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最近,陕西省榆林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Y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查实Y公司通过虚构关联业务的方式,税前列支服务费用虚增成本2700万元逃避纳税。针对企业违法事实,榆林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92.91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情简介 不久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指导性行业检查计划,榆林市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国税局稽查局,对辖区内天然气供应行业近几年的企业征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经营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利润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具有较大疑点。 国地税立即决定分别抽调检查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Y公司2013年~2015年期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了解到,Y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于2000年5月由榆林市集体企业A公司和外省的国有企业B公司按4∶6的投资比例注资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向城区用户供应天然气,在检查年度内,Y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涉税数据显示,2013年~2015年,Y公司经营收入和会计利润分别为3.9亿元和6800.69万元、4.1亿元和5948.27万元、4.3亿元和5633.17万元。检查人员发现,随着近几年当地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户不断增多,Y公司经营收入也在不断增长,但企业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却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出现这一情况,很有可能是在收入确认或成本费用列支方面存在问题。 账务检查组人员注意到,Y公司在2013年~2015年的管理费用科目中,每年都有900万元的服务费用支出。通过调取原始记账凭证进一步检查发现,这些服务费中有36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A公司,540万元支付给了股东B公司。经过分析计算,检查人员发现,Y公司向两个股东支付服务费的金额比例,与两个股东的投资比例正好相同,都是4∶6,这一数据仅是巧合吗?
经外部协调组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调查,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流”“业务流”和票据信息核查发现,两家企业确实收到了Y公司的这笔服务费,也给Y公司开具了发票。从表面上看,该项业务有合同,有发票,资金流向明确,似乎不存在什么异常。但检查人员核实两家股东企业的情况后发现,A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购销、管道租赁等经营业务,B公司则主要从事天然气趸售等经营业务,两家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均没有与Y公司所签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咨询、会计和企业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两家企业也没有相关的咨询服务资质。此外,在检查人员要求A公司、B公司提供为Y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相关证据和证明资料时,两家企业也无法出示开展业务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该项业务真实存在,检查人员依照稽查规程对此逐一进行了取证。
资产流程小组的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检查企业账目表册、核查企业检查年度资产经营信息的同时,对Y公司生产经营人员分别进行了询问和约谈。经过调查确认,Y公司在2013年~2015年,在法律诉讼、技术更新改造和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并没有发生需要咨询人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事务和项目,企业账簿中记载的支出了巨额服务费的服务项目根本就没有发生过。
结合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情况和获取的证据,检查人员已基本能够确认,Y公司检查年度每年在管理费中列支的900万元巨额服务费,是虚假业务,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虚增成本逃避缴纳税款。
检查组随即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人员。最终,Y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该企业股东和高管们在董事会上决定,以股东企业向Y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业务的名义,由Y公司每年按投资比例,以咨询服务费形式虚增成本,向A、B两家企业支付900万元利润。 经查,Y公司在2013年~2015年检查年度内,利用编造的虚假关联业务,共虚增成本2700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榆林市国税局、地税局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557.16万元(其中地税税款423.44万元,国税税款133.71万元),补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12.36万元,加收滞纳金144.80万元,罚款278.58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补缴税款已全部入库。 税官点评 该案例一起税务机关在常规税收检查中发现的,通过关联企业间虚构服务业务,转移利润偷逃税款的典型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利用自身天然气经营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频繁的情况,通过编造虚假关联业务、税前列支咨询服务费的方式,3年向股东转移利润2700万元,逃避缴纳各项税费569.52万元。
审视本案的整个查办过程,可以发现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数据定向分析筛查,为案件查办打开了突破口。在案件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广泛采集企业账套数据、关联业务往来数据、成本核算信息和征管资料等相关信息数据,并仔细梳理、筛选和比对分析,从中查找疑点,在此过程中,敏锐地发现被查企业向两个关联企业支付的咨询服务费金额比例,恰与双方的投资比例相同。检查人员就是抓住这个“蛛丝马迹”,追踪调查,抽丝剥茧,最终查明了企业虚列支出转移利润的真相。 二是根据线索,彻查涉案企业“资金流”“业务流”“票据流”和“实物流”,为最终企业违法证据的取得和违法行为定性奠定了基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会留下各种不同的痕迹。同时,任何一项经济业务,也不会独立地存在,企业不同的工艺流程和经营特点产生了不同的运营业务和管理流程,也就会导致资金和实物具有一定流向和特征。本案中,检查人员根据企业关联业务的内在特征,紧盯企业“四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最终使案件得以顺利查结。
本案企业的违法形式和特点以及查办经验,为税务机关今后加强能源行业企业监管提供了借鉴。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对于具有税负异常、收入和企业利润增长比例失调等异常指标的能源经营企业,应加大企业收入、成本分析力度,同时关注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及时核查疑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频率与金额,对关联交易合理性、真实性加强核查,实行全流程管理,发现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以避免税款流失。 从形式上看,本案件似乎更像是关联交易避税案件?避税与偷税的区别在于,避税多是采取各种合乎税法规定但合理性不足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而偷税多是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偷税一般伴随着滞纳金和罚款,而避税一般不涉及上述处罚性措施。本案中,若服务费实际涉及一定的工作,并非完全不真实,那税务机关的行为是否是通过偷税稽查替代反避税调查?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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