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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剖析损害商业信誉罪

 anyyss 2018-06-24

近日来,广东某医生微博发文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该案被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舆论一片哗然。医生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成为焦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筛选全国案例对该罪名进行解析。


所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截止2018年4月23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对2012年至2017年所有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决书、裁定书进行统计分析。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2年至2017年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共19件,其中一审12件,二审7件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地域主要分布在甘肃、浙江




三、一审判无罪为0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件,拘役1件,缓刑3件,单处罚金1件。二审维持7件



四、案例节选


(一)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刑初字第178号判决摘要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系河南省新乡市新飞专用车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负责水泥罐车销售。2015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称杨某公司的罐车爆炸,并附有杨某公司罐车罐体出现损坏的图片。该信息在微信朋友圈中迅速传播,严重损害了杨某公司罐车的声誉。2015年1月20日,安徽省巢湖天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正公司)因此事而退订在杨某公司定作的55m3罐车7台、50m3罐车13台、45m3罐车3台。经鉴定,损失金额共计881001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捏造并通过互联网(微信)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方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被告人方某的三星手机一部(随案移交),上缴国库。

 

(二)单处罚金案例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摘要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至2月,被告人刘福胜因故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福胜在天涯论坛、新浪博客等网站发布虚伪的贬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木门质量的信息。案发后,被告人刘福胜向该公司道歉。


被告人刘福胜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通过法律规定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非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虽未造成损失的,如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或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亦构成本罪。 


通过对节选时间段的全国案例分析,本罪名案发低,各地法院裁判构成本罪,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减轻处罚的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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