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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事人及各种责任的观点

 地球星星 2018-06-23


(图片由本人拍摄)

最近,在我参与讨论的几个交通事故业务群内,经常讨论事故当事人及各类责任之间的一些关系。比如不在场的儿童监护人要不要列为当事人?车撞狗事故中要不要将动物列为当事人?我整理了一些的观点,供各位参考:

一、事故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时作出的一种行政分析结论,这种责任并非法律责任,而是办案者在调查清楚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过程等事实后,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而且这种结论是在查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主观性分析结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记载的内容有三部分:1、基本事实;2、事故成因;3、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仅仅是认定书所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

我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后形成的一种证据,该证据应当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机关公文书证,并且交管部门是作出该证据的唯一合法机关。认定书与其他案件证据一样,要经过法庭质证和司法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机关对认定书所记载的三部分内容应当按照证据规则全部采纳、部分采纳、甚至全部不予采纳。

二、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常见的法律责任有三种:1、刑事责任;2、行政责任;3、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因违反刑法而要承担的法律上的惩罚后果;行政责任则是违反行政管理法、但尚未构成犯罪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分(对内)和行政处罚,这里不详述;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由于侵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以上三种都有可能。比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就属于刑事责任;超速超载罚款、吊销驾驶证,一些运输单位或主管机关人员因管理疏忽被行政处分就属于行政责任;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则是最好理解的法律责任,一般属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为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以民事责任是肯定存在的(就算没有事故责任不等于没有民事责任,因为有损失总要有人承担的,包括受害人自担),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就不是每起事故当中都有的。因为民事责任不是以违法以前提的,但刑事责任要以违反刑法为前提、行政责任要以违反行政管理法为前提。

那么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呢?它是民事责任最主要的承担方式之一。这里说明一下,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还有很多种,比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名誉等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

我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上的当事人,是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管有无法律责任能力都可以作为事故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仅仅是行政机关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只要自然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作用或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无法律责任能力就否认其行为在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事故当事人的,较为常见的有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

由于年龄、精神状态、责任转移等各种法律规定的原因,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儿童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因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职工因履行职务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单位承担。

动物、植物、货物等不能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虽然这些要素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作用,但不能认为这些属于事故当事人,因其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但在调查交通事故时,应当调查清楚这些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情况。

综上分析:狗不能成为事故当事人,但应当对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调查并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媒体报道的某地将狗列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让很多人笑话了;儿童可以列为事故当事人,其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所以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记录儿童的监护人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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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交通事故咨询

作者:杨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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