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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延友教授的证据法试题 | 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蜀地渔人 2018-06-22

易延友的证据法试题

感谢易延友教授供稿!

本学期证据法学考试选取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李锦莲案作为原型案例,略加改编后成为试题。该案由于最高检启动复查、最高法指令再审而具有较大的影响;该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证据问题;该案中的证据涉及的核心问题又是我国已经确立了的证据规则。表面上看,英美法中存在的证据规则在我国均付之阙如,但实际上,这些证据规则在我国只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述。尽管表述方式不一样,但功能上却是一样的,在效果上是殊途同归的。通过李锦莲案,再看一看本学期证据法期末考试,就能清楚地知道,系统地掌握证据法知识,对于司法实务是多么地重要。

2018年春季学期法律硕士证据法学期末考试试题

本考试为开卷考试。时间120分钟。


阅读案例,回答问题。

 

【本案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对原型案例已有了解,答题时请以本试卷给定的条件为准】李大壮被指控故意杀人,被害人是他邻居李大同的未成年弟弟李小同,检方指控李大壮用火柴杆将老鼠药挑入桂花奶糖将其扔到李大同家必经之路上,致李小同捡到后误食身亡。审判中,控辩双方提供了下列证据:(1)李大壮在被抓获后临时关押在乡政府,5天后,李大壮趁看守人员不注意,于深夜逃走,这说明李大壮属于畏罪潜逃;(2)被告人辩解:逃走的原因一是刑讯逼供,自己受不了了;二是给警方时间侦查,等查到真凶后自己自然就摆脱了嫌疑;(3)李大壮与邻居李大同的妻子吴爱香长期通奸,被李大同的幼弟李小同发现后报告其奶奶,导致李大壮与吴爱香事情败露,既丢人又丢脸,还被吴爱香断绝了两性关系,因此怀恨在心;(4)被告人辩解:通奸是事实,但提出断绝关系是被告人的主意,并无怀恨在心;且与吴爱香通奸的还有其他同村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的妻子还曾经为此与吴爱香大打出手,他们和他们的妻子下毒的嫌疑更大;(5)鉴定意见一(毒物化学鉴定),出具时间2018年5月12日,证明被害人胃内容物中有毒鼠强成分;(6)鉴定意见二(尸检报告),出具时间2018年5月11日,援引鉴定意见一,证明被害人死于毒鼠强中毒;(7)速杀神老鼠药4包,其中3包包装完整,1包已经打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四包老鼠药是案发后第三日从被告人李大壮家中搜出;(8)鉴定意见三:对4包老鼠药中包装完整的一包进行了检验,发现含有毒鼠强成分;(9)桂花奶糖糖纸3张;提取桂花奶糖糖纸的笔录;证明桂花奶糖糖纸是从案发地点收集;(10)鉴定意见四:桂花奶糖糖纸上含有毒鼠强成分;(11)证人甲、证人乙证明被害人捡食毒糖之前看到被告人从捡糖地点经过;(12)证人丙、证人丁证明被告人路过捡糖地点的时间在被害人捡食毒糖之后;(13)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因与吴爱香长期通奸,被李小同揭发致关系破裂,怀恨在心;于镇上奚小玲开的小卖部购买了桂花奶糖;在县里罗义勇处购买了4包速杀神老鼠药;在家中将其中一包老鼠药打开,用火柴杆将老鼠药挑入桂花奶糖;于案发当日将毒糖扔到被害人家前方的路上,投毒将被害人杀害;(14)被告人辩解:侦查阶段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自己并未投毒杀人;(15)证人罗义勇证明被告人案发前曾到其处购买速杀神老鼠药;(16)证人奚小玲证明被告人案发前曾到其处购买白糖和面粉,但并未购买桂花奶糖。本案再无其他证据。


问:

1. 被告人被抓获后曾经逃走的事实,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关联性?为什么?(本题10分)

2. 辩方举出的证据(4)表明其他人可能具备作案动机从而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为什么?(本题10分)

3. 如果你是本案辩护律师,将如何就证据(5)(鉴定意见一)和证据(6)(鉴定意见二)发表质证意见?(本题20分)

4. 如果你是本案辩护律师,将如何就证据(7)和证据(8)发表质证意见?(本题20分)

5. 请以你所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与人类理性,探讨本案是否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为什么?(本题40分)


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一、被告人逃走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

1. 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使能够决定案件结果的事实比起在没有该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趋势。它要求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应当属于能够决定案件结果的事实,通常是实体法规定的要件实事,或者能够影响要件事实成立的事实,这一要求通常被称为“实质性”;它还要求证据对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的能力,也就是具有使结果事实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的趋势,这一要求通常被称为“证明性”。

完整回答以上概念,给2分。


2. 本案被告人逃走的事实有关联性。

答题方向正确,给2分。方向不正确,扣2分。


3. 被告人逃走的事实之所以有关联性,是因为:(1)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如果没有犯罪,在被抓获后一般是不会逃走的,因此抓获后逃走的事实可以从侧面证明一个人认识到自己有罪的心态,从而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该证据所指向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2)尽管逃跑的事实单独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但是比起没有逃跑这个事实,有逃跑的事实增加了人们关于被告人可能实施犯罪的确信;所以,该证据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也就是具有证明性。

以上两个要点,回答完整,各给3分。


不回答关联性概念,但回答中能够熟练运用关联性概念中的实质性与证明性来分析案情,仍然可以给分;方向正确,表述完整,可以给满分。如认为本案逃跑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但能够熟练运用实质性、证明性概念来分析,仍然可以得6-8分。本题具有迷惑性的地方在于,认为逃跑具有关联性,并不意味着逃跑的事实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关闭了其他可能性。任何一个证据都具有多重解释的可能性,并不因为其用于证明有罪就关闭了其他可能性;同样地,逃跑当然也可能是因为别的原因,但是这不影响它对于“畏罪潜逃”这一事实具有关联性。

 

二、其他人有作案动机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

由于第一题已经回答了关联性的概念,此题不必再回答关联性概念。回答了也不加分。但如回答错误,酌情扣分。

1. 其他人有作案动机的事实,可以用来证明其他人实施了犯罪,并从反面证明本案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因此该证据所指向的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

2. 比起其他人没有作案动机从而完全没有任何信息证明其他人可能实施犯罪而言,其他人有作案动机这个事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被告人更有可能没实施犯罪,因此该证据具有证明性。

以上两个要点,回答完整各给5分。

本题差不多是送分的。基本上没有同学答错,但是有些回答只是从结论到结论,并无说明论证,要适当扣分。

 

三、鉴定意见一的关联性、真实性均无疑问;鉴定意见二真实性存疑,未补正之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 鉴定意见一是毒物化学鉴定,鉴定意见二是尸检报告,属于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二建立在鉴定意见一的基础上,但是鉴定意见一出具的时间晚于鉴定意见二,就意味着鉴定意见二的鉴定人未卜先知地知道了鉴定意见一的结论,这在经验上完全不能成立。


2. 根据五机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鉴定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对于鉴定过程不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鉴定意见二属于严重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鉴定意见二存在的瑕疵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属于非实质性瑕疵,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但在举证方举出证据加以补正或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之前,鉴定意见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上只要观点正确,论证合理,都可适当给分。如表述完整,论证充分,可以给满分。另外,本题涉及的证据均不存在可采性问题,只存在如何对证明力审查判断的问题。如回答完全以可采性为阐述对象,要扣分。

 

四、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均无疑问;证据8缺乏关联性,且导致本案关键证据即被告人已经打开的那包老鼠药是否含有毒鼠强也存有疑问,从而其关联性条件未得到满足,不具备证据资格,没有可采性

1. 证据7的核心是4包老鼠药;对老鼠药的真实性没有疑问;对老鼠药系从被告人家中搜出这一事实,也没有疑问;4包老鼠药就是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的老鼠药,已经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已经完成验真。


2. 证据8表明,鉴定意见所鉴定的老鼠药,是4包老鼠药中包装完整的一包。根据检方提供的被告人供述,其所用老鼠药已经打开。因此,用包装完整的老鼠药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老鼠药含有毒鼠强成分,不能证明已经打开的那一包也含有毒鼠强成分。因此,该鉴定意见和本案没有关联性。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是附着在实物证据之上的。没有实物证据,或者虽有实物证据但该证据和案件没有关联性,鉴定意见就没有意义。例如某甲拿石头将某乙砸伤,路边的石头那么多,随便拿一个去鉴定是没有意义的。鉴定的应当是控方认为某甲用来砸某乙的那块石头,鉴定意见才有意义。本案中,鉴定对象应当是控方根据被告人供述认为是被告人用来下毒的那包老鼠药。但鉴定的却不是已经打开的那包。这个鉴定就没有意义。


3.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附着在实物证据之上,同时实物证据也依赖于鉴定证据来满足它自身的关联性。如果经过鉴定,已经打开的那包老鼠药不含有毒鼠强,则这包老鼠药对于证明被告人无罪而言,具有关联性;对于指控被告人有罪而言,没有关联性。但本案实际上没有鉴定证据,既不能说那包已经打开的老鼠药有关联性,也不能说它没有关联性。对于那包老鼠药而言,属于附条件的关联性,但是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因此,本案中的鉴定意见,还可以起到否定老鼠药和本案具有关联性的结论的效果。


本题的核心要点是鉴定意见和实物证据验真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课堂上强调过。多数同学回答情况均不理想,视答题情况酌情给分。

 

五、本案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1.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控犯罪的证明标准,它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答题上是一致的。


2.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不容易界定,但通常认为,排除合理怀疑要求:(1)所有的指控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2)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得到排除,全案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


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和处以刑罚”,实际上是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中一个方面的具体化。根据这一规定,不仅所有的指控犯罪的要件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而且,如果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是被告人供述,则这些供述指向的事实都应当有其他证据加以补强。


4. 本案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原因是:(1)本案虽有证据指向被告人有犯罪动机、作案时间,但除了被告人供述之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2)被告人的供述并没有查实;奚小玲的证言与李大壮的供述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3)本案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综合全案,得出的结论并不唯一。


本题要求考生综合题干给出的信息,对全案证据作出评判,视答题情况综合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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