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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钱款时,不审核这4大信息,“公司担保”将形同虚设

 太阳风869 2022-02-25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利用其职权,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便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华地公司就经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6年9月20日,亿阳集团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向华地公司借款2亿元,并与华地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日,亿阳信通公司作出同意为亿阳集团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并于当日向华地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且双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亿阳信通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8日,注册资本631052069元,系上市公司,亿阳集团为亿阳信通公司控股股东。2016年9月28日,华地公司通过北京银行朝阳北路支行向亿阳集团发放委托贷款2亿元。

债务到期后,亿阳集团未偿还借款本息,华地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亿阳集团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亿阳信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华地公司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今天我们就借这起案例来解答债权人最关心的担保协议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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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个要素决定了

担保协议效力

公司作为法人机构,对外担保是一种常见商事行为,如母公司给子公司担保、关联企业之间担保等,合法担保是被法律允许的。为了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利用公司担保为债权筑道防护墙。此时,影响担保协议效力的要素有以下4个

①是否出具相关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出具对外担保协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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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债权人在收到担保协议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上述表格中提及的相关资料。

②是否存在无须出具相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无须出具相关决议的例外情形如下:
 
第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业务是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之一,属于其日常经营活动,相当于公司已获得了法定的担保授权,因此,为了提供商事行为的效率,不再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另行决议通过。
 
第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九民纪要》基础上对于子公司范围进行了压缩,将子公司限制为“全资子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小股东利益,如允许母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无需股东会决议,那么小股东利益势必受损。
 
此外,母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债务也必须限定在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否则,不属适用该例外情形。
 
第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会议实质上是公司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单独或者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本身就是对公司绝对控制权的体现,该表决权能够确定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将其列为无需出具相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③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越权代表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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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相对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 

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况下,要区分相对人是否善意来确定责任承担问题,这里的相对人即指债权人。

第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

在开头所示的案例中,亿阳信通公司出具的董事会决议,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华地公司在接受担保时,对亿阳信通公司决议没有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故涉案担保并未经过亿阳信通公司作出有效决议,不构成善意相对人,该担保行为对亿阳信通公司不发生效力。

上文中所提到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此时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则相对人不构成善意。

- 02 -

4步法

判断协议效力及责任认定

如图所示,债权人在判断公司担保协议的效力以及责任认定时,可以遵循以下4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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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区分是否有公司决议文件,针对有决议文件和无决议文件的情形分别考量;
 
第二步,有决议文件的,考量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步,无决议文件的,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从而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第四步,审查担保手续是否属于越权代表,不属于,则担保合同有效;属于,则要区分相对人主张是否善意(即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从而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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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审查这4类信息

才能成为相对善意的债权人


因《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的行使,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公司章程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担保的表决权如何行使并不是固定的。

所以,从审慎角度出发,建议债权人对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均进行审查,并至少尽到如下审查义务,以确保合理审查的标准能够满足:

第一,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已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档案信息,依据档案信息审查公司股东、董事名单,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公示的信息进行比对。

第二,要求担保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文件,并以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双重标准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查:即表决程序(表决人数、表决权、表决人签字、关联担保回避表决等)以及表决内容(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责任类型等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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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求将前述审查合格的公司章程和决议文件等相关文件作为担保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一并保管留存,以便日后有据可查。

第四,审查担保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特殊情况:如上市公司、分支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并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审查要求。


- 04 -

写在最后

疫情当下,经济形势极具不确定性。如何保证资金、债权能够高效收回,除了对行业前景的预判、合作方经济实力的评估,还需要从外围对资金、债权进行加码,加固防御体系。

而公司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加固方式,债权人对其审查必须慎之又慎,切记敷衍了事,否则,公司担保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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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冯晨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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