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渝水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动员会在区监察大楼五楼召开。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黄燎宇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长、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小组副组长彭勇在会上宣读了《渝水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水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小组成员、乡镇(办)纪委书记、区纪委监察委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黄燎宇在会上指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是渝水区就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向乡镇延伸在全省范围内率先作出的有益探索,区监察委通过赋予具备资格的乡镇纪检干部监察的职责和权限,对乡村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能够切实解决以往乡镇纪委“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监督不了、监督不好”的难题,发挥国家监察的“前哨”和“探头”作用。 黄燎宇强调,做好乡镇监察试点工作,要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乡镇党委要深刻认识到乡镇监察试点工作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把责任牢牢扛在肩上,认真谋划、精心组织,乡镇党委书记要当好“施工队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明确人员。乡镇办党委要按照“2+3”模式,严把监察员资格关,每个乡镇确定派驻2名监察员,任命3名监察员助理,共同履行监察职责。要全面摸排乡镇监察对象,对其进行建档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三是明确时间。要按照我区乡镇监察试点工作时间表,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在确保质量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既定任务,确保5月中旬派驻乡镇监察员正式对所辖乡村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四是明确职责。乡镇监察员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派驻乡镇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按照区监察委安排开展或参与对涉嫌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依据职责向区监察委提出政务处分建议、监察建议和问责建议等。(渝水区纪委监察委简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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