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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察官制度将登上历史舞台,相关问题如何厘清?

 anyyss 2017-07-17



编者按:近日,网络及部分公众号推送的内容中有一篇跟监察体制改革有关的文章,主要讲的是监察官制度,并罗列了一些专家的观点(具体内容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从文章看,该文章可做初步了解之用,但是该文对监察官制度是否开始探索、何为监察官、监察官的权力责任、监察官制度设置、监察官待遇等问题均未做说明。对此,关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


一是虽然京晋浙三地均提出探索监察官制度,但是正式的制度跟规定尚未出台,监察官制度仍在研究设计阶段。如果三地各自开展监察官制度试点,也应该是各有区别和侧重,例如:浙江提出监察官制度将覆盖纪委监察委所有部门和人员,当然这可能指的是纪委监察委机关,应是暂时不包括派驻纪检组跟乡镇纪委人员。


同时,这也告诉我们,监察官制度肯定要来,但是如何来、如何设计,都是由纪委负责进行探索设计,符合纪委工作实际和监察工作需要。监察官制度最终完善的探索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总体框架上确定应该是在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前后。毕竟,转隶人员待遇不变只可能是临时性措施,不可能长期如此,老祖宗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句话不是闹着玩的,长期待遇存在差异和不明会对工作人员的心态带来不利影响。


例如:据了解,某些地区检察机关转隶人员转隶前享有一定数额的月度加班费,转隶后该笔费用的保留和发放就产生了较大变化,这就是相关体系不同、待遇保留不明确引出的问题。这也符合试点既要试出经验推广,也要试出问题解决的目的。对此,还是建议对于转隶人员待遇不变问题,最好能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明确和规定一定的操作方案。


二是试点授权监察委的三项职责十二项措施,这些应只是试点期间的临时授权,试点中和试点后还要继续完善,且与监察官的权力责任并不等同,监察官的权力责任实际范围要大于上述授权的范围,不能以试点期间的职责权限等同于监察官最终的职责权限。


从三地试点的阶段报道表述看,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可以看出执纪审查部门同时负责违纪违法跟腐败犯罪的调查工作,因此,如果按这种模式,监察官还是要履行原纪委的部分职责的,因此,目前看,即使出台监察官制度,监察官的权力责任也是纪委部分权责与监察委新设权责的混合。


三是何为监察官尚未定义,因为虽然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履职上有交叉但仍有区别,例如:党风巡查部门人员应当属于纪委,但是否能够担任监察官就存理论上的问题。因此,下一步内部是否进行分工,纪委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监察官,监察官是否相对独立,监察官是合署办公情况下监察委独有的制度体系,这些都还需要明确。


虽然合署办公,但是必要的内部分工还是必要的,监察官制度如果覆盖所有部门,肯定也会引起内部分工职责的不清,但是如果仅覆盖部分机构又会影响整体的运作和公平性。因此,对于监察官应是在必要内部机构分工基础上进行的,具有一定合理的门栏和流动性,同时,应避免检法那样将行政、技术、综合与办案部门绝对分割的情况,同时也要避免堵死年轻人成为监察官的道路。例如:可以设立初级监察官和高级监察官,初级监察官也属于监察官,门栏较低,初级监察官中优秀的通过业绩能力等符合特定条件的晋升高级监察官。


四是监察官体制采取类似公安的体制,还是法检员额制,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纪委监察委实际采取有别于上述两类体制的新体制尚不明确,但是考虑党政机关的特殊性并参考公检法体制警官法官检察官体制的优点应当是应有之意。


同时,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设置问题有一定难度。转隶人员工资待遇保留也仅是试点期间的特殊情况,未来监察官的工资待遇是以转隶人员的待遇为顶,还是略高于转隶人员就是比较现实的问题,由于属于党委部门,想大幅度加工资必然要面对很多因素,工资可能将是逐步提高,而非一步到位。毕竟党委部门比较多,还有组织部、宣传部等等。


但是,目前看,政法委部分人员可以保留警衔,并整体大幅增加津贴,纪委监察委也可以。都属于党的刀把子,同时,政法委不存在大量一线办案问题,纪委监察委还要办理腐败犯罪案件,因此,纪委监察委增加工资也是有参考依据跟现实例子的。可以先期通过津贴的方式逐步提高工资。


五是派驻纪检组、乡镇纪委人员是否能够成为监察官。现阶段,监察体制改革是在县级以上设置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组与乡镇纪委都未涉及,因此,即使设置监察官,这部人员也需要先进行体制上的改革,例如:编制、待遇、机构全部归属纪委监察委统一管理领导,才有可能成为监察官。不然,成为监察官的可能性就不大,起码改革初期不大。


六是目前看,《监察程序法》、《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至少暂时不会制定,因为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已经对程序跟组织问题进行了规定,《监察法》正式出台以后,要根据执行实际及反腐败未来需要才有可能继续制定其他相关规定,这个也是《监察法》与刑诉法等相关刑事法律的区别,监察权履行更注重预防、违纪违法的办理,腐败犯罪应是对腐败开展全面打击治理后的少数形态,而且调查后也是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很多问题交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正因如此,《监察官法》的制定反而显得较为必要,《监察法》的规定加上监察官权责的明确,就可以顺畅开展监察工作。当然,《监察官法》是覆盖纪委监察委及派驻纪检人员和乡镇纪委人员,还是仅仅覆盖监察委机关,以及是否和如何对合署办公下机构人员进行区分,也就是难点和值得关注的地方。


相关问题,笔者也会在今后继续撰文与大家探讨,欢迎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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