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Sandy 起草公司章程是法务人员的工作内容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法务人员都对公司章程的重要性有清晰的认识,笔者问过不少法务人员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什么”这个问题(包括一些工作三年以上的法务人员),他们的回答基本都是:“因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成立需要提交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为了注册成立公司呗,工商局也是要求有公司章程才能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对公司章程的片面认识,很多法务人员都认为起草公司章程非常简单,只要按照工商局的模板稍微改一下就能用。其实,笔者刚开始工作的时候对公司章程也存在这样的片面的认识,但是随着工作经验的增加,笔者越来越深刻感受到:起草公司章程并不难,难的是起草一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好用的公司章程,所谓“好用”,即让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发展的助力,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顺利和有效率地进行,而不是成为发展的阻力,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 那么,不好用的公司章程是如何降低公司经营效率而成为发展的“阻力”呢?笔者通过以下两个工作实例进行说明。 1、法定代表人事件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根据这一条,公司可以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当中自由决定谁担任法定代表人。 之前笔者所在公司拟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笔者负责起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当时公司领导指定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理由是这是集团内部的惯常做法,而且董事长是公司的一把手,理应让一把手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意见,因为根据拟成立子公司的领导职责分工划分,子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均由总经理进行决定,即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限较大且决策频繁,而董事长只是负责党务工作和人力资源工作,更多的是对公司发展大方向的把控,并且不是常驻在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总经理担任比较合适,因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需要签署相当多的对外文件(比如合同、授权委托书、声明等),此时如果让不负责日常具体经营事务且经常不在公司的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仅会造成日常工作的签字效率低,也会由于董事长不了解具体情况导致工作人员需要多头汇报而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和失误。但是,最终公司领导并未接受笔者的建议,仍然坚持按照惯例让董事长担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笔者也只好听从。 子公司成立经营半年多之后,子公司很多员工都反映因为董事长不常驻公司,导致很多相关文件因为签字不及时而被客户质疑合作的诚意,更麻烦的是,就算董事长好不容易来一趟公司,员工拿着积攒了一堆的文件过去让董事长签字的时候,还要从头到尾把整个项目情况汇报一遍,签字效率非常低;子公司董事长自己也有怨言,说自己平时也不负责那些具体的经营业务,却要在这么多文件上签字,而且出于谨慎负责的考虑,每次自己还要消化完大一堆信息并反复权衡后才敢在文件上签字。最后为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子公司只好行文上报请示股东修改公司章程,请求改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从行文上报请示、股东批复、子公司备案新公司章程以及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最终也花费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 2、融资决策权事件 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远远不能涵盖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中的所有情形。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事情,C公司是由笔者所在的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其中A公司持有90%的股权比例,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B公司也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管是从股权比例还是从实际管理关系来说,A公司对C公司都有绝对的话语权,日常的管理中,C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基本都是A公司一纸文件就对C公司的相关事项单独做出了决策,当然,对于这样的管理模式,B公司当然也是没有意见的(不知道是真的没有意见还是不敢有意见)。 C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设计之初没有考虑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是完全照搬控股股东A公司的公司章程模板,把融资决策权规定为股东会职权。C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融资的时候,银行要求提供C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并指出公司章程规定融资决策权在股东会,因此需要C公司提供股东会关于同意融资的决议,而C公司只能够提供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正如前述,C公司成立以来并未召开过股东会并做出相关决策,相关决策均由控股股东A公司通过下发文件执行),因此银行拒绝C公司的相关融资申请。这个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只要出具股东会决议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将融资决策权放到董事会即可,可是不管是哪种方法,都非常浪费时间,也需要公司人员做很多沟通协调工作,费时费力。这就是典型的公司章程设计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所导致的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如果在设计C公司章程之初,就能考虑到C公司与A公司、B公司的特殊关系以及公司的管理风格和习惯,从而将融资决策权设置在董事会,这种不效率事件就可以得到避免了。 上述两个工作实例只是笔者遇到过的很多关于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降了低公司经营效率的实例中的其中两个。不好用的公司章程就像硌脚的鞋子,能穿,但就是穿着不舒服而且穿上以后走得慢。从法律上来讲,这些不好用的公司章程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合法之处,但总会无意中给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效率”的后果成为牵绊公司发展的“阻力”。如果在起草公司章程的时候,除了满足相关法律要求,还充分考虑到公司的管理风格、个性化需求等具体情况去设计相应的公司章程内容(相对于外部律师而言,公司法务人员对公司的内部管理情况更为熟悉,因此,如果法务人员足够细心和用心的话,法务人员更有机会通过起草公司章程来体现自身价值),这样的公司章程才不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便和不效率,才能真正成为公司发展的“助力”,法务人员的工作价值也才能够更好地得到体现和尊重。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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