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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察官或将采取类似公安警衔的体系和法官、检察官的待遇模式

 道法自然源源 2017-10-10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一篇报道中提到:“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由此可以,不久即将到来的监察官制度或将采取类似于公安机关警官的管理机制,同时在任命方式和待遇上又与法官、监察官类似。


一是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及于监察委员会的全部内设机构。这点与法院、检察院不同,法官、检察官仅及于业务部门,行政综合部门和辅助部门一般都不属于法官、检察官体系,而是单独成为一个序列。


监察官的范围具有普遍性,监察委员会内部,不管是综合保障部门、监督部门、案件办理部门,均可以被任命为监察官,从而形成内部整体划一的监察官序列,这也与监察委员会从预防、监督到查处等一系列工作中,需要内部所有机构通力配合、相互协作的实际相符,符合监督和办案时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整体运作的规律。这点与公安机关的警衔机制较为类似,办案部门整体的精英化与专业化与法官、检察官个体的精英化各有侧重。


二是监察官适用范围及于内部全部机构也有利于解决未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身份问题。法院、检察院虽然也有派出法庭、派出检察室等派出机构,但是数量较少,职能较为单一和集中。而纪委、监察委则有大量的派驻机构,除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有乡镇街道等大量基层单位。这些派驻机构除了履行日常的工作职责外,还要协助履行监督、办案协助、线索收集、初查等工作,此外,监察委很多具体工作,特别是需要抓小抓实的工作,要靠派驻机构具体去落实和贯彻执行。


因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这方面比较类似于公安机关设置的大量派出所,工作性质即有治安行政工作、也有刑事案件查办工作,而且不管是公安局还是其下辖的派出所,也都属于警官序列。因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成为监察官,属于监察官序列,这样有利于解决大量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和履职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是监察官及于的是监察委员会的全部内设机构,而不是纪委的全部内设机构。当前,试点阶段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是否就意味着监察官及于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也就是相当于监察官也及于纪委全部内设机构?笔者认为,如果认为监察官及于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就等同于监察官及于纪委全部内设机构的认识是不正确的。


由于履职上监察委与纪委相结合,比如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就是执纪与执法的结合,对于纪委、监察委内的此类部门,必然是符合监察官任命条件的,但是纪委原有的少量部门,即:纯纪律类部门且不与监察委职能相结合的,就不属于监察官的任命范围,但是这种部门将是少量的,这也就意味着纪委原此类部门的人员将无法成为监察官。但是也有可能通过部门整合重构等方式,这类部门及职能被具有纪检和监察职能的部门整合吸收,从而使纪委、监察委内设机构的人员都符合监察官的任命条件。


四是监察官在任命方式及待遇上将与法官、检察官相似,与公安机关警官不同。监察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在地位上与一府两院平行,因此,监察官任命将与法官、检察官任命类似,也将有一套健全且与其政治地位相匹配的任命程序,例如,由人大任命、对宪法宣誓,接受人大的监督等。


此外,笔者认为,由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部门转隶时采取待遇保留的方式,法官、检察官的待遇是结合其职业要求、司法责任、工作风险等设置的,监察官在职业和工作上有着类似的要求,考虑到转隶时检察官待遇保留的实际,监察官未来的待遇将类似于法官、检察官。同时,根据职级、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套改相应的监察官等级,不同监察官等级对应不同的待遇。同时,因监察官及于内部全部内设机构,也就不存在将工作人员分为辅助人员、行政综合人员的问题。


简单写几点,意思表达明确即可。写的不好勿喷,最近忙的晕头转向。总之,监察体制改革不久将推开,监察官序列及待遇的设置也可能会参考公安机关警官序列和法官、监察官员额制的优点进行,将优点尽最大可能整合再一起。考虑各种综合因素,监察官设置将较为合理,因为前人是摸着石头过河,我们才有机会踩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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