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判、决定捕诉是分还是合的问题,首先需要直面的只能是目前客观存在的、影响司法实效的诸种因素,而非理论的自洽与完美。在捕诉分合的选择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守“实践标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审慎地筛选出最优方案。从司法管理学角度看,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有:司法理念、专业知识、敬业精神、机构设置、业务流程、决策机制、责任机制、人力资源配置、监督与管理机制等;就检察机关外部而言,还涉及到与公安、法院、律师等权力与权利的科学配置,以及其他的外部监督等。统合方方面面诸种因素,不难发现,捕诉合一是当前符合中国司法实践需求的时代选择。
一是有助于加强主证复核,保障办案质量。捕诉合一并非单纯是为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提高诉讼效率,更重要的是保障办案质量。司法实践表明,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捕诉分开情形下,一些检察官已处于难以全面进行主证复核状态,在一些大中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检察官既不能触碰超期羁押的红线,又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相当数量的案件,其结果往往是减少了主证复核,如减少了询问证人、复看现场以及精细地研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事实上,早在10年之前,案多人少矛盾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已经显现,少数基层院即对捕诉合一进行了探索,并且同时对其他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整,如按照集约化监督管理的理念探索设立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既提高了检察效率,又构建了新型的内部监督机制,从而保障了办案质量。
二是有助于实现检察专业化,提高办案质量。在一些犯罪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日趋明显,案件办理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不再按照诉讼环节分设侦查监督与公诉部门,而将两者重组并且按照办理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设立一些专业化的检察业务机构,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以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还根据办案需要,组建未成年人、知识产权、金融、网络、环境资源案件等专门办案组”,但是,相对于法院、公安,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发展相对滞后。现实中每一位警官、法官和刑事诉讼参与人都希望,与之打交道的检察官是具有丰富的办理相关案件专业性知识的人。
三是有助于提升侦查监督的质量。由一名检察官对整个侦查环节进行一体化的监督,还是由两名检察官分段监督,其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实践中,检察官都是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侦查监督一体化进行的,并非分项或者分段办理;因为,审查案件的重心就是审查证据,而侦查违法主要是与侦查取证相关,如果检察官不注重监督侦查违法,那么,违法证据就难以发现,办案质量就要出问题。在不断强化司法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从基本面分析,捕诉合一并不会出现有人担心的检察官重办案、轻监督的问题。
四是有助于提升引导侦查取证的效果。从刑事诉讼规律看,检察官在庭上运用证据和依据法律指控犯罪,从而内生了侦查取证需要对检察官负责的基本需求,即侦查人员要按照检察官出庭的要求来收集和固定证据,并且由此派生出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责任。在捕诉分开的机制下,由于逮捕的证据标准明显低于起诉的证据标准,因而时有发生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不能完全按照庭审的要求去引导侦查取证,待到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往往时过境迁,难以补救;即使能够补救,往往耗时费力,影响了诉讼效率。
五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辩护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空间是由法律规定的,采取捕诉分开或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与之并没有因果关系。实践表明,一些探索采用捕诉合一的基层检察院并没有出现审判前的辩护流于形式的问题。相反,在捕诉合一的机制下,检察官能够一体化地了解辩护观点,反而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引导侦查取证,更好地把握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重点。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