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走向实质解释的刑事证据法-

 涸鲋思水 2023-01-16 发布于广西

----读《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有感

作者:任远(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来源:投稿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永远是得出正确结论的不二法门。但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永远是一个回溯性证明过程。但如何查清案件事实,这就是证据的光荣使命。

李勇老师的《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第二版)》(以下简称三步法则)在总结第一版的基础上重出江湖。这是一部穿梭于理论与实践的第三条路的著作。《三步法则》分为三大模块: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通过三步审查步骤,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一、实质化理解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李勇老师在开篇伊始,就将传统的证据三性进行解构,提倡证据两力,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两力之间也不是简单地平面叠加,而是呈现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先后逻辑上的阶层递进关系。在证据“两力”的基础上,李勇老师首先提出了对证据能力的审查三要件,即来源、过程和结果,通过对上述三要件的审查,最终确定是否具备证据能力。

在李勇老师的《三步法则》中,不惜笔墨论述了分解验证的重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那么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李勇老师旁征博引,详细介绍了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及其二者的关系。那么我国的到底采用什么的证据排除规则?例如:在侦讯过程,侦查人员用A4纸扇了犯罪嫌疑人一下,形成的笔录是不是非法证据,是不是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最后就变成了扇了一下,到底是打还是轻拂,显然这样的庭审已经背离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初衷。李勇老师在《三步法则》中提供了“武功秘籍”,在分解验证中,以形式判断为先导,从来源、过程、结果来判断是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尔后以实质为依托,分别看是否违反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自愿性规则。如果实质违反,才能算得上刑诉法上的非法证据,从而予以排除。顺利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甄别难题。

除了审查侦查人员有无不文明讯问,还要实质审查有无对被告人的人权规则、痛苦进行实质判断。从而最终决定是否要排除该证据还是补强该证据。李勇老师的分解判断工具简单实用,实质解释论的思维贯彻始终,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准确定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

二、在双向对比中解决证明力问题

分解验证解决的是证据能力问题,那么双向对比解决的就是证明力问题。在这一章节,李勇老师提出了印证模式仍然是当下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证明模式。之所以在印证证明模式下还会发生冤家错案,根本原因不是印证模式出了问题,而是因为虚假印证导致。因为在分解验证阶段,一部分不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进入到法庭,并被赋予了证明力,从而导致法官作出虚假、错误印证,最终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印证证明模式强调孤证不能定罪,即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不能被其他种类的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覆盖,仅依据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可以定罪的,即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但是,证据之间如何达到相互印证,以及证据之间是否是真正的相互印证,需要进行实质判断。

1、客观证据优先。在证据的横向对比中,我们要求对客观证据格外关注。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进行甄别,验证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这里要格外关注客观证据,因为客观证据以其客观形态证实案件事实,可信度相对较高。对于言词证据,虽然其证明信息量大,但易变性也很明显,则需要和其他证据比对,以表明相关案件的信息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证据所涵盖。

2、关于当庭陈述与庭前陈述问题。李勇老师在《三步法则》中重点提及了证明力的纵向对比。言词证据前后矛盾的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当下书面审理大量存在,在面对证人反证、被告人翻供的情况,首先需要核实被告人、证人翻供、翻证的理由,判断该理由是否合理;其次,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3、关注证据形成的时间,特别是有罪供述的时间,在先供后证场合,如果通过被告人有罪供述,按图索骥,寻找到相关的隐蔽实物证据,则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较高。在先证后供场合,如果出现被告人翻供,应详细调查翻供理由,相关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印证,其证明力相对不高。 

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关系问题,证据能力优先,在证据能力确证的基础上才谈及证明力。但同时证明力一定程度会反制证据能力。

三、二元主义证明标准下的综合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均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学界一直有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争论,进而形成了“法律真实说”和“客观真实说”之争。李勇老师在《三步法则》中提出了二元主义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确实、充分,既可以解读为客观真实、绝对真实,也可以解读为法律真实、相对真实。李勇老师提出,坚持将客观真实作为一种应然追求,法律真实作为现实底线。易言之,在法律真实的大地上,以客观真实为天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应该穷尽一切手段,带着查明客观真实、追求真相的心态去求证,去调查核实证据,补充完善证据,极尽可能重现案件事实。在所有侦查、调查手段用尽,补充完善的证据已经到位,能做的工作都已穷尽,要将法律真实作为坚守的底线。当法律真实的底线都不能达到,则案件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公诉人来说,只有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才可以提起公诉。但司法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是不是所有都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试点、推广,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只要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则完事大吉。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李勇老师多次在文章中予以批判,案件质量是生命线,绝不是一句空话。在以法律真实为底线二元主义标准下,证据确实充分是一条不可以逾越的底线,绝不会因为诉讼程序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案件千差万别,司法资源投入也是不同的,比如危险驾驶案件和故意杀人案件,这两类案件的证据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是是否达到构罪程度的问题上,标准依然是确实充分。那么可以体现差异的只能是证据标准。李勇老师提出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区别也有联系。

在证明标准部分,李勇老师也提出了证明标准差异化问题,因证明事项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证明和严格证明。特别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项,是否还要严格坚持严格证明标准,李勇老师提出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适用优势标准即可,那种坚持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甚至要求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是由程序和证据两大部分构成,李勇老师从证据之镜原理入手提出了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该书从实践入手,提出了具体解决路径并同时阐述背后的法理。本书应该成为司法实务人员的必读书目,有效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能力。

刑诉法是一门唤醒正义、坚守正义的学科,唯有夯实证据之基,明辨事实认定,才是讨论一切案例的基础。套用李勇老师的一句话作为结束语:心中永远不忘错案的教训,目光不断往返于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之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