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玩味的改革试点 就在今天,一则半年前启动的“汨罗市审执分离改革”刷爆了朋友圈,执行局从法院分离的试点触动了法律人敏感的神经,其轰动程度完全不亚于当年自侦从检察系统剥离。 真相也好,谣言也罢,在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役”时,该消息的推出就颇值得玩味。 实际上,审执分离的改革呼声由来已久,不少与论者认为将执行局从法院完全剥离是解决“执行难”的釜底抽薪措施,有望毕其功于一役。 就其理由,则是主要是认为把执行职能从法院剥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负责,既使得上述工作更加专业化、提升执行率,同时也可以把法院从“执行难”的“泥潭”中彻底解救出来。 正如有些法院工作人员调侃的那样,终于不用再去“基本解决执行难”了,因为我们法院完全没有“执行难”了。 当然,主张审执分离的理由还有更加正式的理由,比如西方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就是法院不负责执行。有论者进一步指出,正是因为美国法院不负责执行,才避免了“执行”的羁绊。由此,美国法院权威才得以保持。 真相果真如此吗? 本期数说司法(id: justice_data)就对上述疑问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审执分离是美国民事执行的重要特征 若传闻属实,汨罗的改革将执行判决工作一分为三:在司法局外设置执行工作局、在法院设置执行裁判庭、在公安局设置执行警务大队。 无论改革者是否承认,上述“审执分离、多头执行”的理念来自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众所周知,普通法系国家将判决执行视为行政权,因此民事诉讼中法院负责审判,而执行则交由法院之外的行政机构负责。 以美国为例,对于联邦的法院判决,由联邦执行官署(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也称联邦法警总署)负责。《美国法典》第28编第566条规定,每个司法区设置一名联邦执行官,他们的核心任务是(1)为联邦法院提供安保,并(2)执行法院的判决与指令。联邦执行官署并非专门的判决执行机关,执行判决只是该机构广泛行政权力中的一项内容。 美国联邦法警署 州法院判决由地方县执行官(county sheriff)负责执行。县执行官一般为民选官员,主持县执行官办公室的工作,有权任命助理。执行官及其助理均有权在民事案件中送达传票、执行判决,出售及扣留法院判决应出售及扣留的物品的职责。 另外,在某些州,其他类似的机构及人员也有民事执行方面的权力。比如加州的高级警察(high constable)也可负责占有令状的执行,其地位类似于县执行官,但权力范围较小。 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胜诉当事人需要拿着判决书去法院之外的相应机构申请执行,法院基本可以置身事外。并非完全置身事外,法院书记官仍然有相应的职责。 可见,从形似来看,传闻中汨罗的相关试点改革,像极了美国的的审执分离、多头执行的模式。 ▌审执分离并非美国解决执行难的关键 有观点认为,审执分离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大获成功的关键所在。其主要原因在于:
从小编个人的观察来看,上述观点确实发现了美国执行制度的关键特征,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因为,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的关键不仅在于“审执分离”,更在于“当事人主义”。如果忽视了这个变量,将会对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产生不小误解。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中,民事判决的执行更大程度上被视为当事人的责任。正如严仁群教授指出的那样:
法院和执行官署只是协助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一种工具,且并非唯一的工具。 当事人完全可以绕过法院聘请专业的收债公司或者执行律师(collection attorney)来实现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 美国许多州法院系统都出台了法院判决执行的说明,其中有相当部分在开篇中均明确表示,判决执行主要由债权人自己进行,而不是法院的义务,法院的责任只是为债权人判决的执行提供协助。
美国地方法院执行告知书,注意高亮内容 美国看似审执分离、多头执行,但实际上整个民事执行的核心是当事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审执分离亦或是审执合并都不会影响当事人主义的执行制度。即使未来美国由法院负责执行判决,当遭遇执行不能时,当事人可能首先怪的是自己。当然,除了当事人主义的传统,美国较少遭遇执行难的原因还在于公开的财产制度,但这并非本文探讨的核心。 ▌中国适合审执分离、多头执行吗? 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仍然没有完成向当事人主义的完全转型,这就决定了
具体来看,由于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能力偏弱,无法完全推动执行的进行,无论是审执分离还是审执合立,最后仍然由国家机关来推动执行进行。 同时,当事人在执行不能时仍然会首先认为相应国家机关未能充分履职。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众倾向于把国家机关视为整体,所以在新的体制之下,执行不能既会仍然是法院的“锅”,也会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的“锅”。所不同的只是,原来法院“一个人的故事”,现在变成公法司“三个人的电影”罢了。 概括起来,审执分离在当前的形势下,可能既无法让法院彻底解脱,也无法完全拯救执行难。其潜在好处可能是分担了法院遭受“执行难”苛责的火力,但却潜在地可能造成执行体制陷入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状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相关的审执分离改革需要在充分的论证下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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