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3、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四、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五、动火作业分类 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B级动火作业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C级动火作业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六、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2)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科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科确认许可,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4)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动火作业许可证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科办理。安全科终审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科一份;办证人员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许可证》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15)《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科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未获得批准前,禁止动火。 七、附则 1、安全科负责本办法的编制及最终解释权; 2、本办法经总经理签字后开始实施。 3、附件:《动火作业许可证》、《特殊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特殊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工作环节: 动火作业 工作场所: 分析人员: 分析时间:
编制: 审核: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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