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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年前如何打官司(之一)

 国民一员 2018-06-26


 

    120年前,清朝的州县衙门既是政务职权机关,也是司法职权机关,老百姓打官司都得到州县衙门投送诉状。那个时候,农业是主导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民事诉讼大都与农村生产、生活相关。时至今日,能夠流传下来,保存又比较齐备,原则上还可以形成系列的清代民事诉讼原始文献,要找到一两件都不是易事。这里介绍的一组清代民事诉讼原始文献,虽然不属同一地、同一案,但从起诉、传讯、判处到红白小禀皆有,是研究明清时期社会状况和民事诉讼制度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

 

《副状》和《正状》

一百二十年前如何打官司(之一) 

副状

一百二十年前如何打官司(之一)

正状

 

    《副状》和《正状》是原告起诉的草稿和正本。

     原告李赞襄为浏阳县西乡十八都人,其先祖雍正二年(1724年)购置金鸡笼水田石一斗,契约载明,此田产之牛车湾一带地势甚高,仍按历年惯例从千金坝口河岸车水浇灌,李家世代沿此旧例。不料,同治年间竟因牛车湾田产浇灌之水应从哪里车引,被毗邻的刘家一纸诉状告进了官府,李家则引百年惯例据理力争,官司一打便是十年。

    原来事出有因。同治元年(1862年)有乡人钟华盛等盗砍李家山林竹木,被李家长辈李宗模捉住认了罚,钟等从此怀恨在心。同治二年(1863年)夏天,李家照例在千金坝车水灌溉,钟华盛等即纠合前去挑唆新近购买了包括千金坝在内田产的刘岳霖告官,说李家历年从隔河的小板冲水圳车水灌田,见刘家新置产业不明究里,今年改在千金坝筑埠车水,蓄意侵犯刘家权益。刘岳霖依仗有人在湘军地位显赫,立即指使家人切断李家水路。这场因水而起的民事纠纷显见李家有理而刘家势大,县衙判李家易地筑埠,李家则搬出早年契约力争,于是刘家毁,李家筑,直到同治十年(1871年)五月十八日,刘岳霖再次告李宗模之子李赞襄“藐断横车(不服判决,蛮横取水)”。而当年的汪知县明知李家有理而刘家势大,断案时含糊其词,致使李家放胆阻断李家水路,而李家据理恢复原路,官司形成拉锯。

    1875年同治皇帝去世,光绪皇帝登基,浏阳县新任知县姓劳,李赞襄必是得知劳知县为官清正,于是光绪元年(1875年)十月状告刘家“卡灭职阴(阻断灌溉路)”,李刘两家再次对簿公堂。这场官司终以李家胜诉结束,李赞襄后人将诉讼的《副状》、《正状》保存至今。

    《副状》(即草稿)(图1)言辞激烈,不单揭露刘家“广钱通神,贿串书丁,拢耸文宪”,且指出衙门“讯时威吓将职印契勾销”,对关乎民以食为天的大事“一味串搁了事”。而《正状》则围绕事实说话,指出刘家“卡灭职阴,不讲情理,不察原由,不顾职家命田,不顾税廛攸关,蒙控拖搁经十余载……”,同时强调李家“不车此水,田荒命绝,命绝课虚”,央请“老公祖(知县)清风载道,化雨随车,赏赐亲诣查勘”。

    清代律法对起诉有许多规定,皆附在《副状》之后,如诉状应“一告一诉”,且“无副状、无代书戳记并情节支离、语言含糊、又双行叠写三百字及擅用红白小禀长篇累牍者一概不准”。若按李家自书之《副状》抄为《正状》,骂则骂痛快了,但不单要超过三百字,且必“情节支离”,所以代书作了修改。所谓代书,即专门的代写诉状之人,《正状》上的红色戳记“正堂劳﹒取准官代书﹒蒋庆陞戳记﹒寿民”,即律法中规定必备的“代书戳记”。

    这次诉讼之所以很快便能判处,原因是劳知县不日即亲赴筑埠车水现场勘察,认定无隔河车水的道理,李家不单沿袭旧例合法,而且除在金鸡坝车水灌溉之外别无他途,因此,李家取水途径合情合理又合法。只是判处是判处了,县衙的判处文书却是迟迟未下。于是李赞襄再次呈递《副状》、《正状》,一是为“沐恩全阴,感恩谢恩”,因为“兹蒙钦宪集案,亲诣勘明牛车埠迹,冤枉始申”。二是为“禀恳恩宪大公祖,赏照断立狱(判决书)全阴,业弭后祸”。(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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