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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总结归纳(一)

 昵称57078843 2018-06-23

公司法总结归纳

一,公司概述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必要的财产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三会)和场所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就意味着股东除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个别案件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一人有限公司里是股东举证责任倒置。

(二)公司具有社团性: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但是存在例外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

(三)公司具有营利性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

3,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原来的含义是共同管理的组织,但是后来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

    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根本就不承认这一分类,无限与两和对应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股份公司是开放式公司)

    以公司的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承担依据为标准: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不能说是连带责任);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起止时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到注销登记之日公司消亡三部曲: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注销登记) 限制性质上的限制: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目的范围的限制: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行为能力:第一步由法人机关形成内部意思 第二步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意思表示

    第一步:对于意思形成的制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效力性的规范无效无效之诉原告为利害关系人,被告为公司(三会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没有期间限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撤销之诉原告为股东,被告为公司,有时间限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对外担保与投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一旦超过,那就是可撤销);上市公司 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回避),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注意只邮箱公司中的股权转让时候才是人都决,其他的都是资本决,表述就是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一旦违背,那就是无效

第二步: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属于表见代表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了使公司得以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投资关系 场所 名称 机构人员);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的最后一步),也不同于公司成立(设立成功之后的一种状态)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示或者默示追认)可由公司承担责任(就是选择权,注意不是连带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成立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的章程基本特征

    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自治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对公司(主要就是三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对外约束力。

7,公司的资本

 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收股本总额(必须一次缴纳)

    注册资本缴纳分为: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

注意: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初次缴纳比例以及缴纳年限以及验资程序

  二、法定资本制度的资本三原则(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1、资本确定原则

概念:指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成立前认足、募足

我国实行的并非是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因为公司的资本必须在成立前认足,但是不必一次性缴足

2、资本维持原则

概念: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的立法原则

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①有限责任与股份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除外(减少负担,与人结婚,奖励孩子不要阻挠)

    a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

d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③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该分利润的不分,该解散的不解散,还变换形态)

    a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资本不变原则

概念: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我国《公司法》的体现: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三、授权资本制与折中资本制

1、授权资本制

  公司通过章程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认足一定金额的资本

2、折中资本制

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公司成立前应当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其余的部分可以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分次认足

四,公司的财物与会计制度

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法定顺序:弥补亏损 纳税 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任意公积金 支付股利

顺序总结:弥补亏损→纳税→提公积金(法定与任意)→分红 

2,公积金

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股东原始出资的增值部分 公司接受的捐赠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

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是可以用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资本) 扩大生产经营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

概念: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A B=A;B的人格消灭,但是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全部都移转到新的公司中去了A的人格存续)或者新设合并A 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程序: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效果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概念: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可以采取派生分立A=A B)与新设分立 A=B C)

程序: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不需要清算(就是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因为债权债务统统转接到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公司中去,但是在公司的合并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债权人的提前清偿与担保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转为公司的,必须先进行清算,然后再转为公司 

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解散的是由

    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死亡三部曲: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注销登记,一旦解散就不得在从事与清算破产无关的事务,只能依法破产清算最后登记注销)。

自愿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主管机关决定 责令关闭 被吊销营业执照。

司法判决解散:解散公司的诉讼,解决公司僵局的途径。

2,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概念: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债权债务与股权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不需要了结法律关系:合并与分立

公司解散                     资不抵债 破产程序中的破产清算

          需要了结法律关系   资抵债:清算程序

清算组组成

1、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没有自行组成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组成,股东可以申请法院组成

    2、指定清算(清算方案要报法院确认,否则不得执行)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职权限制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注意:在清算期间,公司任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是这时候是清算组的负责人代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加诉讼

二,公司股东

1,股东资格

    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国家 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当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

2,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取得出资并且公司成立之后取得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相信劳务的力量,商量特设

特殊出资方式:债权转股权 股权出资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如没有被法院冻结)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出资完毕)或者权利负担(没有设定质押权等担保物权)

3)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违反约定补缴 违约 连带(发起人与出资不实的股东,注意不包括后来加入的股东,原理就是合伙)。

评估不实(注意不是因为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补缴 连带(不能证明自己过错的验资人 发起人 过高估价的股东,注意不包括后来加入的股东,原理就是合伙)。

公司增资阶段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与有过错的董高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与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是公司应该及时办理减资或者其他股东第三人认缴相应的股权

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取得的影响:不影响股东资格,但是享有的财产性权益相应的缩减,负有履行出资的义务

瑕疵出资对公司的成立有何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公司成立以领取营业执照为标志

公司资不抵债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确认股东名册是生效要件,对内要件,但是登记是对抗要件,对外要件(例外:被冒名人不承担责任,由冒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资证明书公司全称 公司住址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情况

    代持股协议(遵循合同的相对性)甲为债权人,享有投资收益,甲不能依据代持股协议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只能按照股权转让的规则来取得股权;乙是股东,享有股权,有权处分股权,但是转身要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乙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无力还债时,丙可向其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乙进行了赔偿,事后可以向甲追偿。

实际出资人甲—(合同关系) — 名义出资人乙—(股权关系)--—公司 ——(合同关系)——债权人丙

 

 3,股东的权利

    特征综合性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的权利,目的性权利共益权一般属于公司事务参与权,为非财产性权利,手段性权利 社员权(新型之私法权利,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与债权相并列

    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权平等原则(同股同权)

分类

    依权利行使之目的自益权与共益权

    依能否以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与限制固有权(共益权)和非固有权(自益权)

依权利能否所有股东都可以行使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公司解散诉讼 申请重整的权利:百分之十;股份公司中的股东的代位诉讼:百分之一

    内容:知情权 获取收益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有严格的限制);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严格的限制: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获取收益权(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优先认缴出资权(同):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4,股东权利的救济---股东诉权(代位诉讼与自己诉讼)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与第三人的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拒绝提起诉讼 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被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他人包括股东

前提条件: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例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诉讼结果:赔偿归于公司

 

解散公司的诉讼: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管辖公司所在地管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裁定保全(特殊规定)。

法律后果:解散判决的既判力具有广泛的效力,及于全体股东、公司及公司内部机构、公司雇员、债权债务人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情形: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东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股东的义务

    出资义务: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三,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消极任职资格(强制性规定)

1)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10万以上)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公务员不可担任董监高(但是国企的是例外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以国有独资公司名义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职工监事:只要设立监事会的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

2,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谁有权,谁就有义务(链接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于勤勉义务)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自我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谋私与业禁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为了佣金 资金 财产,竟然秘密权钱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行使归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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