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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监察官法会提高待遇吗

 caikk 2021-05-01

2018年3月《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监察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享受监察官等级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监察官的工资及等级津贴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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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 威 解 读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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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简单理解为

明确地位、提高待遇、增加工资

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首先认识到,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关键是要确保权责对等、促进履职尽责。无论将来如何具体设计和实施监察官制度,都要认识到,监察官既是荣誉、待遇,更是责任、担当。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最重要的是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切不可把监察官制度简单地认为就是明确地位、提高待遇、增加工资。要深刻认识到,建立监察官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系的重要举措,应当重点关注和研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纪检监察干部权力与责任的变化,重点研究建立权力、责任、义务、担当、能力相统一的科学管理制度,始终把提高觉悟、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精神和要求融入到监察官制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之中。

将来的监察官制度,应当始终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既遵循有关干部管理制度、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工作职业特点、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又兼顾干部队伍综合平衡、积极审慎稳妥逐步推进,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相关制度、设定相关等级、明确相应机制,更好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

2

不同于法院、检察院的员额制

近年来,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实施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员额制改革本质上是将原有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目的是使司法系统内的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倾斜,使司法工作人员结构更加优化、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司法工作质效得到稳步提升,最终使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要在宪法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立足于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在借鉴国(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当前我国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既吸收好经验好做法,但又有所区别,不能照抄照搬。要通过构建监察官制度,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履职的政治、道德、廉洁等要求,促进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增强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为全面从严治党贡献力量,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12月《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要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参考古今中外的监察官称谓,创制充分体现中国文化特点的监察官衔级名称。监察官等级既要层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体现精简、高效的队伍建设方针。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要科学设立上下进退机制。监察官门槛要高、退出机制要强,尤其是要细化规定违法违规监察官降低衔级、处分等条件,把重音落在从严建设队伍上。对于监察官的工资待遇,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突出责任和担当,参考有关专业干部队伍的待遇标准,综合考虑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研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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