机构、规则和执行力支撑,使得金融科技整体呈现弱监管特征,部分领域的监管甚至严重缺位。这种监管的不足或缺位,是目前金融科技风险事件频发的重要制度性根源。

我国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另一个特征是“分业监管”。我国对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网络贷款、众筹以及虚拟货币等金融科技业务模式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监管: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对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直接监管,监管力度较强,具备一定的法律规范约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网络贷款和众筹相对于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来说监管力度较弱。网络借贷由银保监会负责,而股权众筹融资则是证监会负责。这些监管机构在制度规范、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方面进行了一些监管体系的建设,但由于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两个领域的监管程度并不充分。当前对金融科技不同业务的监管机制存在差异,缺乏完善的规范体系,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容易带来制度性错配。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也对监管体系带来了深刻的挑战。

这首先体现在金融科技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和混业化经营的趋势,而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且以机构监管作为基础,从而可能呈现混业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系的制度性错配。其次,金融科技由于其创新性强,可能存在较为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第三,金融科技的信息化程度和科技含量高,跨界特征明显,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完备性提出了挑战。金融科技的虚拟性也易导致监管的稽核审查或现场取证等面临技术性困境。

从2015年至今,我国有多项规定出台,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产生了从“促发展”到“严监管”的转变。

表1:我国金融科技相关政策列表

表格来源:《中国在线理财商业模式报告2016》

相比较而言,新加坡政府顺应金融科技发展潮流,积极制定金融科技政策,使得新加坡从各种举措中获益,成为了全球金融科技枢纽,同时也是具有吸引力的创业之地。

自2015年,新加坡将建设“智慧国家”作为政府的重点发展任务,全面支持市场创新,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在此背景下,新加坡结合自身的金融业基础,不遗余力地推动金融科技企业、行业和生态圈的发展,致力于成为世界智能科技大国和智能金融中心。

表2:新加坡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的发展历程

表格来源:作者整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对于金融科技来说,其监管并不适宜一味的严格,而更加拥抱“包容性”的监管。新加坡的沙盒制度为创新技术实验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包含对失败的后果和对金融体系整体安全和健全的维护,非常值得借鉴。

图1:新加坡“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介绍

图片来源:互联网

新加坡沙盒监管的实施方法是允许传统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在既定的“安全区域”内试验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模式。MAS在筛选入“盒”企业时,会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具备实施和推广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能力,具有切实的技术创新性且能够解决当前重大问题或为消费者和行业带来益处。第二,企业需要实时向MAS汇报测试进程和测试结果,具有可接受的退出和过渡策略来终止创新业务。第三,对于无法进入监管沙盒中的旧技术、尚未测试的技术、可另外试验而没必要进入监管沙盒和没有推广意图的四类项目,企业向MAS提交申请及技术说明等文件,经过审核后,MAS将在2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适合的项目进行评估和测试,根据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进入监管沙盒。

监管沙盒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达到规定好的测试时间,MAS所规定的任何法律和监管规则将同步到期,企业将退出沙盒。如果企业因为特定原因需要延期的,可以在监管期结束前向MAS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企业在监管沙盒期间的测试结果非常满意,企业在退出沙盒后将继续享有更大范围内部署相关技术的解决方案的权力。

金融科技创新的实时性要求较高,而监管因为没有先例而审批周期长,很容易错过科技创新的发展时机,监管沙盒有效的解决了这个矛盾,让创新在指定区域和范围内即时开展。同时,技术创新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可能影响创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控制不好甚至会酿成系统性风险,破坏金融系统稳定,监管沙盒能够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降低了创新的风险性。

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实践经验,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1、统一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科技的不同商业模式分管于不同的机构。新加坡的科技金融都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了机构间管理强度、方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2、 以鼓励创新为出发点

我国的监管政策主要以维护该行业健康发展,趋利避害为出发点。新加坡的监管机构主张在可以控制的小范围内测试其新产品、新服务等的机制,以实现保护消费者,支持真正金融创新。在维护健康发展的同时,我国也应逐渐将政策重心转移至鼓励创新。

3、提出适合本国金融科技的监管道路

因各国金融背景、当前金融环境以及预期目标有所差距,相关监管规则制定上存在着差异,因此,我国借鉴监管沙盒制度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时,需根据本国国情,理论结合实际,提出适合本国金融科技的监管道路。 

在鼓励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金融科技监管缺位也应得到相应的正视。在金融科技事件频发的阶段,监管机构需要在原则性监管和限制性监管之间进行权衡,防范和化解金融科技引发的风险及其潜在的经济社会冲击。

参考文献

《2017金融科技报告》

《中国在线理财商业模式报告2016》


作者 | 姚雨桐

招商蛇口产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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