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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执行局分出去能否解决执行难?

 蔡二娃 2018-06-27

▌值得玩味的改革试点

就在今天,一则半年前启动的“汨罗市审执分离改革”刷爆了朋友圈,执行局从法院分离的试点触动了法律人敏感的神经,其轰动程度完全不亚于当年自侦从检察系统剥离。

把执行局分出去能否解决执行难?

真相也好,谣言也罢,在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役”时,该消息的推出就颇值得玩味。

实际上,审执分离的改革呼声由来已久,不少与论者认为将执行局从法院完全剥离是解决“执行难”的釜底抽薪措施,有望毕其功于一役。

就其理由,则是主要是认为把执行职能从法院剥离出来,由专门机构负责,既使得上述工作更加专业化、提升执行率,同时也可以把法院从“执行难”的“泥潭”中彻底解救出来。

正如有些法院工作人员调侃的那样,终于不用再去“基本解决执行难”了,因为我们法院完全没有“执行难”了。

当然,主张审执分离的理由还有更加正式的理由,比如西方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就是法院不负责执行。有论者进一步指出,正是因为美国法院不负责执行,才避免了“执行”的羁绊。由此,美国法院权威才得以保持。

真相果真如此吗?

本期数说司法(id: justice_data)就对上述疑问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审执分离是美国民事执行的重要特征

若传闻属实,汨罗的改革将执行判决工作一分为三:在司法局外设置执行工作局、在法院设置执行裁判庭、在公安局设置执行警务大队。

无论改革者是否承认,上述“审执分离、多头执行”的理念来自于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

众所周知,普通法系国家将判决执行视为行政权,因此民事诉讼中法院负责审判,而执行则交由法院之外的行政机构负责。

以美国为例,对于联邦的法院判决,由联邦执行官署(United States Marshals Service,也称联邦法警总署)负责。《美国法典》第28编第566条规定,每个司法区设置一名联邦执行官,他们的核心任务是(1)为联邦法院提供安保,并(2)执行法院的判决与指令。联邦执行官署并非专门的判决执行机关,执行判决只是该机构广泛行政权力中的一项内容

把执行局分出去能否解决执行难?

美国联邦法警署

州法院判决由地方县执行官(county sheriff)负责执行。县执行官一般为民选官员,主持县执行官办公室的工作,有权任命助理。执行官及其助理均有权在民事案件中送达传票、执行判决,出售及扣留法院判决应出售及扣留的物品的职责。

另外,在某些州,其他类似的机构及人员也有民事执行方面的权力。比如加州的高级警察(high constable)也可负责占有令状的执行,其地位类似于县执行官,但权力范围较小。

总的来说,在司法实践中,美国的胜诉当事人需要拿着判决书去法院之外的相应机构申请执行,法院基本可以置身事外。并非完全置身事外,法院书记官仍然有相应的职责。

可见,从形似来看,传闻中汨罗的相关试点改革,像极了美国的的审执分离、多头执行的模式。

▌审执分离并非美国解决执行难的关键

有观点认为,审执分离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大获成功的关键所在。其主要原因在于:

  • 法院只负责审判,不负责执行,

    即使案件无法执行,也不会影响法院权威

  • 执行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提升了执行的效率

从小编个人的观察来看,上述观点确实发现了美国执行制度的关键特征,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因为,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的关键不仅在于“审执分离”,更在于“当事人主义”。如果忽视了这个变量,将会对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产生不小误解。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中,民事判决的执行更大程度上被视为当事人的责任。正如严仁群教授指出的那样:

  • “在美国的执行程序之下,各种执行权的主体是在当事人的推动下行使权力的。无论是法官还是治安官、书记官都不会为债权人设计和选择强制执行的路径,也不会为其主动查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和执行官署只是协助当事人实现债权的一种工具,且并非唯一的工具

当事人完全可以绕过法院聘请专业的收债公司或者执行律师(collection attorney)来实现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

美国许多州法院系统都出台了法院判决执行的说明,其中有相当部分在开篇中均明确表示,判决执行主要由债权人自己进行,而不是法院的义务,法院的责任只是为债权人判决的执行提供协助。

  • 马里兰州法院就明确告诉胜诉债权人:“

    法院不会以自己的名义来替你实现金钱债权。

    判决执行主要取决于胜诉债权人个人采取必要的行动从而得以实现。”
  • 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执行说明也做了类似的表述:“

    法院不执行判决;胜诉方需要负责判决执行的所有事项。

    不过,法院会签发一系列的命令与文件从而协助胜诉方获取判决确定的债权。”

把执行局分出去能否解决执行难?

美国地方法院执行告知书,注意高亮内容

美国看似审执分离、多头执行,但实际上整个民事执行的核心是当事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审执分离亦或是审执合并都不会影响当事人主义的执行制度。即使未来美国由法院负责执行判决,当遭遇执行不能时,当事人可能首先怪的是自己。当然,除了当事人主义的传统,美国较少遭遇执行难的原因还在于公开的财产制度,但这并非本文探讨的核心。

▌中国适合审执分离、多头执行吗?

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仍然没有完成向当事人主义的完全转型,这就决定了

  • 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全面推动执行的进行;
  • 当事人仍然把执行视为国家的职责。

具体来看,由于当事人调查取证的能力偏弱,无法完全推动执行的进行,无论是审执分离还是审执合立,最后仍然由国家机关来推动执行进行。

同时,当事人在执行不能时仍然会首先认为相应国家机关未能充分履职。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民众倾向于把国家机关视为整体,所以在新的体制之下,执行不能既会仍然是法院的“锅”,也会是司法局与公安机关的“锅”。所不同的只是,原来法院“一个人的故事”,现在变成公法司“三个人的电影”罢了。

概括起来,审执分离在当前的形势下,可能既无法让法院彻底解脱,也无法完全拯救执行难。其潜在好处可能是分担了法院遭受“执行难”苛责的火力,但却潜在地可能造成执行体制陷入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状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相关的审执分离改革需要在充分的论证下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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