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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柳林1211 2018-06-24

  核心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有哪些区别?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都是民法的原则,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一致的,那么为什么民法要同时确定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呢?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两种间有什么区别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区别:

  1、公序良俗原则主要着眼于特定民事行为的后果,将此种后果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道德观念进行比较,进而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公序良俗基本上不考虑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意愿,“行为人认识到其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情况即为已足,不以具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意识?为必要”。因此,其适用范围囊括了包括事实行为和侵权行为等所有在民法上具有意义的人的行为。

  而诚实信用包括了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此种区分自罗马法以来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一直得到沿袭,虽然德国人在制定民法典时将拉丁法律词汇民族化,以不同的术语分别表达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但二者的精神内核统一的实质性并未因此受到破坏,《德国民法典》后的几大民法典纷纷将诚实信用提升为民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即为明证。基于此,诚信原则对民事行为的调整不仅局限于行为后果本身,恰恰相反的是,其着眼点主要在于行为的过程以及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对于事实行为,诚信原则基本无调整的余地。

  2、公序良俗原则涉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公权力和公法价值对私法领域的渗入。一个很好的说明就是《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善良风俗而无公共秩序的规定,其原因在于德国学者认为如果在民法上使用公共利益这种过于意识形态化的术语,很容易导致恣意的政治司法行为发生。学者苏永钦则从另一个角度认为台湾民法中公序良俗的规定,“为它(宪法)提供了间接?投射?的窗口,使宪法人权规定所涵蕴的价值秩序可以产生一定的第三人效力”。

  而诚实信用则较少具有公权力介入的特征,“行之所言谓之信”,它是承诺和协议的遵守和兑现,是一种法律化的道德要求,其基础为诚实且守信,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心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其上也难免体现立法者对整个社会良好交易秩序这种公共利益的维护,但其针对的对象主要仍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范为主要使命。

  3、公序良俗调整的主要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对这种关系的评价进而实现对个人间关系的反射调整与保护。就行为本身而言,一个符合实定法规定的行为是有可能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通过对此“合法”行为与特定社会利益、公共秩序要求的比较,最终决定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公序良俗调整的行为不限于双方法律行为,有可能是单方行为,也有可能是事实行为。

  而诚实信用调整的则主要是民事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涉及到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态,一般对事实行为无法调整。通过诚实信用的纽带,往往使当事人进入一个结合紧密的所谓“利益共同体”,以减少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绝对对立。且由于诚实信用关注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行为的过程,故其得以与法律行为相结合,使得诚实信用这样的道德要求融入法律行为体系,并衍生出若干具体的民事义务,确立了大量的诚信系条款,既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要求,又推动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这一点在合同法领域的表现尤为明显。

  可见,在民法上同时确立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两个原则,不是重复,不是资源的浪费,而是它们内在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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