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浩律师事务所 罗亚中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等重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同时也给公司自治留下一定空间。《公司法》除明确规定特殊决议(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的表决程序外,普通决议(即:除特殊决议外的其他决议)的表决程序留给了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实践中,因法律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特殊决议的表决程序通常有明确规定,但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股东会普通决议表决程序却存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文核心便旨在探析前述当公司章程无明确约定时的有限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表决程序问题。 一、规定层面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前述规定可知,有限公司股东会特殊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公司章程对这一比例有更高的要求,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有限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的表决程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留给了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同时在公司章程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案例层面 1.《李国军与北京星二十一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2008]朝民初字第25200号) 本案中“星二十一公司的章程形成于2007年7月31日。其中章程第十三条的内容为,‘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其它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通过。’现该条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均不是《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特别决议,系普通决议。在法律、章程对于普通决议的表决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宗芳与李雨龙作为共计拥有6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本案所涉临时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章程的规定。” 2.《周泉、李常明与威远县金马商贸有限公司、曾显宗、冷满容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0民终155号) 本案中“《金马公司章程》主要规定,股东会会议按一股一票行使一个表决权。经全体商定,一股一票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本年十二月或次年元月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股东会:①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③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法院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事项即选举、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移交公章、财务资料等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一般性事项,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案涉股东会决议无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仅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从前述案例可知,在公司章程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的作出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公司章程中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无明确约定时,有限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的作出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罗亚中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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